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国家赔偿的额范围,但是之后的几年,
该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一直受争议。不久前,聂树斌家属获国家赔偿268万余元,双方就赔
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达成了协议。赔偿决定的具体数额如下:一、赔偿请求人聂学生、张焕枝
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0元;二、生前被侵犯人身自由217天的赔偿金52579.1元;
三、一次性支付张焕枝生活费64000元;四、向赔偿请求人聂学生、张焕枝支付精神损害抚
慰金1300000元。以上赔偿金合计为2681399.1元。那么国家赔偿关于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
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2014年最高法院出台并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
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
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
重后果”。《意见》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
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
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
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
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
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上,最高法院在《意见》中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意
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
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
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
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
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
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现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
受侵害提出赔偿申请,没有同时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向其释明国家赔偿法第35
条的内容,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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