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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
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情节严重
的行为。
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
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
生,而且,近年来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面对日益
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
组成局部,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上却相当有限,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次序极为不利。
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打击X围明显过于有限,
不仅保护对象过于狭小,未将与注册商品商标具有一样法律地位的注
册效劳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视野,而且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方式的
规定也过于单一,明显不利于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无
疑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有效控制。无怪乎有人认为,“当前对一些商
标的侵权和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以外,还有
刑法对该类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执法措施不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意
识较差等原因。为了加大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击力度,完善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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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犯罪,有效预防、控制商标犯罪,全面履行TRIPS协议。
构成要件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到达犯罪标准的即构本钱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
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成心,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本钱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制止的假冒商标行为,
且情节严重。
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
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效劳工
程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或者其组
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
劳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
得采用注册原那么,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
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那么,只有注册
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
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展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
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效劳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
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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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标志商标、颜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
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
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
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效劳商标。
客观要件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一样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以下几点: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
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一样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
标一样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
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
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
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
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
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
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
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
商标的商品X围使用;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
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X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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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
根据这一规定,商标的使用还应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
业活动。
情节严重
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
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之“情节
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③假冒他人著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④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
分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⑤造成恶劣影响的。
行为判定
法律规定
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或者近似商标的
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
种行为: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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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
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
XX行为处理。
如何区分
商标注册证
因而区分“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一样商标〞与“相
近似商标〞对于准确认定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同一商品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按照商品的原料、
形状、性能、用途等因素以及习惯来判断,同一种商品一般指名称一
样的商品,或名称虽不一样但所指的商品是一样的商品。有些商品的
原料、外观不一样,但从消费者情况考虑,在本质上有同一性,应视
为同一种商品。如: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用途构造不同,但在
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属于同一商品。又如: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
车轮、车圈用途不同,但在自行车零部件这一概念上也应属于同一商
品。因此,同一种商品的概念并不是指完全一样的一样商品。
中国从1963年至1988年一直使用自己制订的?商品分类〔组别〕
表?,该分类表对所有商品按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展了详细分类。
所谓同一种商品就是指同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但是从1988年11
月开场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效劳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规定的?商
品和效劳国际分类表?,表把商品分为34类,效劳项分为8类,共计
42类,这不能作为判断同一种商品的标准,而只能作为参考,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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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的角度出发,同一类别中有非常明显的不相类似的商品,如第
一类中的摄影用化学品和肥料。
所谓“一样的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及组合一样的商标。至于
“一样商标〞与“相近似商标〞应从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及其组合
的方式等角度进展具体认定。
所谓“使用〞是指“在商品上的使用〞。一般来讲,商标在商品
上的使用应理解为在商品本身或商品的包装上的使用。因此,使用商
标的商品应当不仅包括进入市场的商品,也包括为销售而储存、运输、
展览的商品。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
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
处分措施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
样的商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XX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
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
XX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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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XX所得数额在十五
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
者XX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一样的商标〞,是指与被
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一样,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根本无
差异、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
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
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
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
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分。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
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
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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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行
为;
后罪侵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在产品中掺杂使假、
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
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对于此种情况,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那么,
以刑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在判断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根本一样〞方面,可否在理论
上提出一个具体的标准呢?
由于注册商标的形式多种多样,假冒商标的形式也五花八门,所
以理论中不好提出一个准确的标准。但是,存在一个根本的准那么,
那就是: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
比拟与商标显著局部比拟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判断,如果普通消费者
〔不是专业人士或者该商品领域的行业人员〕认为两个商标相比拟,
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结合没有区别或者视觉上没有差异,这
两个商标就是“一样〞商标;如果普通消费者认为两个商标相比拟,
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或者文字与图形
的整体构造是相似的,那么属于近似商标。比方凤凰牌自行车商标中
凤凰图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12根,如果行为人只是把羽毛的根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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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13根或11根,构图的颜和尺寸构造等其他方面与注册商标又完
全一样,那么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这种羽毛根数的差异是难以区别的,
假冒商标便是与注册商标“根本一样〞的。
在判断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一样时,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这样
一个问题: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己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其核准注册
的商标并不一致,那么,判断行为人假冒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一样
时,是将假冒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比拟,还是与注册商标所有
人实际使用的商标相比拟呢?比方,美国微软公司将MICROSOFT
〔大写〕申请注册为其计算机软件商标,但微软公司在计算机软件上
实际使用的商标Microsoft只有第一个字母是大写。如果被告人在假
冒微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上也使用商标Microsoft,是否可以构成假冒
注册商标罪?
司法实践中有这种现象,只不过有时没有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假
冒注册商标罪惩治的是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从客体
的角度理解,如果行为并没有侵犯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不能对其
进展刑法评价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没有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而被告
人假冒其实际使用的、与注册商标不同的商标,情节再严重,也不能
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被告人并没有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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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1:22: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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