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案例学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
其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问题从理论上的探讨已经说了很多了,这里只想在别人成果的
基础上略作总结,出在现实案例中的一些特别之处。或许这些案例并没有可以普遍适用的
条件,甚至现行的审核政策早已推翻了曾经的案例,不管怎样,供大家参考。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比较特殊的情况
1、新野股份:控股股东为县财政局。1994年3月,新野棉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在整
体改制的基础上,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新野股份。股份公司成立后,新野棉纺厂的生产
经营性资产、业务、人员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新野棉纺厂的法人主体资格依法注销,其评
估后作价入股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发行人设立时的第一大股东
为河南省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2002年3月,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其相关职能
并入新野县财政局。新野县财政局上市前为新野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71.31%的股
份,另外通过汇丰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4.77%的股份。
2、三房巷:实际控制人为村委会和同一家族。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
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
发行人三房巷股份和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的管理层主要由同一家族成员组成,因此存在一定
的家族控制风险。发行人为此做出的解决措施有:①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5名增至7名,且
聘请3名独董,同时将家族董事人数亦将控制在3人以内;②在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的高管层中,将家族成员人数控制在半数以下(发行前为
2人)。
3、江苏通润:控股股东为股东人数过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常熟千斤
顶厂为拥有1326名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详细询问了千斤顶厂改制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产权界定的依据、企业内部运作机制、股东权利及
改制程序和产权界定合法性,并明确提问“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涉及公开发
行股票及是否对公司股权产生纠纷及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此
的解释可简要归结如下:①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国内尚无具有普遍指导意
义的建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千斤顶厂改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常熟市人民
政府发布的常政发[1993]28号文、常政发[1993]51号文、常发(1996)50号文和《常熟市
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千斤顶厂改制时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
应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其改制操作程序及产权界定符合当时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②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已于2007年5月21日出具了《省政
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常熟市千斤顶厂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量化股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
[2007]46号)。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为股份公司特有的规定,股份合
作制企业不是股份公司,其不适用“公开发行”这一法律概念。④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
制企业时,我国证券法律框架中尚无“公开发行”的法律定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股份
合作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
4、荣信股份:控股股东为两个。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前持股20.27%的左强(自然人)
和上市前持股24%的深港产学研(企业法人)。招股说明书指出,崔京涛和厉伟为夫妇,通
过深港产学研和深圳延宁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的第一大持股人,左强为公司第二大持股人,
左强、崔京涛和厉伟三人合计持有公司48.02%的股份,三人共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横店东磁:实际控制人为社团法人。公司终极控制人为横店集团企业劳动众集体,
其通过横店三会(“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横店经济发展促进会”及“东阳市影视
旅游促进会”三个社团法人)行使权利。其中,作为经浙江省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的非盈利性
(公益性)社团组织,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持有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70%的股份。横
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会员均为横店集团企业员工,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包
括对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实行资本投入、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研究等。招股意
向书特别提示,虽然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目前是合法的社团经济组织,但随着其资产规
模的不断扩大,不能排除将来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因完成其宗旨或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问
题而被终止或注销的可能性。因此,本公司存在大股东控制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
6、敦煌种业:二股东和三股东为供销社。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敦煌种业排名第2至
第4位的股东分别为:教煌供销合作联合社、金塔县供销合作联社和安西县供销联合社。
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特殊认定
1、红宝丽: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但实际控制人未变。新疆柏青于2001年10月成为公
司第二大股东,持股33.83%。2002年由于第一大股东高淳国资公司转让了24.69%的股份给
了管理团队的持股公司-宝源投资,使得新疆柏青成为了公司第一大股东。2004年5月宝
源投资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增至46.78%,成为第一大股东。2006年1月,新疆
柏青退出公司。证监会在审核时关注过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变更。律师从如下角度做了解
释:①2004年5月之前,芮敬功直接持有公司12.09%的股份,通过宝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24.69%的股份(芮持有宝源投资53.26%的股份),所以其合计持有公司36.78%的股份,超
过新疆柏青33.83%的持股。②2004年5月之后,芮敬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虽减至0.43%,
但其通过宝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增至46.78%(芮仍持有宝源投资53.26%的股份),所
以其合计持有公司47.21%的股份,依然超过新疆柏青33.83%的持股。③目前,宝源投资持
股比例虽降至35.79%,但芮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仍达37.60%。④从经营决策层
看,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长及总经理一直由芮敬功担任,芮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新疆柏
青成为公司股东后,仅于2002至2006年期间派出了一名董事。
2、兴化股份:国有股划转并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申报材料显示,陕西省国资委于
2006年6月7日出文将兴化集团的国有资产划转入延长集团。对此,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
询问该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并对上市构成障碍。对此,发行人律师首
先指出,上述行为将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兴化集团变为延长集团。但上述划转是出于国
有资本优化配置的考虑,且根据各方协议,兴化集团在被划转后,依然保留独立的法人资格,
作为延长集团的一个子公司。兴化集团依然保留现有业务架构和管理团队,未来业务发展方
向、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均不会受延长集团的强制性影响。最后,律师总结道,“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的改变,并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障碍。”
3、金智科技:多次股权转让但实际控制人未变。2006年招股的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有关公告资料显示,在发行前两年,公司第一大股东曾发生过变化,但公司的管理层、
主营业务和经营形资产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案例映证了如下观点:发行前三年控
股股东可以变,股权结构可以变,但实际控制人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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