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更新时间:2024-11-05 11:32:5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一季度是几个月)

律师在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摘要: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不仅精通通过诉讼、辩护等方式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秩序问题的处理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

者将在本文的研究中,针对律师在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进行详细的

阐述与分析。

关键词:律师;婚姻家庭秩序;积极作用

前言:律师在婚姻家庭秩序维护中的作用是十分显著的,尤其是在婚姻调解

之中,这种作用是更为显著的。在婚姻关系之中,在办理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案件

中,委托专业律师,得到孩子扶养权的几率就会变得更大。除此之外,在婚姻家

庭案件的处理中,还会涉及到财产债务等的处理、财产分割事项、子女抚养、老

人赡养等事项在这些方面,律师发挥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一、婚姻家庭中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之中,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具

体表现为“一夫一妻制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以及“男女平等原则”,该法条

的明晰亦是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接下来,笔者将针对

上述三种原则,进行分点阐述。

(一)一夫一妻制原则

该原则所指的是男女各一人结为夫妻的一种婚姻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一个

妇女只可以嫁给一个丈夫、一个男人也只可以娶一个妻子,婚姻关系的缔结不能

够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进行,该制度原则是我国婚姻制度之中最基本的制度

原则,是保证造婚姻关系之中男女平等真正实现的前提基础和必要条件,同时也

是保证美满婚姻建立的关键。

(二)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也可以称之为婚姻自主,所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享有自

主决定自身婚姻的权利。当事人需要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建设,站在自身权

益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意愿自愿自主的决定自身婚姻问题,不用受到他人的强

制、干涉。而婚姻自由原则之中,又包含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方面。前者所

[1]

指的是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缔结婚姻关系,这种关系的缔结不能够是以

第三方干涉、一方强迫等形式构成,是婚姻自由的根本性保障,男女双方按照民

法典的相关规定结为夫妻,并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后者所指的是婚姻当事人有

权进行自身离婚问题的处理,双方离婚是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协商。而如果

是一方提出离婚,可以在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解决。这一原则是保证离婚自由的

关键所在,能够保证无法维系的婚姻关系可以顺利解除。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之

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结合的关系,缺一不可。

(三)男女平等原则

在民法典之中,男女平等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依照该原则,男女双方在婚

姻关系中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在民法典中关于这项原则的界

定是较为广泛的,其中包含男女双方在结婚与离婚的问题上,拥有平等的义务权

利,而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也具备平等的义务权利,这是一种两性法律地位平等的

关键体现,是保证美满幸福家庭生活、婚姻关系建立和发展的关键保证。

二、律师在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分析

(一)婚姻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一方面,在相应纠纷的解决中“调解”的作用是十分关键的,对于我国社会

稳定也有积极助力。可以说,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将调

解替代的诉讼作用进行充分发挥,能够将更多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在基层得到解

决,以说服、沟通、交流等的形式,能够使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等变得更为和谐

稳定,其作用与意义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出一

[2]

种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凸现,审判工作面临的压

力越来越大。因法院判决而引发上诉、申诉、缠诉案件的增加和执行难等问题,

不仅使审判工作陷入负重和被动,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降低,

审判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律师参与婚姻纠纷调解,不仅可以在诉前解决婚姻纠

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可使当事人依法自主、自由解决纠纷。与审判工作相

比,律师参与调解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将社会公众的

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调解过程中,能有效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和职业

纪律所形成的不良思维定势,使调解结果更贴近当事人,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

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基于此,律师参与婚姻调解,既有利于减

轻法院的工作压力、节省社会资源、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有利

于律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律师参与社会纠纷的化解,增加律师工作的权威

性。

另一方面,在双方协议离婚失败的前提下,律师的介入,可使对方当事人产

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例如,在某地王某诉讼张某的离婚案件之中,基本案情为王

某和张某是经人介绍,而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而登记结婚,在婚后并无子女。

而因为二者相处实践较短,对于双方的了解是较少的、感情基础不够浓厚,婚后

因张某存在家暴、酗酒问题,在2021年时,由于张某毫无缘由将王某毒打一顿,

并导致其离家出走,而后王某提起了诉讼离婚,并进行了律师的聘请。王某这种

聘请律师的行为本身就反映出一方当事人有非离不可的决心,同时也使对方当事

人充分认识到客观实际,对自己的要求进行客观的反思。如双方仍有感情,律

[3]

师的介入和调解也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纷争。律师出面调解,本身就显示出一方当

事人希望继续共同生活的诚意,对方当事人也会认真的思考自己的要求,这样才

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决定,能够更为慎重。

(二)律师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中间人作用的发挥

诉讼离婚中,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中间人,凭借其庭审经验和专业法

律知识,帮助当事人向法官阐述有利事实,进行有效沟通,加速离婚进程,赢得

裁判。一方面,律师很清楚在庭审过程中,哪些事实是法官想知道的,哪些事实

是不重要的,哪些是有利事实,哪些是不利事实,这些事实该以什么样的最佳方

式呈现给法官。另一方面,相比当事人,法官会更相信律师。律师作为一个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职业,忠于事实、敬畏法律是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

由此可见律师阐述事实基本也会从客观、真实方面出发,所以律师在法官眼中同

时充当担保当事人诚实的角,法官会更愿意相信律师阐述的事实。

结论

综上所述,律师在婚姻家庭秩序维护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显著的,无论是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还是在婚姻家庭的调解中,律师所产生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

的。笔者就婚姻家庭中的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分

析两方面出发,着重阐述了“律师”在婚姻关系问题处置中所产生的关键作用,

希望能够为婚姻家庭秩序的维护提供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1]谭春琼.《民法典》继承编中婚姻家庭伦理在配偶继承权重构中的价值探

[J].法制博览,2022(31):42-44.

[2]王圆圆.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相对独立性”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学报,2022(5):63-65.

[3]潘晓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研究[J].普洱

学院学报,2022,38(4):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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