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
信托文件。
二、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
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
规定的各项风险。
三、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
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四、 本信托产品按照投资性质来划分,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受托人将恪尽职
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
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
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一、前言
1.本《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称“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
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编写。
2.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3.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信托计划说明书
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托人承诺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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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
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
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信托投资者自签署信托文
件、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
6.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以下简称“ ”),成立于 年 月 日,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其前
身为 ,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名为 ,于 年 月 日取得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三、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1.计划名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计划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计划依据:
本信托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4.计划成立时的规模
(1)本信托计划发行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2份;
(2)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不低于 万元(大写: 万元);
(3)属于一般级委托人的信托单位与属于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应不低
于【1】:【3】。
5.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25个月,自本信托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信托计划成立日
后第25个月的对应月对应日终止。如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5个月没有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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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则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信托期限届满日。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提
前终止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四、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1.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
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将
信托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主个人发放经营性贷款。
2.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人等相关主体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
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委托人根据自身的投资风险偏好
自主决定加入本信托计划时,指定拟参与的信托受益权类别。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1.受托人有权在募集信托计划认购资金时指定推介期。根据实际情况,受托人有权
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2.信托计划推介机构: 。
3.推介期信托单位价格:人民币1元(大写:壹元整)。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
七、信托计划的相关服务机构
1.保管人简介
名称: 有限公司 分行
住所: 。
负责人: 。
2.律师事务所
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八、法律意见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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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为 的常年法律顾问,为 设立的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其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
对 在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
意见如下:
1.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备发行“ 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和资质;
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
3.“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内容上不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也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并正在施行的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的
情形;
4.“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不违反《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九、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1.信托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受
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
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
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内容,除非适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有此要求。
十一、备查文件
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
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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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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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1:1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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