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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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化妆美甲哪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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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一、课程性质和目的

本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必修课。本课程的讲授旨在反映经济立法和综

合运用各种经济和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的成果,借鉴国内外经济法研究方面的

新的思想和观点,注重阐明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使之符合法学本科经

济法教学的需要。

二、教学基本要求及基本内容

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经济法学主要包括经济法基本理论和经济法具体制

度两个部分。通过对基本理论的讲授,使学生做到了解经济法的发展概况;明确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

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此外,由于经济法是

门交叉学科,因此,要求学生认真掌握经济学和法学两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

据此进一步认真学习一些重要的经济法规,学会运用经济法理论并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由于课程时间限制,本课程主要讲授五章内容: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竞争法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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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思考两个问题

1、两个小孩分蛋糕,如何分才公平?

2、听听蚂蚁和蚂蚱的故事,想想现实中,消费者应该作“蚂蚁”还是“蚂蚱”?

二、思考为什么有了民法、刑法、行政法还需要有经济法呢?(经济法产生的

背景)

1、经济背景

2、理论背景

3、政治背景

4、法律背景

三、经济法的发展轨迹

1、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法》

2、1919年德国颁布《煤炭经济法》

3、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4、经济法在中国的兴起

第二节 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国家协调经济法论-杨紫煊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二、国家干预经济法论-李昌麒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

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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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三、国家调节经济法论-漆多俊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

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

1、市场障碍排除关系

2、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

3、国家宏观调控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

1、调整对象不同

2、主体不同

3、权利(力)不同

4、构成要素不同

5、法律属性不同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1、调整对象不同

2、主体不同

3、权力不同

4、构成要素不同

5、本位和宗旨不同

6、追求的利益不同

第四节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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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三、行政责任

思考:有没有经济责任?

案例:20046月起一场严查乱投资、乱管理、违规挪用资金的“审计风暴”

席卷全国,审计署所提交的一份触目惊心的审计“清单”,暴露出中央一些部委预

算管理问题相当突出,包括:预算外资金清理不彻底;部分资金的使用脱离地方政

府、人大的监管;一些做法影响部门预算的真实完整等,反映了当前我国政府预算

和财政制度仍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人们更关心的是“审计难,处理更难”,监督

管理体制虚设,兑现制度未落实处,被审计出来的问题并没有一查到底,重要的违

法责任人员并没有被追究。

实践中出现某些责任机制创新:

1、政府失误赔偿制

2、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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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第二章 竞争法

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思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何区别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

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经营者的含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

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案例:20066月,中国衡器协会下发了中衡协【2006】33号文件,要求“各

会员单位每年只参加一次专业性的衡器展览会,其他综合性的展会企业可根据自身需

要参加”。同时还要求自己的会员不要过多地参加和应付日益过滥的相关行业的展

会,其中还直接点到:“凡参加了今年(2006年)5月在杭州举办的《2006中国国际

衡器展览会》以后又参加其他专业性的衡器展览会(如沈阳某单位将于11月初在南

京举办的所谓《称重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会员单位,《2007中国国际衡器展览会》

将不予安排展位。”而这个某单位叫全国衡器工业信息中心,它一不高兴把中国衡器

协会告上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后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请问行业协

会是不是“经营者”呢?

结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定义的偏狭与立法存在内在矛盾

2、 “本法规定”

思考:不在本法规定之内的行为都是正当的竞争行为吗?

案例:金利厂派员买了五十箱华生厂生产的啤酒,然后把啤酒放在太阳底下晒,

又拿到锅炉房烤,如此折腾了近一个月,硬是把这50箱啤酒搞得变质了。随后,把

50箱变质的啤酒通过关系混入华生厂销给其他商店的啤酒中。消费者买了这些啤

酒后,都觉得苦涩难饮,纷纷要求退钱,说华生啤酒质量不行了,厂家对产品的质量

不负责任。金利啤酒厂见时机已到,乘机大肆宣传他们生产的金利牌啤酒的质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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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可靠,又规定凡进其50箱货的奖一块石英表。这一来,金利厂的啤酒销量大增,而

华生厂的啤酒几乎都卖不出去了。这种行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吗?

结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下的定义缺少一般条款,即口

袋条款。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确立的监督检查部门是以工商为主多部门负责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欺骗性交易

第八条:商业贿赂

第九条: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不当有奖销售

第十四条:商誉抵毁

2、垄断行为

第六条: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

第七条:行政垄断

第十一条:不当低价销售

第十二条:搭售和附不合理条件销售

第十五条:串通招标和投标

第一节 欺骗性交易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品质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品质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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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思考:这四点有何不同之处?

案例1:都市公司系一家成立于1959年的法国知名服装企业,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

“LA CITY”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准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20002月,中国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商标局也核准注册了该商标、。20066月,法国都市公司经调查发现,上海东宝

百货公司等9家公司所经营的商场内正在大量销售“LA CITY”品牌服装,根据这些商品的

吊牌显示,拉夏贝尔公司为其生产商。此外,在拉夏贝尔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中,也频繁出现

“LA CITY”字样。都市公司认为拉夏贝尔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以“LA CITY”为商标的同

类商品,东宝百货公司销售了上述商品,已严重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公司

的声誉与品牌形象。而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拉夏贝尔公司擅自使用带有

“LA CITY”字样的店招、柜台,并在各种宣传广告中使用带有“LA CITY”字样的大幅广告

图片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蒙牛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乳品企业之一,2000年起陆续推出了以“酸酸乳”

命名的系列乳饮料,并提出了外观专利申请,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了极高的知名

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200512月,蒙牛公司发现董建军正在

销售由河南白雪公主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

装潢也与“酸酸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

案例3:200888日,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尖草坪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

查中,对太原市佳晟物资广场D3A-16号秦纪伟的永康家电经销部进行了检查,对秦纪伟销

售的标有“苏泊尔电器国际有限公司”字样的电饭锅予以扣留。

案例4:2005613日,上海市闵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辖区内的乳品二厂进行了

抽查。抽查时却发现该厂生产的利乐枕包装的常温奶普遍存在生产日期标注延期两三天的现

象。也就是说,613日去检查时,看到很多利乐枕上所标注的“生产日期”已是615

日、616日。该厂是光明集团中最早使用“光明”品牌的企业,与光明乳业集团总部仅

一墙之隔。

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正当地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

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

案例:20064月至12月期间, 罗安全从他人及蒋青林处购买到五粮液、五粮春、五

粮醇、茅台、剑南春、思路花雨、春夏秋冬等酒的注册商标标识,随后以低价格的酒在其出

租房内伪造成上述品种的酒类销售。蒋青林在20061月至12月期间从他人及张永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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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德兴处多次购得伪造的茅台、剑南春、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丝路花雨、天贝春、春夏

秋冬的注册商标标识出售给罗安全,其中标识外包装盒共计1752件、防假标识100件、包

200件、手提袋80件。张永钢、刘德兴于200610月至12月期间受雇于他人,从别处

购买伪造的茅台、剑南春、五粮液、五粮醇、天贝春、丝路花雨、春夏秋冬等酒的注册商标

标识,出售给蒋青林等人。同年1211日,西宁市工商局在其租住的房内查获。

《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仿冒知名商品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行为

思考、什么是知名商品,如何认定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1、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的因素 :

商品的销售时间;商品的销售区域;商品的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

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知名商品认定“反推规则”

3、知名商品认定机构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仿冒侵权案件中对知名商品的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仿冒侵权案件中对知名商品的认定

案例1: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称,1999年原告在传统火锅的基础上加

以创新形成了“不蘸小料涮羊肉”的食法,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原告的企业字号“小肥羊”,

已成为“不蘸小料涮羊肉”食法的特有名称,并成为公众周知的知名品牌;被告华程科贸公

司原生产“蜀都川老板”火锅汤料,2000年在“小肥羊”成功后,便大量生产“小肥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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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火锅汤料,使消费者对商品主体及其来源产生了误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攀附知名

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的“搭车”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3项的规定,

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

公司辩称,原告公司成立于2001711日,而在此之前,被告已于2001112日申

请注册了“小肥羊”商标, 标记“小肥羊”注册商标销售火锅汤料不是使用他人的商品名

称而是使用自有商标的合法行为,而且原告从未生产过火锅汤料类的商品,被告不存在擅自

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问题。

案例2:乐天口香糖起诉称,20028月公司率先在国内生产销售以“木糖醇”为特有

名称的乐天无糖口香糖。去年9月,公司开创性地对塑料瓶包装上的装潢进行了多项个性化

设计。但今年5月,他们发现好丽友公司也推出了与乐天相近的以“木糖醇”为名的瓶装无

糖口香糖,并使用了类似的包装装潢。乐天口香糖认为,好丽友公司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及

在中国市场上进行正当竞争的权利,于是告上法庭并索赔50万元。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案例:“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锠、第五代传人张宏岳及其成立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

有限公司将“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铁成及其开办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

张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至二中院,称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名称侵犯了张明山后代中从事

