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
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
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
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
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从严
惩处情形之一的,以罪定罪:
1、通过、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
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2、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4、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
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应予立案。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
四、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
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二年内三次
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
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
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
意杀人、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
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
者等特殊身份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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