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专利法》中与外观设计有关的⼏点重要修改
2020年,《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经过了第四次修改,定于2021年6⽉1⽇⽣效。本次修改所涉内容较多,本
⽂仅对与外观设计有关的⼏点作出总结。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增加了产品的局部形状的保护。
本次修改之前,外观设计专利仅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与美国、⽇本、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
制度相⽐,缺少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随着国际贸易和经济往来的⽇益增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保护制度的
情况下,我国也要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
⼆、新增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制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九条增加了以下内容“申请⼈⾃发明或者实⽤新型在中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起
⼗⼆个⽉内,或者⾃外观设计在中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起六个⽉内,⼜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
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在发明或者实⽤新型的本国优先权制度上,增加了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
在此之前,《巴黎公约》规定实⽤新型在先申请可以作为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的基础,也并未禁⽌在先申请
的发明作为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由于我国之前的本国优先权制度不适⽤于外观设计,因此对未在国外申请过
外观设计的国内申请⼈⽽⾔,《巴黎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实现。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增加了外观设计本
国优先权制度之后,在中国提出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在先申请就可以作为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的基础。
三、延长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15年。
⾃2021年6⽉1⽇起申请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申请⽇起15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期限延长,原因之⼀为
满⾜海⽛协定的最低期现要求。根据海⽛协定第17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续展,海⽛协定缔约⽅的保护为⾃
国际注册⽇算起⼗五年。我国现⾏《专利法》第42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年,与海⽛协定存在冲突。并
且,1999⽇内⽡⽂本第29条已经明确规定对该⽂本不得有任何保留,根据我国现⾏专利法规定下⽆法加⼊海⽛协
定。原因之⼆在于当前外观设计的诉争案件是专利诉争案件中数量占⽐较⼤,当前10年的保护期限不利于专利权的有
效实施和权利的保护。
四、新增外观设计的开放许可条款。
专利开放许可是体现专利权⼈⾃愿性的⼀种许可⽅式,可以答复降低许可谈判的难度,减少专利交易成本,进⽽
促进专利交易和实施,⽬的在于改善现有专利转化难的问题。开放许可当然不仅限于外观设计,发明和实⽤新型专利
⾃然也在开放许可的范围之内。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0:43: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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