彩塑艺术创作人员对“泥人张”名称享有的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张铁成辨称,“北

京泥人张”也始创于清道光年间,第一代“北京泥人张”的创始人是张延庆,他采用特殊的

泥土制作手工艺品——高档蛐蛐罐,在京城王府等买家中备受欢迎,被尊为“泥人张”。

二代传人张寿亭在民国初期制作的高档仿泥瓦古玩及烟具十分有名。第三代传人张桂山在艺

术风格上继承前辈所长,技术工艺又有所创新。本人张铁成是“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

1983年成立了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1994年又成立了中外合资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

限公司。其制作的泥陶作品享誉中外。自己没有侵犯原告权利,也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结: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商业混同行为:

主观上-故意

结果-与他人产生混淆,造成或可能造成误认或误购

四、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指经营者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导致或足以

导致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案例:526日,三隆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农资市场的日常巡查当中,发现了一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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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示含量为“5%”的特丁硫磷颗粒剂,经营户也声称该农药含量是5%,并一直是以5%特丁硫

磷颗粒剂的名义进行销售。然而细心的执法人员发觉此种农药标示含量的数字“ 5” 有点

与众不同,职业的敏感告诉执法人员,这批货很可能有问题。经核查该农药在权威部门登记

的信息,并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证实了该农药的含量确实是3%特丁硫磷。对于为什么不清

楚地表明含量、却标示成5%的样子,经营户给出了“这个是美术字”的解释。

重点:学习时同学们一定要注意区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商业混同行为以及引人误解

的虚假表示与第九条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节 商业贿赂

案例1:197626日,据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跨国企业小委员会提供的消息,

本社会党等在野党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开始追究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为出售飞机向日本政

界行贿问题,此案遂败露出来。总理大臣三木武夫当即表示彻底调查该案。1977年十一月

东京地方法院开庭,至198310月审判完毕,国会议员、内阁阁僚、全日空、丸红公司干

部等460人受到传讯调查,暴露出政界大量接受外国资金及儿玉誉士夫等财界台前幕后操纵

政治等黑幕,结果判处田中有期徒刑4年,追缴罚金5亿日元,其它有关人员也受到追究。

案例2:20061115日,包括警察、税务稽查员和检察官在内的200多人突然对西

门子德国总部等30多个办公室和高管私人住宅实施搜查,并逮捕了6名西门子前任和现任

职员。调查人员怀疑,西门子部分分部的经理通过空壳公司和伪造咨询合同从总部套取资金,

然后用于旨在谋取订单的商业贿赂。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内幕被曝光,涉及希腊、

意大利、尼日利亚、印尼、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越南等多个国家的商业贿赂案件被披露。

而涉案职员也承认,在非洲等地区通过贿赂谋取订单的现象“很普遍”。2007813日,

调查人员宣布,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西门子非法贿赂支出资金已超过10亿欧元。8

20日,西门子承认,西门子在中国市场也存在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案例3:20051011日,瑞安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到众举报,称该市珍味楼

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工商局调查发现,自200412月至20053月,

瑞安市一家副食品有限公司为了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以“进场费”和“专场费”给珍味楼

酒店现金5.8万元。20064月,工商局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副食品公

司的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并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副食品

公司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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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

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受贿论处。

注意区分“回扣”、“折扣”、“附赠”、“佣金”这几个同商业贿赂有关的概念

案例1:20064月,某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

药公司)在药品购销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医药公司为打开卫生院药品销

售市场,在与江阴市某些卫生院接触联系药品销售业务时,许诺赞助卫生院改造费用和办公

经费、提供办公、医疗设备和外出考察机会,以及答应账外暗中退还一定比例的药款等作为

互惠条件,上述卫生院大部分药品从该医药公司采购,该医药公司通过上述手段获得交易机

会,取得交易特权,牟取了不法利润数十万元。

案例2:20064月,某省工商局在对中介评估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市四个区县的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各联社),分别与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

评估公司)签订联合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业务的合作协议,收受评估公司高额返还的评估

费用,涉嫌商业贿赂。经查,各联社与评估公司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由各联社利用其发

放贷款业务的优势,指定申请贷款的企业到其签约的评估公司进行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各联

社以每户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收费标准,代评估公司收取企业资信等级评估费,并按照

每笔评估费45%的高额比例,以“劳务费”的名义,采用不开票据、收受现金的方式,收取

评估公司评估费用的返还。从20041月至200512月,各联社通过上述方式,收取评

估公司返还款64余万元。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品质、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思考: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使用本化妆品今年二十明年十八”“意大利聚酯漆家俱”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虚假”的两种情况

(1)虚伪的,捏造的

(2)歪曲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三节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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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及实际情况

(1)“引人误解”中对“人”的认定

(2)关于“误解”的产生应以一般人的理解为基准

案例:原告济南亚细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珠海康

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奇公司)均生产卫生部批准的褪黑素类产品,原告产品名称叫“眠

尔康”,被告产品名称叫“脑白金”,功能为改善睡眠。然而被告在宣传材料中却宣称其脑

白金产品的主要成份是“脑白金”,并称天然脑白金是体内“脑白金体”所分泌的激素。

实上,从医学定义上讲,人脑内被康奇公司称为“脑白金体”的腺体历来叫松果体(松果腺)

被康奇公司称为“脑白金”的物质历来叫“褪黑素”。被告违规宣传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这种

认识,“人脑内有脑白金体,它分泌脑白金,珠海康奇公司能生产脑白金,别的厂家生产的

是褪黑素产品,与脑白金是完全不同的产品。”被告利用这种改变人体器官名称的方法,

导消费者以扩大其产品的销量,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9条所列的以虚

假广告的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原告及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1:20001月,西重所与辽宁省凌钢公司签订了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主体部分工

程,并于20016月投产。200110月,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工作时看到这一工

程的设计图纸,即擅自将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8月,裴国良离开西重所到中

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随后,中冶连铸公司与山东和四川两家企业签订生产合同,

价值近1.5亿元,裴国良担任两个项目技术负责人。裴国良在返回西安时将西重所为凌钢二

号主体工程设计的电子版图纸带回武汉的中冶连铸公司,该公司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

期内就完成了四川和山东的两个项目设计。20037月,西重所技术人员在西安冶金制造

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中冶连铸公司委托该厂加工的四川和山东两家企业设备图纸中有西重所

的标题和标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商业秘密被侵犯。

案例2:2006519日,百事可乐纽约分公司向可口可乐公司提供了一封信的复印

件,那封信的原件装在可口可乐公司的商业信封中,收件人是百事可乐公司。寄信人在信中

自称叫“德克(Dirk)”,是“可口可乐公司高层工作人员”,能向百事可乐提供“特别详细

的秘密信息”和某新产品样本。接到百事可乐的通报后,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这一事件报告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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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给联邦调查局,联邦调查局调查后发现所谓的“德克”是迪姆森,并确定可口可乐公司亚特

兰大总部行政管理助理威廉姆斯是秘密信息的来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保密措施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一、不为公众知悉

案例:李某1997年起在某工艺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2001年被A公司聘为

国际业务部经理,主管国际业务,掌握着A公司的工艺技术、样品、经营信息和客户信息。

20043月,A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从原告处取走样品、图纸,以S公司的

名义与A公司的德国、意大利、瑞典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委托外地的加工厂加工产品,供给

原告的国外客户。A公司曾在19989月制定下发《A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及与李某

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都规定:“凡是我公司的工艺技术、设计样品……经营信息及客户资

料均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使用或给他人使用”。李某认为本案涉及的德国、意大利、瑞

典公司是国际上经营工艺品知名的大公司,其名称、地址原告起诉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

地址、电话、联系人E-MAIL等所有人都可以通过网站及广交会获取,A公司的客户信息不

具有秘密性。另外原告的工艺技术包括图案、结构及编织方法在市场销售后,技术秘密就公

开了,有一定技术基础的人马上可以实施反向工程,因此原告的工艺技术也不具有秘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指某信息或某项技术没有为公众普遍知晓且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

(新颖性、秘密性)

(1)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的

(2)产品被公开销售、陈列

(3)商业秘密被公开使用的

(4)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

所谓“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

(1)为企业内部有关职工所知不一定破坏秘密性

(2)为业务关系人所知不一定破坏秘密性

二、采取保密措施

案例:可口可乐的配方自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诞生以来,已保密达120年之久。法

国一家报纸曾打趣道,世界上有三个秘密是为世人所不知的,那就是英国女王的财富、巴西

球星罗纳尔多的体重和可口可乐的秘方。为了保住这一秘方,可口可乐公司享誉盛名的元老

罗伯特·伍德拉夫在1923年成为公司领导人时,就把保护秘方作为首要任务。可口可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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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主要配料是公开的,包括糖、碳酸水、焦糖、磷酸、、“失效”的叶等,其核心

技术是在可口可乐中占不到1%的神秘配料——“7X商品”。 “7X”的信息被保存在亚特兰

大一家银行的保险库里。它由三种关键成分组成,这三种成分分别由公司的3个高级职员掌

握,三人的身份被绝对保密。 同时,他们签署了“决不泄密”的协议,而且,连他们自己

都不知道另外两种成分是什么。三人不允许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外出,以防止发生飞机失事等

