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质权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8:5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惊奇队长上映时间)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质权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质权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

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

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

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

要件。(当事人不得协议改变)

三、动产质权

A.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订立书面合同

()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

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

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5、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从物本身是否交付为准

B.动产质权的效力

()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含直接占有

和间接占有)

(2)收取孳息——孳息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收取”并非“所

有”

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用于质押受偿——余者返还出质人

(3)转质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

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

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

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

物权法:第217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

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责任转质,虽有效,但对因转质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异于抵押,行使质押权无期

间限制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原因而质物价值可

能减损甚至危害质权的,质权人可以提出如下要求:

A. 出质人补充担保; 否则,提前变卖、拍卖原物;

B. 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与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3)不作为义务——不得擅自处分、使用、出租质物,否则负赔偿

责任

()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

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

以要求:

A. 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B. 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C. 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但妥善保管的,质

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费用。注意:出质人无权因此解除质押

合同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

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2、出质人的义务 (质权的善意取得——需要质物已经交付,为善

意人占有)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

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

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

善意取得质权)

四、权利质权

() 权利质权的客体

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

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的公示——一般为生效要件

1、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

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

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背书作为“对抗要件”:以票据、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背书记

载“出质”字样,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 有价证券再转让者无效且禁止转质,可以提前变现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

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是股东名册)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

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

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或者提存。

4、应收帐款出质(债权)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

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

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

者提存。

()权利质权的效力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1)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

予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2)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或许可他

人使用,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有价证券

除外)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

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

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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