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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诉讼时效规定-借款诉讼时效
不还款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不还款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首先,请朋友们记住两个关键数字:
2年和20年!
一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民间俗称
欠条或者借条)内约定了还款日期的,那
么自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2年内为诉讼
时效,过了2年,嗯哼,将会很大可能
失去胜诉权。(为什么说可能呢,因为万
一对方在诉讼环节没有提到诉讼时效的
问题,那么就有可能胜诉,不过,这个
概率很低。)
二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没有约定
还款日期的,简单的说就是借款合同自
打借条之日起20年为诉讼时效;对于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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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
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
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
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
利。不过,欠条的特殊性决定了时效的
特殊性。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务清
偿规定了诉讼时效。如果未能在诉讼时
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
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
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但你是否注意到,
《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
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
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
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
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可以采取下面10
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
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
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
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
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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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债务人对账
在对账中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
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
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
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
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担保人
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
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
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
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臼起重新计
算。
6保留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
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
张权利。
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
费
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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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
效中断。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
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
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
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
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
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
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
报和电传等。
9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
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
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
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
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
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
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
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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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
时效中断。欠款诉讼时效
欠款诉讼时效
一、欠款起诉程序
1.准备欠款起诉状、证据材料(欠条
等)。
2.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
时将欠条的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交
给法院。
3.法院收到欠款起诉书后经过审查,
符合条件的就给予立案,然后就是开庭
审理。
4.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如果对
方不上诉,判决在15日后生效。
5.如果对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你可以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欠款诉讼时效
1.欠款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
为两年。
2.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
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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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
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
次日起算。
4.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
欠款人又重新打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
重新开始起算。
三、欠款诉讼时效
1.欠款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
为两年。
2.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
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
起算。
3.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
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
条的次日起算。
4.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
欠款人又重新打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
重新开始起算。索要欠款时间超过诉讼
时效
贺某,因为家人生病需要做手术,急需
用钱。于是向其老邻居崔某借了五万 元
钱。当时给崔某打了张欠条,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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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8 月 20 日。并且贺某的朋友
为 此做了担保。2016 年 7 月,崔某多
次向贺某索要欠款,但是均不返还。在
多次 索要无果后,将贺某告上法庭。 我
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所主任纪永
成律师在详细的了解详情后,做出 了解
答。 纪永成律师认为, 崔某的起诉已
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未及时要求贺某承担
担保责任, 贺某的责任也已免除。向法
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两 年。本案中,被告贺某给原告崔某打
欠款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0 日,但
是却 在 2016 年 7 月将其告上法庭,
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
该权利, 现在该主张已超过受法律保护
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尽管被告崔某
与原告贺某 之间发生的担保法律关系
成立并合法有效, 债权人崔某有权在自
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崔某未
在法律规定的保证 期间要求被告贺某
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许某的保证责任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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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对及处理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对及处理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
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其法律意义
是,银行发现其债权的权益受到侵犯后,
两年内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就会引起
借款合同所确立的借贷法律关系的消
灭,即债权债务的消灭,银行的权益就
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还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
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
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因此,
各行应结合清贷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对
已经逾期的贷款可采取三种措施:以书
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以此来
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
书面还款的承诺;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
款,抓紧办理展期手续,由此而改变逾
期贷款的性质;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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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已经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可
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催收贷款备忘录。将过去曾经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贷款的行
为记录在案;同借款单位协商,专门就
还款的问题另签一份协议;重新办理财
产抵押或保证人;对虽已逾期两年以
上,但由于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
业催收,从而未超过诉讼有效期的贷款,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的诉
讼时效规定(3000字)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网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
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
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
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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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诉讼请求:但是,分别
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
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
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
仍受法律保护。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
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
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
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
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
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
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
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
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
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
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
权仍受法律保护,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
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
新确认。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
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
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
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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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
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
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
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
上难以自圆其说。抛弃时效利益,是债
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
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
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
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
即生效力。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
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
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
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
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
际履行债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
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
种形式的确认。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
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
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
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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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
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
是还款协议达成日)
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
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
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
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
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
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
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
不当然发生作用,从债务人仍可以行使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抗辩
权。
第四,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
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只是意
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
产生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引债务人
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
任;
第五,如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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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视
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为
保证人并不能代表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
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另外,上
面讨论的是对于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
期间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效力认
定问题,但对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
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
或者盖章,保证人保证责任如何确定?
根据法释〔xx〕4号《关于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
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
批复》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
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
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
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
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
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
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
担
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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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
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超过保证
期间后,保证人又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
签字的,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不承担保证
责任,那就是除非双方形成新的担保法
律关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能否视为
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是
否仍应受法律保护?如:a厂与b厂因业
务往来形成债务关系,1999年前b厂欠
a厂500万货款,但自1999年至xx年没
有证据证明a厂向b厂主张过权利。xx
年4月a厂将b厂所欠的500万元的货
款转让给c厂。b厂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
签注“同意转让”并加盖公章。xx年8月,
c厂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起诉b厂偿还欠
款。对于b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
保护,基本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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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权转让协议虽然不一定有向债务
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债权诉
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权人及受让人
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的目的,是
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告知债务人应向新
的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应认定债权受
让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债务人在债
权转让协议上签署同意转让字样并盖
章,表明债务人认可该债务、根据法释
〔1999〕7号的规定,应认定债权受让人
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
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另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
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只有当事人自
愿履行时,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
转让协议中没有主张权利和催收欠款的
意思表示,如果认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行为中隐含了主张权利的目
的,在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
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债权已超过
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仅有债务人在债权
转让协议上的签字而无同意履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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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表示,债权不应再受法律保护。笔
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实践中对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
务人将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交付债
权人,由债权人在该空白催收通知上填
写催收时间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也比
较大。如:某企业向某银行借款400万
元,到期日为1999年10月8日。2001
年10月7日、2002年10月6日、xx年
10月5日进行了催收。xx年10月5日
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偿还
债务。在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2002
年10月6日、xx年10月5日催收的形
成时间为2001年10月7日或同一时间
后银行认可该后两份催收通知是自己在
企业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
的:如何处理该案,形成两种意见:一
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为
1999年10月8日至2001年10月9日。
由于2001年10月7日的催收而使诉讼
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即为2001年10月7
日至xx年10月8日。此后的催收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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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银行自己填写的,但印章是真实的,
可以视为企业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自
己填写即放弃了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
因此,xx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
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利益应该得
到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时效制度属
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
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即使
认为企业在空白催收单上加盖公章的行
为是其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在催收
通知单上任意填写时间的真实意思表
示,即放弃了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
时效利益和抗辩权,但因其属于提前抛
弃时效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最高
人民法院民二他字第28号《关于借款到
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
盖公一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
复》基本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笔者
认为,在目前最高法院没有新的解释的
情况下,上述答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但该意见中关于时效利益当事人不能约
定排除或当事人不能提前放弃因时效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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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利益抗辩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因
为根据法释〔1999〕7号,债务超过诉讼
期间后,债务人可以签字重新确认原来
的债务,放弃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权,
但债务人提前在催收通知上加盖印章,
自然也知道自己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就是
放弃了将来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权,因
此,提前放弃因时效产生的利益抗辩在
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时,应该确认有效。
上述最高法院的个案答复仅是采用时效
利益提前放弃而无效的理由很难让人信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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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0:07: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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