事故导致秘方失传。截至2000年,知道这一秘方的只有不到10人。

三、侵犯商业秘密类型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

案例:19947月,原告青旅欧美部10余名员工未办理调动手续,携带着青旅的客户

档案受聘于中旅,中旅将这些人员组建成中旅欧美二部,沿用青旅的客户档案进行经营,

使青旅蒙受重大损失。青旅遂向法院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法院制止中旅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归还全部客户档案,赔偿经济损失。原告青旅认为:其客户档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的,能为青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并经青旅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于青旅的商业秘密;

中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青旅的商业秘密,并以优厚条件聘用了掌握和了解青旅商业秘密的

骨干人员,并延用这些人员接待原青旅旅游团队,直接使用了青旅的商业秘密,给青旅造成

了巨大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中旅答辩称:旅游业中,改变旅游团体计划是常

见的;外方客户业务资料系国外旅游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资料等,国外报纸和广告上随

处可见,无秘密可言;原告员工来被告处工作,属于合理的人才流动;否认使用青旅客户档

案接待了青旅旅游团队。

案例1:20085月,江苏南通市区一家大型家具经营企业为了扩大影响和促销商城内

的各种品牌的家具商品,进行了有奖销活动。该家具商城规定在活动期间凡购买一定数额价

第五节 不当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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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款家具的消费者可以在收银台前领取一定数量的奖券,奖券上要求消费者随便确定五组数据

(每组4个阿拉伯数字)并留下实际购买人的电话号码,商城将择日在消费者提供的数据中

抽取中奖的具体号码,并给予“中宝马、奖家电”的奖励。原告张某在商城家具促销期间购

买了1万余元的家具,依照商城的规定其领到了5张兑奖奖券。抽奖当天,张某并未到场,

商城工作人员宣布了中奖号码,并对外宣称中奖号码将在当地媒体公布,同时宣布了兑奖的

截止时间。在商城确定的兑奖期间张某并不知道自己中奖,后来在超过兑奖截止时间后从别

人处才知道自己其中一张奖券中的一组数字为“宝马”中奖号。当张某凭据中奖奖券要求商

城发放奖品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张某已过兑奖期,且中奖号码不只张某一人中取,张某要

求商城给付1辆宝马车的奖励是不可能的。

案例2:20016月下旬,某知名家电公司在媒体上公开宣称,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空调、

微波炉大促销活动,凡购买价格2680元的该公司生产的空调赠送市场价为2880元的手表。

自该公司采取此种促销手段后,空调销售异常火爆,呈数倍的增长态势(不到10天时间,

就销出空调5万余台,在厦门广告刊登仅4天时间,厦门地区就售出700多套空调),甚至

出现了手表供应不足打欠条的情况。但是,该家电公司的促销手法也招来竞争对手的猛烈反

击,包括与该公司近在咫尺的顺德某知名家电品牌在内的众多同行纷纷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投诉,要求工商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有奖销售分:1、抽奖式有奖销售;2、附赠式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案例1:2006年元月,某商场为促销在全城张贴了有奖销售广告。称该商场隆重推出让

利大酬宾活动,凡春节期间购物达100元者,可摸奖一次,超过 100元,按100元一档依

次增加摸奖次数。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四等奖100元、五等奖

50元。广告末尾郑重声明:对与奖项有关而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期间,张

女士摸到一张属一等奖标志的五星图案。当她前往兑奖时,商场提出:总共才设了三个一等

奖,此前已全部领完,这第四个是由于商场工作人员失误所致,故拒绝兑奖。张女士提出异

议,商场以已声明其有最终解释权抗辩,双方因而成讼

案例2:时代商场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所以在与该市其他几家商场的竞争中,

连续几年亏损。1996年初,商场经理决定采用有奖销售方式进行促销。设计好行动方案后,

第 16 页,共 56 页

第二章 竞争法

商场贴出通告,并用高音喇叭宣读:本商场自210日起特举办“献爱心”有奖销售大行

动。凡一次性购买商品达30元以上者,均有几回获赠奖券一张,多买多赠。本次有奖销售

特设奖级十一个:特等奖一名,奖住房三室一听厅;一等奖两名,奖松下彩电一台;二等奖

五名,奖美菱冰箱一台;三等奖十名,奖野马山地车一辆;四等奖二十名,奖中华收录机一

台……。以下分别列出了五等奖至十等奖的获奖人数、奖品。在通告的最后还指出了领取奖

券的地点和方法等。 自从有奖销售开始后,时代商场生意火爆,销售额一天天上升,最高

的一天高达60多万元。有的消费者获得了奖品,甚至有的获得了二等奖,而始终不见有人

中一等奖和特等奖。于是有的消费者向工商局反映这一情况,要求工商局予以调查。经查明:

商场所公布的特等奖与一等奖的三个中奖号码在奖券中根本就不存在。

案例3:200361日,南京某社会加油站开展有奖促销活动。活动公告称,自即日

起至8月末,凡在本站加油满100元的消费者均获赠抽奖式奖券1张,奖品价值从100元到

3000元不等。活动结束对所有号码进行第2次开奖,奖品价值从200元到4000元。活动吸

引了众多消费者的参与。

案例4:20041230日,作为北京王府井百货进驻河南的第一家店,洛阳王府井正

式营业。为了打响“逐鹿中原”的第一战,200516日,该店计划从17日至9

举行有奖销售活动,活动形式以消费者可获得规定时间内“买多少返多少”为主。在媒体广

告中称“100元返100元,买10万元返10万元,多买多返,全额返还”。将特定时段的购

物款以购物券形式返还消费者。

案例:2002723日,金山公司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新产品《金山影霸2003》视听

会,在宣传材料《历史的激情与宿命》一文中提到“在《金山影霸2003》推出市场的半年

前,豪杰就早早的发布了自己的DVD播放产品……起了大早的《超级解霸DVD》恐怕将不得

不面临赶个晚集的难堪局面。而《金山影霸》似乎更显得从容不迫一些”。在《中国DVD

时代之鲍金龙》一文中提到“现在我们和梁肇新的《超级解霸》比,最关键的优势在于梁是

单匹马和我们成型的团队打。可能现在还是势均力敌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优势将

越来越快。”在《播放软件综合功能性评测》一文中,金山公司自行将其产品与豪杰公司产

品进行41项对比,对豪杰产品的某些功能作出有或无、效果很差、效果差等评价。2002

819日,豪杰公司以金山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第六节 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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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例1:广州高露洁公司经销由美国高露洁公司制造的“高露洁捷齿白美白液”;浩霖

公司经销由美国宝洁公司制造的“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去年底至今年初,原告发现由浩

霖公司制作并散发的“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广告单上面写有“佳洁士深层牙贴的独特粘

贴设计,能有效保护在牙齿上的洁白,避免流失于唾液中,让洁白元素在使用的30分钟里

充分发挥作用。相反,美白牙齿液往往于涂上后数分钟便被唾液冲掉而大量流失,洁白成效

相对偏低。一般的牙齿洁白产品(如洁白牙膏、美白牙齿液)只能去除牙齿表面的部分污渍

等。原告同时还发现宝洁(中国)有限发布广告信息称:“临床试验结果表明,佳

洁士深层洁白牙贴的美白功效是传统涂抹式洁白产品的3倍”等。 广州高露洁公司遂以不

正当竞争为由将宝洁(中国)公司、浩霖公司等起诉法院。

案例2:自2005年上半年起,携程公司在中国订房联盟网上偶然发现网页上有多处涉

及携程网的否定性评介,诸如“中国订房联盟支持正义,携程违法经营铁证如山!罚了不

改!……点击查看”等激烈言词。在点击“点击查看”栏后,框内弹出了工商部门对携程公

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内容。携程公司认为,蓝豹公司为达到其同业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期大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诋毁了自己的商业信誉。为此,携程公司要求蓝豹公司立即删除

网页上有关文字并消除不良影响。在未得到蓝豹公司的响应后,携程公司于去年6月向一中

院提起了诉讼。蓝豹公司则辩称,携程公司只是计算机软件咨询公司,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关系。蓝豹公司在中国订房联盟网上所指的“携程”并非原告携程公司,且公示的内容来自

于公共媒体的宣传,部分内容也有行政文书佐证,不存在诋毁与诬蔑之说,故不构成侵权。

要求驳回携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商务部于20081118日发布2008年第95号公告,决定附条件批准比利时

英博公司(IBEV .V./S.A.)收购美国AB公司(AHEUSER-BUSCH COMPAIES IC.)的交

易。 2008713日,英博公司宣布以每股70美元(总价52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B

公司的所有股份。本交易属于两个外国企业在实施的收购。英博公司是一家比利时上市

公司,业务遍及美洲、欧洲和亚太地区等30多个国家,在中国的业务主要分布在江苏、浙

江、福建等东南地区。AB公司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在10多个国家设有啤酒厂,啤酒销往

8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的业务主要分部在东北。由于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

反垄断法

第 18 页,共 56 页

第二章 竞争法

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57.64亿人民币和44.9亿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

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英博公司和AB公司完成交

易前必须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一、什么是垄断

狭义:《布莱史法律辞典》:……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形式,在这种市场结构中,一个或

仅仅几个人或公司支配着某项产品或某项服务的总供应规模。

广义:1、垄断状态,即垄断性的市场结构。2、垄断行为,指获取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

