《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已于2006年7⽉1⽇正式实施,其第
四⼗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管理⼈⾃本条例施⾏之⽇起3个⽉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
强险)。据此,⾃10⽉1⽇起,本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管理⼈将依法进⾏处罚。
⼀、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1⽇前投保交强险?
答:在2006年7⽉1⽇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
效。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驾驶⼈驾驶车辆上道路⾏驶须携带何种保险凭证?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五条、《北京市实施〈中
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五条的规
定,驾驶⼈驾驶2006年7⽉1⽇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
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2006年7⽉1⽇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
凭证。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续。
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保险凭证不合格,交管部门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如果驾驶⼈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五条规定
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后发
还车辆;
(⼆)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的(摩托车除外),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
施办法》第九⼗五条第(⼋)项规定处200元并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粘贴标志后放⾏;
(三)对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须
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五条第(⼋)项的规定,对驾驶⼈处以
200元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四)对伪造、变造或者使⽤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或者使⽤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九⼗六条规定扣留车辆,对当事⼈处1800元。责令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
所有⼈或者管理⼈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后发还车辆。
四、如果保险凭证遗失仍驾车上路,交管部门如何处理?
答:如发⽣这种情况,交管部门将视为未放置保险标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
驶⼈须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补办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交管部门将按照《北京市实施办
法》第九⼗五条第(⼋)项的规定,对驾驶⼈处以200元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五、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是否可以验车?
答:2006年7⽉1⽇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的,可以参加机动车检验。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
险已过期,且未投保交强险的,不予验车。
六、使⽤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的适⽤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当场处理,各⽅当事
⼈协商同意由机动车⽅当场赔付400元(含)以内的,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后,机动
车⽅当事⼈可持《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索赔(包括2006年7⽉1⽇以前已经⽣效且在保险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
险)。
(⼆)机动车之间发⽣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确定当事⼈的责任⽐例,由各⽅当事⼈到保险公司索赔。
七、使⽤⼀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对于当事⽅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
的⼀⽅承担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
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
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
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对于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当事⼈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
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法查清的交通事故,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七⼗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即:“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当事⼈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
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赔偿。超出责任限
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当事⼈有上述⾏为的,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两⽅或者两⽅以上当事⼈均有上述⾏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机
动车⼀⽅有上述⾏为,⼜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有交通安全违法⾏为以及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如何通知保险公司⽀付(垫付)抢救费?
交强险相关知识链接:
⼀、什么是交强险?
⼆、为什么要实⾏交强险制度?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种。⽬前现⾏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
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愿原则由投保⼈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率⽐较低(2005年约为35%),致
使发⽣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付能⼒有限,受害⼈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量经
济赔偿纠纷。因此,实⾏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或管理⼈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三责
险的投保⾯,在最⼤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三、实施交强险制度对公众有什么好处?
四、交强险和现⾏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1、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或被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
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
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3、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或管理⼈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
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4、经营原则不同。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全国统⼀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
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5、交强险实⾏分项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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