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质权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质权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
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
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
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
要件。(当事人不得协议改变)
三、动产质权
A.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一)订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
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
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5、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从物本身是否交付为准
B.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含直接占有
和间接占有)
(2)收取孳息——孳息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收取”并非“所
有”
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用于质押受偿——余者返还出质人
(3)转质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
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
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
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
物权法:第217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
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责任转质,虽有效,但对因转质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异于抵押,行使质押权无期
间限制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
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原因而质物价值可
能减损甚至危害质权的,质权人可以提出如下要求:
A. 出质人补充担保; 否则,提前变卖、拍卖原物;
B. 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与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3)不作为义务——不得擅自处分、使用、出租质物,否则负赔偿
责任
(二)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的权利
① 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
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
以要求:
A. 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B. 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C. 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但妥善保管的,质
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费用。注意:出质人无权因此解除质押
合同
③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
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2、出质人的义务 (质权的善意取得——需要质物已经交付,为善
意人占有)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
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
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
善意取得质权)
四、权利质权
(一) 权利质权的客体
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
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权利质权的公示——一般为生效要件
1、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
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
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背书作为“对抗要件”:以票据、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背书记
载“出质”字样,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 有价证券再转让者无效且禁止转质,可以提前变现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
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是股东名册)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
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
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或者提存。
4、应收帐款出质(债权)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
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
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
者提存。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1)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
予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2)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或许可他
人使用,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有价证券
除外)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
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
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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