在一定交易市场故意实施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

案例:1996年,达能、香港百富勤公司与娃哈哈洽谈投资合作,确认娃哈哈占合资公

49%股份,达能、百富勤共占51%。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达能公司在收购了百

富勤在金加的股份,获得娃哈哈51%绝对控股地位。当是,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

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遭到国家商标局拒绝,后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中方将

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

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随着企业实力的迅速增强,娃哈哈与达能在投资建厂等

诸多问题上发生了矛盾,于是宗庆后和中方决策班子商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

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并使用娃哈哈品牌,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达能欲以

40亿元收购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建立的公司的51%的股权,指出娃哈哈集团旗下非合资公

司未经允许使用“娃哈哈”标识属于违约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20033月,北京畅捷网通公司和几家被告开锁公司联合签订《一号通业务使

用合同》。当月,畅捷公司又和第二被告北京信海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上述两份材料

同时约定,“畅捷”和“信海通”向被告几家开锁公司提供开锁热线“96xxx”并为此分别

收取6万至18万元不等的服务费用。两份协议和合同中明确约定,“来自用户开锁需求的

模糊查询信息全部进入本合作热线”,“由于北京市114台是本栏目的信息主渠道,因此必

须保证来自114台开锁需求的模糊查询信息全部进入本合作热线”。 据原告北京保开

第 19 页,共 56 页

第二章 竞争法

锁服务中心和北京安久开锁服务有限公司介绍,北京现有几十家开锁企业,全部企业的经营

讯息基本来自114。他们认为,作为公共信息平台的114应该面向全体开锁企业服务,即根

据查询用户的位置就近推荐开锁公司。但是自从114与上述企业签订协议后,开锁需求信息

就不再传递到协议之外的开锁公司,结果导致原告等公司的业务严重萎缩。原告认为,114

擅自利用自己掌握公共信息平台的优势,为牟取利益而提供不平等服务,是市场垄断。为此,

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几家被告停止垄断经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反垄断法上的竞争

竞争指两个以上的市场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可能多的利润为目的,

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

对于竞争的不同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竞争观,即“静态竞争观”和“动态竞争观”

三、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

1、《反垄断法》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案例:1999730日,十堰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十堰分

公司利用其对保险理赔的优势地位,对受损保险车辆需要更换玻璃的,限定到福建耀华汽车

玻璃十堰经销商处更换。工商局调查后发现,7月至8月间,该保险公司先后为4名保户

的车辆购买玻璃,价值1600元。再上等的玻璃,再低廉的价格,保险公司也只能向被保险

人推荐、协商,十堰分公司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定了投保人或者保险受

益人的选择自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

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故而十堰工商局的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

的当地福耀公司的玻璃的行为;二、处以15万元。

四、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消费者利益

4、维护公共利益

案例1:195511月,美国政府在密苏里州东部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Br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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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Kinney之间股权转换的兼并计划违反了《克莱顿法》第7条修正案的规定,有可能实质

性地限制鞋行业的竞争或者在鞋的生产、销售行业形成垄断。地区法院查明,在合并之间之

前,Brownj是美国第四大制鞋公司,产量占美国鞋类总产量的4%,Kinney是美国的第12

大制鞋公司,虽然市场只占0.5%,但它是美国最大的全鞋连锁超市,销售额占全车1.2%。

法院认为,合并双方原是鞋类零售业的主要竞争对手,合并后会限制鞋类零售业的竞争,

进鞋行业的集中,除了鞋业巨头外,其他同行会丧失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法院禁止被告持

有或拥有合并另一方的股票或关键设备,要求被告解除或返还上述股票或资产给合并另一

方。被告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维持原状,驳回上诉。

案例2:19961231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杭州市电信局订立“保险

代理协议”,约定:平保杭州公司委托杭州市电信局为其代理“长途电话意外损失保险”业

务,对具有长途电话功能的乙种电话用户代收保险费。平保杭州公司与电信局在办理该业务

过程中,曾向乙种电话用户发出通知:“……欢迎大家自愿投保。如无异议本公司将从10

月委托电信局托收,如有异议可与本公司或电信局中心联系。”在用户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

下,电信局即办理了托收业务。由此平保公司实际得到保险费1774000.99元。所谓“自愿

投保”能否理解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一、概述

《反垄断法》: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

为。

1、种类

(1)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

(2)协议型联合行为和默契形联合行为

(3)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和企业联合组织、企业团体等实施的垄断协议

(4)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2、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必须为两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意思要件-必须基于主体之间的一致意思表示

(3)后果要件-必须限制了竞争或具有限制竞争的要能性

第一节 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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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案例:上诉方为美国烟草公司、力干特烟草公司、RJ.雷诺兹烟草公司。上诉方各公司

主要通过批发商以及经选择的经销商来销售其产品,它们按照上诉方价格表上的价格进行买

卖。从1923年起,各上诉人之间不论是价目表上的价格还是所应允的折扣在事实上并不存

在差异,而且1928年起这些价格和折扣就变得完全一致了。1928年起,作为上诉人的三

家公司共进行了七次价格变动,这些变动在数额上完全一致。1931623日,雷诺兹事

先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提高了其首要香烟品牌的价格,同日,另两家公司也提升了主要品牌价

格,而且都是从每千克6.4美元涨到6.85美元,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行为出于合理的商业原

因。因此判定存在垄断力和共谋。

3、垄断协议价值判断

(1)消极后果

(2)积极后果

案例:2002516日,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网通集团挂牌成立,其中电信占据南方

21省市的电信资源,而网通则据守包括在内的北方10个省市的固定电话业务。过去几年里,

为进入对方领地,电信和网通之间的竞争不断升级,设备投资不断加重,价格战屡屡发生。

同时,手机资费的大幅降低,固定电话运营商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避免因竞争给双方

带来的损害,2007216日,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涉及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

200731日起,双方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包括传统固话用户、大灵通、

小灵通等无线市话用户、宽带用户、呼叫中心等所有类型客户……2、控制重复建设,加强

资源合作……3、被告投资收入预算调控……双方对各自己的具体范围作了划分。中国电信

与中国网通的合作协议一出,就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论,讨论涉及协议的背景、协议对竞争

的限制等等,一些律师和教授致信息产业部对这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4、规制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

(2)合理原则

案例:美国政府向联邦地区法院指挥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其他33家公司、约翰D.

洛克菲勒以及另外5名个人被告违反《谢尔曼法》1条和第2条。个人被告通过控股的标

准石油公司运作,使标准公司于1899年取得了在美国不同的州、哥伦比亚地区以及向国外

购买、运输、提炼和销售石油的众多独立公司的股份,获得管理和控制这些公司的权利,这

种兼并垄断限制了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跨州商业贸易,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之规定。此

外,美国政府认为获得垄断势力的标准石油公司采取多种方式维护其垄断地位,其中包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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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过控制管道的方式限制和垄断,要求铁路向其提供优惠的价格,并且自己实施价格歧视以遏

制竞争对手,将美国分成不同的地区,限制不同子公司的动作以便完全消除和破坏该子公司

之间的石油产品的销售,等等,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

二、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具有竞

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方式而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1)固定价格和产量协议、划分市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

(2)本身违法的横向垄断协议、适用合理原则的横向垄断协议、可得到豁免的横向垄

断协议

(3)供应一方的横向垄断协议和需求一方的横向垄断协议

2、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将横向垄断协议分为五类:

(1)固定或变更价格

(2)限制数量

(3)划分市场

(4)限制创新

(5)联合抵制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作为兜底规定

案例:1958年,麻省理工学院(MIT)与其他8所大学和学院成立了“常青藤合作集团”

来共同决定向被同时录取的学生发放助学金的数额。常青藤校盟将根据学生贫困状况作为唯

一依据发放助学金。因此,他们将禁止根据学生本身的水平或特点发放助学金的方式。同时,

为了确保助学金计划的可比性,所有参加常青藤校盟的大学同意分享申请入校学生的经济状

况信息,协作开发并且使用一套统一的贫困分析方法,来评估家庭应当支付的学费数额。

然每所盟校适用了相同的计算家庭应当支付学费数额的分析方法,但所得出的数据仍然有所

差异。为了消除差异,成员方同意每年四月初举行会议共同决定每一个被共同录取的学生家

庭应当支付学费的数额。所有的成员机构都明白:如果违反了协议,它们将受到报复性制裁。

因此,违反协议的情况罕见,如果有也很快得到纠正。 1991年,司法部反垄断司提起诉讼,

诉称常青藤校盟通过(1)仅仅根据贫困发放助学金;(2)协议用一种共同的方法计算状况;

(3)集体确定每个被共同录取的学生的家庭应当支付学费数额;构成违法合谋限制交易,

从而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MIT主张经济资助是纯粹善举,因此不适用《谢尔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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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但地区法院拒绝采纳,并且认为协议是一种对教育服务价格有选择性的打折。

3、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

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指在同一相关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或者多个竞争者以合同、

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案例:20077月下旬以来,我国市场上方便面涨价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经查明,2006年底至20077月初,方便面中国分会先后三次召集有关企业参加会议,协

商方便面涨价事宜。20061226日,会议研究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的企业成本增加

问题,商定高价面、中价面和低价面涨价的时间和步骤。2007421日,方便面中国分

会再次研究方便面调价日程,明确了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间。200775日,方便面中国

分会再定决定部分企业从726日起全面提价。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全国十多家知名企业

全部参与此次统一调价,市场覆盖率达95%以上。723日,该会负责人接受媒体,公布了

涨价消息。

4、限制数量协议

限制数量协议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

间接控制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案例:从1996年开始,彩电价格大战波浪迭起。由于彩管CRT彩电的核心,占彩电成

本的70%左右,彩电价格大战直接殃及彩管行业。1999626日至28日,北京松下等8

家彩管生产厂家先后停产。主要原因是“遏止无序竞争,维护彩管当前价格”。此次8大企

业停产时间达一个月,对彩电市场价格继续下跌直至了遏止作用。2001524日,8

彩管厂再次在上海作出一致决定:无限期限产、停产。此次彩管限产的目的在于协助彩电厂

提价和玻壳厂降价,直至实现彩管企业有利润生产销售为止。2007年伊始,中国彩管行为

协会又作出了有关“全行业春节期间统一停产20天”的决定。协会秘书长公开表示停产原

因:一是受平板电视冲击的影响,彩管行为市场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二是近年来彩管行业将会

以利润为导向,而非以产量为导向,此次停产主要是彩管秋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作出的调

整,如果有必要,可能还会有更长时间的停产。

5、划分市场协议

划分市场协议指若干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共同划定或者分割地域市场、顾客市场或者产品

市场的行为

案例:19967月以前,陈某、李某、赵某、钱某、孙某、鲁某、周某等7家个体米

粉生产厂家(当时整个县城就此7家米粉厂),在生产、销售米粉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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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竞争激烈,矛盾重重。为保证自身利益,各米粉厂家相互约定,采取分割销售市场的方式,

划片销售米粉,互不干扰,即各米粉厂只能在划定的区域内销售米粉,不得销售到其他区域,

而县城各米粉餐馆也只能在被分割的市场内购进所需米粉。8月,县公安局看守所建立米粉

厂,因其税费减免等因素,价格总低于其他7家米粉厂。为保证自身利益,7家米粉厂协同

看守所米粉厂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于1120日联合成立“某县米粉经营公司,

并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只由四家米粉厂机器生产和供应,其他机器不得生产,并按约定

分配利润,控制生产总量,达到统一价格的目的。

6、限制创新协议

限制创新协议包括:1、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主要是从购买的角度限制经营者采

用新技术和新设备;2、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主要是从开发的角度阻碍新技术和新产

品出现,防止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给现有企业或产品带来的冲击

案例:为了减少同行之间的竞争,浙江某些棉纺企业于20013月秘密以口头协议的

形式约定:在今后三年内,参与者不得购买或者开发新的技术或者设备。同年8月,由于该

协议的一个参与者与法国的一家企业合资成立了一家新的棉纺企业,导致参与该协议的企业

之间产生了纠纷,吸引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目的。在一系列“策反政策”的作用下,工商局掌

握了确凿证据,于10月对有关参与者给予了行政处罚。棉纺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

为这些企业之所以实施该行为完全是为了保障中国棉纺企业在出口中的利益,该做法具备法

律豁免的条件。

7、联合抵制协议

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共同拒绝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进

行交易的行为

案例:2001811日,国美在沈阳的第一家商店开业。当日,沈阳中兴商业大厦、

沈阳商业城、沈阳联营公司和沈阳铁西百货大楼四大国有商场以“庆祝沈阳商业价格协会成

5周年”的名义,打出“进价再打折扣”的标语,与国美进行低价竞争。此后不久,以四

大商场为主的沈阳市家电价格协会向各大家电厂商 发出通知,要求各厂家禁止货源注入国

美沈阳商场。国美的营业额因此受到影响。据报道,早在1996年,四大商场就牵头成立了

“沈阳市商业价格协会”,以共同抵御不断掀起的价格风潮。无论其他地方的价格战多么激

烈,沈阳均未受影响。

三、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市场上处于不同经营层次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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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方式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纵向价格限制协议

纵向价格限制协议即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协议,对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

品价格进行限制的行为。其包括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

案例1: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系接获诸多药局及民众申诉必治妥公司要求药局一律必须

539元销售美琼森优生A+SA婴儿奶粉(900公克装),因此进行调查;其后又接获药局检

举雀巢公司也限制必须以575元销售雀巢金能恩HA婴儿奶粉(900公克装)即予并案调查。

据公平会于全台湾十数个县市进行实地访查,显示美琼森优生A+SA婴儿奶粉在全台各地销

售价格均呈一致、另雀巢金能恩HA婴儿奶粉亦同;复经公平会约谈经销商及药局之结果,

发现必治妥公司及雀巢公司分别确有要求下游经销商及药局必须以规定价格销售其婴儿奶

粉商品之行为,其中必治妥公司并对拒绝配合之药局予以断货之处置。

案例2:1997年,丽锦公司实施一项名为“布莱顿零售定价和促销办法”的措施,按照

该办法,如果零售商把布莱顿产品的折扣价定得比丽锦公司的建议价低,该公司便会拒绝供

货。例外情形是,如果某种布莱顿产品的销售情况很不理想,零售店不打算继续订货的话,

这一办法可以不适用。在实施上述定价办法一年后,丽锦公司又开始执行一项名为“核心店

家”的计划。即公司鼓励零售店成为核心点,但条件是零售店必须做出一揽子承诺,其中包

括按照丽锦公司的建议价进行销售。 200212月,丽锦公司发现凯斯·克劳斯把布莱顿

系列全线产品以八折价格进行销售。 凯斯·克劳斯的解释是:附近其他零售店也在削价出

售丽锦的产品,自己这样做仅是为了和他们竞争。丽锦公司因此要求凯斯·克劳斯停止打折

行为,在遭到拒绝后,停止了对后者供货。由于失去了布莱顿产品的销售权,凯斯·克劳斯

的收入受到了沉重的打击。PSKS公司因此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丽锦公司指控其“与零售商

达成协议,固定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2、纵向非价格限制协议

纵向非从价格协议包括独家交易协议、选择性销售协议、纵向地域与客户限制协议和搭

售协议

案例:Sylvania公司在1962年以前将其电视机销售给分销商,再由分销商转售,在全

国电视机销售中的市场份额只有1%-2%。1962年它实施了特许经营,即停止对批发商销售

而是直接向较小和经过挑选的特许零售商供货。最后,限制了能在任何特定区域内销售的特

许经销商的数量,并限制了特许经销商的销售区域。一个特许经销商并不享有排他的经销区

域,由Sylvania根据零售商的业绩决定是否增加一个地区零售商的数量,这一营销策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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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得成功,1965年,Sylvania的市场份额增至5%,成为全国第八大彩电生产商。1965年中,

Sylvania授权零售商Young Brothers在旧多山的特许经营权,大陆公司认为,新的特许经

销商的经营地点违反了Sylvania的市场策略,因此取消了对其的大订单,转而向其竞争对

手下单。同时,大陆公司在Sylvania拒绝的情况下在萨克门托新开一家商店。两周后,

Sylvania对大陆公司的信贷额度降低,于是大陆公司拒绝还款。此后,被终止了特许经销

权,大陆公司诉称Sylvania与其经销商达成的特许权协议违反了《谢尔曼法》

四、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豁免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被反垄断法豁免除了具备以上的法定条件,同时因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达成的协

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2、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一、概述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

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

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方法,一般有三种:1、市场行为标准;2、市场效果标准;3、

市场结构标准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

《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

第 27 页,共 56 页

第二章 竞争法

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案例:美国请求法院认定美国铝公司垄断州际和国际市场,要求判决解散被告,认定铝

公司和其他经营者达成共谋限制竞争。在该案的审理中,如何界定相关市场非常重要。(1)

1902年到1928年,美国铝公司一直通过加拿大的全资子公司制造纯铝,其中许多进口到

美国。1912年,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纯铝占美国纯铝产量的91%,该份额足以认定被告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2)在实际使用中存在二手铝,包括从铝板、用过的铝和铝制品中获得铝

锭。二手铝与纯铝存在竞争,它能够限制后者的价格。如果扣除进口的纯铝和二手铝,美国

铝公司的市场份额为64%左右。(3)如果将相关市场计算的范围认这为包括二手铝,但不包

括被告制造而没有作为纯铝出售的产品,则市场份额仅为33%。而法院认这33%的份额当然

不构成垄断

1、相关市场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三种:(1)产品市场;(2)地域市场;(3)其他相关市

(1)产品市场的划分标准应考虑:产品的性质、产品的用途、产品价格、消费者的喜

好、产品的替代性

案例1:United Brand Continental(UBC)是美国United Brands公司在欧洲的子公司。

United Brands公司是国际香蕉生产、销售行业的巨无霸。欧共体委员会认为,UBC公司滥

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对零售商的销售进行了不正当的干预。欧共体委员会认定UBC公司和其

母公司在欧共体香蕉市场上占有40%份额,同时认为香蕉可以成为独立的相关市场。而UBC

公司提出,争议的相关市场不是香蕉市场,而是新鲜水果市场,所以其在新鲜水果市场上并

不占有支配地位。

案例2:美国政府于1949年起诉被告Du Pont公司,起因在于被告在19171919

期间获得了GM(General Motors)公司23%的股权,Du Pont公司原本是GM公司汽车涂料

和织物的供应商,美国政府认为,因为股权的关系,Du Pont公司获得了非法的、相对于其

他竞争者的优势地位。本案的众多焦点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个首要问题。Du Pont公司

认为,GM公司所需要的涂料、汽车织物仅占整个涂料、织物市场中微小的份额。1947Du

Pont销售给GM的涂料占工业用涂料的3.5%,织物占汽车工业用织物数量1.6%,Du Pont

公司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不会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而最高院Brennan法官认为,本中的相关

市场是由汽车用涂料、织物产品构成。

(2)划分地域市场的标准:运输成本、地域差异、产品特性

案例:British Sugar plc(BS)公司是一家在英国注册的最大的糖产品的制造商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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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商,还是英国唯一一个甜菜加工企业。apier Brown(B)公司是英国境内最大的糖产品销售

商。B公司从事糖的购买与转售。当B公司从BS公司处大量购进糖产品转售给小商户或

消费者时,B公司可获取一定利润。后来B投诉BS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同B

司交易,企图吸引B公司的顾客。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相关市场是英国境内市场还是整个欧

共体境内市场

(3)其他相关市场主要指一些技术因素和时间因素

案例:位于美国的Wright Medical公司是一个医药公司,取得了同为医药公司的

Orthonet公司的资产。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该种经营者集中会限制竞争。Wright Medical

公司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已经占有了95%的市场占有率,虽然Orthpmet公司还未生产出同样

的产品,但是Orthpmet公司已经拥有了下一代产品的研究成果。因此, Orthpmet公司是

相关市场的潜在竞争者。两个企业的集中,会导致限制竞争的不利后果。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反垄断法》明确的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以及推定

标准。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

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案例1:英航公司在英国民用航空旅行服务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并不高,只有39.7%。但

是,此案中欧共体委员会首次认定市场份额不足40%的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案例2:中国某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河南民用航空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为60%至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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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20056月,推出五级代理人制度,按照对航空公司的“忠诚度”将代理人分为五个级别,

享受不同的销售待遇和出售外航机票不同的限制级别。其中五级待遇最高,可以销售该航空

公司的机票和优惠机票,手续费和奖励最高,条件是不得销售任何外航机票,不得向其他的

代理商提供该航空公司的机票,不得向其他代理商提供该航空公司的航班信息,四级以下代

理商可以销售外航机票,但有数量比例的限制。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1、垄断价格

《反垄断法》第17条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案例:中国各地的机场中商品、饮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暴利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国内某机场为例,在其停车场、候机楼、候机厅等场所,消费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有的

商品、服务价格甚至是市场价格的十几倍。在机场二层的商场中,一听可口可乐定价5元,

在机场三层餐厅中卖15元,在国内出发候机厅是20元,国际出发候机厅是33元。此外,

最离谱的还有10元一个的包子、5元一个的饺子、66元一份的汉堡薯条套餐。问题是,这

些昂贵的包子、饺子与普通超市中的包子、饺子在质量上没有区别。

2、低于成本价销售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项规定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

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案例:AKZO公司是一家是欧洲有机过氧化氢物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ECS公司是

一家英国的小企业,其产品主要是面粉添加剂,其市场也非常小,仅仅局限于英国市场。ECS

准备将其业务领域扩展到以有机过氧化物为原料的合成塑料市场。AKZO公司威胁说,如果

ECS不退出合成塑料市场,其将在面粉添加剂市场上对ECS进行了报复,报复的具体手法是,

在该市场中以低价提供产品。对于AKZO而言,面粉添加剂市场无足轻重,因此它可以实施

上述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

《反垄断法》第17条第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案例:200435日,国内某国际机场向某市保险业协会下属的航意险共保管理部

发出解约通知,称:2004315日起,机场将停止代理共保体的航意险,将只代理ZM

人寿保险公司一家的航意险。ZM人寿保险公司由国际机场与美国某保险公司合资成立。在

第 30 页,共 56 页

第二章 竞争法

该事件发生之前,国际机场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国际机场的此举立刻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注意。在一片指责声中,独家代理航意险的行动

被无限期推迟。

4、拒绝交易

《反垄断法》第17条第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

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表现形式包括:1、限定销售、2、限定供应

案例:江苏省徐州市某市邮电局自19984月以来,在收取电话费时,限定用户使用

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的牡丹卡交费,否则不予办理。至19988月止,邮电局

已经强制办理牡丹卡5000份。

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反垄断法》第17条第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

的交易条件,具体包括:1、搭售行为;2、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案例1:麦当劳是世界闻名的从事西式快餐特许经营的公司。依据其要求,所有加盟麦

当劳连锁快餐店的加盟者必须租赁麦当劳的房屋才能开业。加盟者Principe认为,特许经

营的关键在于特许权人将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经营管理技术授权给加盟者使

用,而不在于是否出租房屋。因此,麦当劳的行为属于一种搭售行为。

案例2:2004年,贵州省黔西南某石化分公司下属的某加油站,在当地柴油紧缺的情况

下,在加油时要求客户购买其提供的油桶,否则不给加油。

6、差别待遇

《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

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案例:20031112日,青海省某市工商局接到众举报,该市面上中油燃气有限

责任公司所属的加气站在加气时,对于相同条件的经营者采取不同的加气价格。经调查发现,

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公交公司订立协议,约定加气价格为每立方

1.37元;同市超重运输公司约定加气价格为每立方米1.55元;在为出租车用户提供加气

服务时差别采用每立方米1.8元与2.0元的价格

一、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

第 31 页,共 56 页

第二章 竞争法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

定性影响。

案例1:此案涉及的当事人有两方:一方当事人为Sara Lee Corporation(Sara), 另一

方当事人为BP公司。Sara是一家跨国公司,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包装肉品、火腿制品、咖啡、

日用杂货、纺织品、个人用品。BP公司是英国的石油企业,经宫天然气、化工产品和营养

品。案中,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约定Saraz公司将BP公司下属的子公司CFBG的全

部股权资本。最终,欧共体委员会认为,此协议构成了Sara公司对BP公司下属分支的独家

控制。

案例2:在该案中,LED公司仅仅向Brochier公司投入了占总额25.1%的资产,但是当

事人在Brochier公司的公司章程和业务规章中规定: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征得

LED公司的同意。因此,欧共体委员会认为,LED公司对于Brochier公司构成了单独控制权。

案例3:Penn公司生产氯化钠,并且在美国西部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Olin公司

生产其他的化学产品,同时是Penn公司在美国东部的销售代理商。两个公司在美国东南部

共同设立一个合营企业,从事氯化钠的生产与销售。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合营行为会实质性

地限制市场内的竞争。如果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合营企业的设立,Penn公司继续扩大其氯化

钠的销售范围,Olin继续扩大其生产产品的品种,则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进入美国东南部

的氯化钠市场。但是,由于合营企业的存在,会限制上述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违反了《克

莱顿法》的规定。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反垄断法》第2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一)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三)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

第 32 页,共 56 页

第二章 竞争法

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

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上述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

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由于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

率达到25%;

(五)由于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

业将超过15家。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

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

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案例:关于中信金控公司拟取得中信票券公司百分之百股份一事,当事企业依据台湾地

区的“公平交易法”规定向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结合申报案,“公平交易委员

会”表示不提出异议,即不禁止其结合。“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中信多控公司于本案申

报结合之前已经通过信托商以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中信票券99.998%的股份,因此中信金

控公司与中信票券为原来已经存在控制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现在中信金控公司拟通过与其

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股权调整,将原来的间接持股方式改为直接持股方式。此种改变,

会导致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市场结构也不会趋向集中。相反,有利于金融混业经营,满足消

费者对于便利服务的要求,对于整体经济有益。

三、经营者集中的实体审查标准

1、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

《反垄断法》第27条第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

第 33 页,共 56 页

第二章 竞争法

控制力

案例:本案是欧共体委员会首次禁止的合并案件。Aerospatiale公司是一个法国公司,

Alenia公司是意大利公司。De Havilland公司是波音公司在加拿大的子公司。上个世纪90

年代, Aerospatiale公司和Alenia公司计划兼并De Havilland公司。在企业合并的申请

中,申请企业将相关市场划定为设有20-70个座位的中小型客机。按照此种相关市场的划

分,企业合并之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将有50%。欧共体委员会不同意此种市场份额的计算

方式。认为,生产30个座位的飞机制造企业难以在短时间内改装成为生产50个座位的飞机

制造企业。因此,将市场分有设有20-40个座位和41-70个座位的飞机制造企业,企业合

并后在41-70个座位的飞机市场份额将达到75%,因此,将在市场上具有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对于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反垄断法》第27条第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案例: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是该公司的简称)的创始人是电话的发明者--贝尔。

1876年,他创办了贝尔电话公司,1885年,贝尔公司成立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此时,美

国电话电报公司的规模与技术水平已经使其他的竞争对手难以进入该领域,已在相关市场中

占据支配地位。1983年以前,AT&T提供了95%以上的长话服务和85%的市话服务,垄断了

电讯器材设备市场。其垄断地位引起了美国微波通信公司的不满,在其推动下,1974年,

司法部起诉了AT&T,此后,AT&T因垄断问题进行了长达8年之久的一系列诉讼,最终被

分拆为7家地区性公司与1家长话公司。

4、对于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反垄断法》第27条第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案例:2000年,GE公司对外宣布,将出资收购Honeywell公司,使该公司GE的全资子

公司。该并购计划一旦完成,将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产生巨大的影响。并购后的企业将在

航空市场上有所作为,可以向客户提供喷气式飞机的发动机、航空电子设施、非航空电子设

施和其他的相关产品。GE公司能够向宇航客户提供其进行宇航所需要的几乎全部产品和服

务,提高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同时,Honeywell公司的微型涡轮机可以帮助GE公司

在能源市场进行开拓,其在石油化工行业的技术可以与GE的产业链进行配合,从而打造该

领域的领先地位。对于GE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美国司法部表现出有条件的赞同,要求GE

放弃Honeywell公司的军用发动机业务和航空发动机服务协议业务。而欧共体却与GE协商

不成,宣布并购未获得通过。

第 34 页,共 56 页

第二章 竞争法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因素

四、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

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

以实施集中。

1、初步审查:同意或进一步审查

延期审查情况提交: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

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最长60天)

问:逾期怎么办?

2、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1)破产企业兼并;

(2)改变寡占市场状况;

(3)在潜在竞争存在的情况下;

(4)集中使已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不发生实质改变;

(5)集中符合一国的产业政策;

(6)关于效率的豁免因素

案例:1997年发生的麦道、波音合并案件是当时最为轰动的并购案件。并购之前,波

音公司、空客公司、麦道公司分别是世界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在

世界大型商用飞机市场中占有64%的市场份额,空客公司占有30%的市场份额,麦道公司占

6%的市场份额。波音公司占有相当强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市场竞争者中,波音公司能够

占有市场全系列的飞机,空客公司和麦道公司无法做到。同时,波音公司与全球三大航空公

司订立了性供货协议。通过上述,波音公司拥有了无法匹敌的市场势力。麦道公司被合并之

后,如果订购了麦道 飞机的航空公司转订购波音公司的飞机,则无需支付违约金。同波音

公司缔约,航空公司能够享有在变更机型等方面的优惠,因此,出于竞争压力,航空公司不

得不同波音公司签订独家供货协议。

3、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

第 35 页,共 56 页

第二章 竞争法

案例:本案中,戴姆勒——奔驰公司与ABB欲建立一个合营企业,并且将两者在全球范

围内经营的短途轨道技术移交给合营企业。由于ABB和戴姆勒——奔驰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

相加达到了67% ——100%。因此,欧共体委员会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行为可能造成在短

途轨道市场中的寡头垄断地位。最后,委员会虽然同意双方当事人进行集中,但是必须附加

条件,即戴姆勒——奔驰公司将其在短途轨道电信系统的一个子公司转让给第三方,使得相

关市场中存在一个竞争者,防止寡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经营者集中与国家安全

案例:北京时间200551日下午15时,联想正式宣布完成收购IBM全球PC业务,

合并后的新联想将以130亿的年销售额一跃成为全球第三大PC制造商。但联想的并购道路

并不平坦。美国的CFIUS(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是从2005124日开始的,审

查的原因是CFIUS的成员——美国司法部和美国本土安全部担心并购可能会威胁到美国国

家案例。IBM200412月末就上述交易向CFIUS提交了一份通知。而此后,3位国会评

论员致信CFIUS,要求延长对该交易的审查,对中国企业拥有先进的美国技术和公司资产表

示担忧,因为这将会导致美国政府的某些合同受到中国公司的摆布。在CFIUS对联想并购

IBMPC业务完成将近40天的审查后,双方签署了一份严格保密的协议,内容主要涉及针

对美国政府客户的保密问题。

一、什么是行政垄断

第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2000429日,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疆啤酒集团公

司的1名厂家代表和新疆乌苏卢云啤酒公司的3名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啤酒销售权进行竞

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获得夜市啤酒独家经销权。58日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

订了《新疆啤酒经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即新啤集团为甲方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

生啤的唯一经销商,甲方全权负责及保护乙方的独家经销权”’“甲方确保在其管辖的范围

内所有摊主桌上只有乙方产品的展示及乙方生啤桶,确保除乙方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

进入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得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行促

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疆啤酒,不得销售

第四节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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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59日,新啤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将2万元合同预

付款支付给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垄断具体形态

1、行政强制交易

2、强制限制竞争

3、限制市场准入

案例:2001411日,安徽省某县委、县政府召开县内复合肥经营专题仁义,并形

成了《县内复合肥营专题会议纪要》,纪要第2条规定:“县工商局要按照有关批文要求,

严格规范各化肥经销点的经营范围,对超越规定,扩大审批经营范围的证照要立即予以变

更。”“有关批文”系指安徽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20011113日下发的《关于公布第

五批化肥生产企业点的通知》。按照该通知规定,县外化肥企业在该县只能销售尿素和磷复

肥,不销售碳胺等种类产品。纪要第3条规定:“符合条件经上级批准的县外化肥企业在我

县设立直销点、代销点,由县化肥经营公司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同年413日,县商品

流通整顿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责成县工商局收回了合肥一家化肥企业在舒城四个直销

点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美国州政府行为规则

案例:加州盛产葡萄干,90%以上的葡萄干销往其他州或国外。为了保护州农业利益,

加州制定了农业分配法。该法授权州政府限制种植者间的竞争,维持农产品销售价格,授权

州政府建立农产品分配顾问委员会。在种植者的要求下,顾问委员会成立了计划委员会,

责草拟市场分配计划。分配计划经顾问委员会批准,并经该地区占51%以上种植面积的65%

的生产者同意后,作为一项制度生效。1940年的分配计划,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葡萄干必

须交给计划委员会设在产地的收购站。生产者在获得许可证,并按每吨2.5美元的标准缴纳

许可费的条件下,才有将30%的合格产品通过普通商业渠道销售。该案原告在加州从事葡萄

干生产、收购、包装与州际销售活动。原告诉称,在1940年计划生效以前,他已签订了葡

萄干销售合同。如果计划得以实施,他就无法履行其已签订的合同,无法进行葡萄干的州际

贸易。州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要求地区法院禁止州农业长官、州农业顾问委员

会成员和其他被告的行为。

四、我国

案例:1994527日,江苏省江都市教育局下发江教(1994)字第70号《关于统

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今后全市普中、职中一年级新生学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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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法

片按统一尺寸、统一彩、统一背景的要求拍摄。该教育局将此项工作委托江都市教育实业

公司统一组织巡回。该通知发出后,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按照通知要求编制印发了

拍摄日程表,实际拍摄了40余所学校新生学籍照片。在拍摄遇到阻力的情况下,被告工作

人员声称:不按“三统”标准拍摄的不能办理新生学籍卡。全市除个别学校由于在该通知发

出前已要求新生在入学报到时自备照片,经向江都市教育局说明情况,免于参加统一拍摄外,

其他学校的新生,包括已有和家长、亲朋就在当地开设相馆的新生,都依据通知的要求,参

加了组织的统一拍摄。全市各地学校附近的照相馆纷纷以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为

由,诉至江都市法院,请求宣布该通知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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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消费者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案例:某县人民法院的一个科室购买使用的一电热开水器突然爆炸,造成小型火灾,

并损失数千元。法院向消委会投诉,要求消委会给予调解,并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给予赔

偿损失。请问:消委会会受理吗?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家庭或者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服

务的人,即这种购买不是出于转售的目的;此外还包括出于个人生活目的而不是商业目的

使用商品的自然人。

我国1985年颁布《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消费者界定为“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

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129日修正)2条第1款规定,“本

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

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上海、深圳、湖南、江西、黑龙江、贵州、河南、海南等地的地方性法规都认为消费

者包括单位。

思考:为了生产、销售购买商品能得到消法保护吗?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案例:1996827日和93日,原告王海分两次在被告天津伊势有限公司购买

5部日本索尼公司生产的SPP—L338型无绳电话机,每部价格2920元,共计人民币14600

元,后于1996920日以该电话机非国家正式进口且无邮电部进网许可证,不能销售、

使用等理由要求被告退货并赔偿人民币14600元,被告承认其销售的索尼无绳电话机没有

办理邮电部进网许可证,同时提出该无绳电话机无质量问题,原告王海购买该种无绳电话

机是以获得赔偿为目的,而不是为了个人消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不同意退货及赔偿,原告遂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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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什么为生活消费?

2、“生活消费目的”能否绝对?

3、知假买假是否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例1:一天,李某被朋友请去吃饭,在觥筹交错间,不幸被“爆炸”的啤酒瓶碎片

击中了左眼,导致左眼失明,李某为花费了5000余元,于是李某要求朋友和啤酒生产

厂家承担医疗费。但朋友认为自己请客吃饭是一番好意并且事先也不知啤酒瓶会爆炸,因

此不应承担李某费用,而厂家则认为李某没有购买自己厂的产品,和厂方没有直接关

系,也拒绝承担责任,他们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2:20001014日,王老太与女儿带着孙女到“宜家”欲购沙发。出门时不

慎踩中“宜家”门口一辆无人管理的手推车,摔倒在地,经诊断为右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

调解未果后,王老太将“宜家”诉上法庭。

案例3:2005年年底,牟平区宁海办事处西李家疃村孙文霞等7名果农,在牟平区一

化肥经销处购买了120包由临沂市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钾型复合肥,2006年清明

节前后分几次施于葡萄园,使用后出现严重的掉粒现象。牟平区农业局农业稽查大队对所

施化肥抽样化验,其总养分含量41%,比执行标准低4%,含氮量为15%,比执行标准低0.5%,

氯离子含量达19.5%,超标准16.5%,结论为不合格。牟平12315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

于当年88日委托牟平区果业开发中心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果树经济损失的评估。

根据专业的评估公式,将损失评估为人民币64046.16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照本法执行。

三、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例:2001315日,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

一套住房。入住后不久便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

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

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而李某此前对这些毫不知情。2001

118日,李某以欺诈销售商品房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法院,要求依据

消法予以双倍赔偿

20036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5种情形下可以请求商品房的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

的赔偿责任。商品房消费者可以据此对特定情形下的房地产出卖人的欺诈行为请求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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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赔偿。

四、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案例:2000年8月。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的李某因出现尿频、尿少、全身乏力等

症状,到苍南县中医院就诊。医院诊断拟施行手术。术前,医院未告知患者及家属可

能出现并发症。8月16日术后,李某频频出现打嗝现象。8月25日,医院发现病人刀

口全段裂开,便再次对患者施行手术。但医生未作手术记录,也未告知病人及家属手术的

原因。不几日,病人身体状况进一步恶化,以致多个内脏器官功能衰竭,于9月18日死

亡。2001年4月,温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医院对李某的疾病诊断

正确,但对李某的过程中存在医疗不当。同年8月,李某之妻及5名子女向苍南县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医院承担各类损害赔偿共计15万元。2003年2月,苍南县法院根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之规定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25条、26条、54条等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中医院对李某的整个医疗过

程中存在医疗不当。法院判决苍南县中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李某家属

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89880元。

广东、浙江、福建、四川等实践把医疗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

国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则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五、思考:学校是否能作为经营者主体?

一、安全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情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案例:2007721日,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南航当天2010分北京

飞往广州的七折机票。办理登机手续时,肖先生被告知其所持机票为超售机票,目前该航

班已满员。肖先生认为,南航隐瞒机票超售的事实,造成自己在机场长时间滞留,侵害了

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南航双倍赔偿机票款2600元。南航认为,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

对机票进行管理的手段,它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先进的通行做法,可以避免航班座位虚耗,

充分利用航空资源,因此不能算违约。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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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选择权

指消费者在消费交易活动中,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

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

利。

公平交易权的表现之一,即为在合理的交易条件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质量

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

公平交易权的表现之二,即是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以合理的价格购

买到合格商品的公平交易条件。

公平交易权的表现之三,即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获得讲师正确

等公平交易条件。

五、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享有的依

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19953819时许,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提

供给他们使用的炉具为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提供的燃气

为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罐装“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

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使用中的气罐发生爆炸,致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经当即送往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二医院,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面积为8%。贾

国宇为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经营者给予医疗费的实际损害的赔偿

外,还提出了残疾赔偿金65万元的赔偿要求。

六、结社权

七、获得知识权

八、人格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

权利

九、监督权

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

案例:韩成刚于199310月至1994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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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

评。后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

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安全保证的义务

三个层次:1、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负有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

义务,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的方法。

3、对于发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立即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

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防范措施。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三方面:1、经营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真实、准确、充分

的信息。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3、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五、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

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六、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思考:特价商品质量有问题,不能退换吗?

七、“三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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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

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八、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九、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

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节 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一、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

1、协商

思考:和解协议必须履行吗?

2、调解

3、行政申诉

4、仲裁

5、诉讼

思考:消费者受到损害,生厂者和销售者互相推脱,怎么办?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

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

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案例一:一位消费者反映,自己花100元在一家洗车行办了洗车卡,当时的老板承诺

可以使用14次,可是刚刚用了一半,他再去洗车行时发现换了新老板。新老板告诉他,

前的老板已把店铺出兑,之前办的洗车卡不能再使用。

案例二:一位女士打电话投诉说,在家附近一个浴池买了30张澡票,可是办完没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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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老板就没影了,新老板却说以前的澡票已作废。

案例三:一位消费者在一家地板经销处花3000元钱,买了50平方米的复合地板,当

时的经营者说如果有问题可以回来他。然而消费者回家开包后发现地板有碰伤。等消费

者回到经销处换货时,没想到竟然换了新人,新店主说这家店是新兑过来的,不能对以前

店主承诺的事情负责。

(3)消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案例:刘福,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20078月到20089月期间,刘福将该

执照和商店出租给薛某经营。20089月,李光从该商店买一辆童车,李阳(李光之子)

在骑车时,该车前轴突然断裂,李阳前臂摔断。李光以童车质量问题刘福索赔,刘福以

营业执照和商店均是薛某承租经营为由拒赔,而薛某下落不明。刘福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消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所以你

朋友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037月,某服饰文化公司在北京某展览馆举办“2003服饰市场推广展销

会”,邀请众多服饰厂家参会,上海某制衣厂应邀来参会并租赁了两个柜台。王某展会期

间来到该制衣厂的柜台购买了一条标称为真丝的裙子,但回家后却发现该裙子并非真丝制

成。王某准备去展览馆要求厂家退货,但由于第二天要去外地出差的原因而耽误了。当他

从外地出差回来时,展销会已经结束。于是到展销会举办者某服饰文化公司要求赔偿,

但是该服饰文化公司认为,它只负责组织展销,展销会期间的商品质量纠纷与其无关。协

商不成,王某能不能告该服饰文化公司?

(5)根据消法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

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案例:20037月.某市晨报社在其报纸的广告版面上刊发了一则“人体减肥器

的广告,广告声称该产品对减肥具有特别疗效.并经中国科学院及有关专家鉴定,符合科学

及医学原理,特别适合20岁至30岁的青年男女使用,价格为每台3000元.款到寄货,

留下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和联系万式。该市李某一直苦于身体肥胖,此前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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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过多种药物方击,但都未见明显成效在电话咨询了生产厂家后,便决定购买这种“人

体减肥”器,并按照广告上提供的地址邮寄了货款。但款寄去后,杳无音讯,既不见

器寄来也不见退款。李某再打电话询问时.先是答复“货已寄出,耐心等待就是”,

再后来电话就变成了空号。李某遂向晨报社发出质询,询问了该广告刊发的有关情况。经

调查核实,该生产厂家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人体减肥”器也纯属子虚乌有。李某

的损失承担该由谁来赔偿呢?

(6)消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

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赂偿

责任。

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人身损害

(2)财产损害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思考:(1)新购鞋因质量问题返修,销售者能收费吗?

(2)案例:20071223日,消费者李某因着急赶火车需要搭乘出租车去火车站。

但因前夜下了大雪,路面湿滑,车辆稀少,在等了很久之后,才搭上一辆出租车。李某上

车后该出租车司机提出,因路面湿滑难行,如果发生意外,其概不负责,而且还要加倍收

费。李某因急于赶车,且觉得不可能这么巧出事,便表示同意。但在行驶过程中该车果真

出事,导致李某受伤,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李某要求出租司机赔偿,但司机以事先有约

且自己的车辆也遭受损失为由拒绝赔偿。此时李某该怎么办呢?他真的要自己承担所受损

失吗?

(3)经营者提供免费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4)双倍赔偿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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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产品概念

案例1:2005623日中午一时左右,某乡因供电电压超高,造成大范围用户电器

终端损坏,用户经济损失10多万元。经查,该县供电有限公司从200561日始,在该

乡水电站电力上网装置和并网安全性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近直接将该水电站所发电能

接入电网供给该乡用户,以致在该乡所供的电能不符合质量标准,电压忽高忽低。至案发时,

该供电公司已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15万度,平均售价每度0.56元。

案例2: 200045日,原告李某(甲方)在被告A市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

买了1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8日,甲方又购买了1A

市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412日,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

电器。415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送医院抢救,右手拇指、

食指被截除,已不能从事司机工作。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

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思考:血液制品、初级农产品、无体物与智力产品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吗?

二、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

1、法国模式

2、英国模式

3、美国模式

4、中国模式

思考:中国产品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2、提供必要的、真实的、明确的产品标识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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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3、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

4、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二、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3、保证产品标识符合规定要求

4、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合同责任

产品的制造者或提供者对产品的责任严格以合同为限,凡制造者或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

没有合同关系的,对产品造成的伤害就不负责任

案例:温特伯顿诉莱特案(1842年):原告温特伯顿是驿站长雇佣的马车夫,被告是与

英国邮政大臣订立了马车合同的提供者。邮政大臣又与驿站长订有马车供应合同。原告在驾

驶马车时,因马车的一个轮子崩垮而受到伤害,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使用者与提供者

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2、疏忽责任

制造商或销售商在产品生产或销售中,如果因为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

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制造商或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麦克弗森诉布克汽车公司案(1916年):原告麦克弗森从一个汽车代销商下购买

了一辆布克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当他以每小时8公里的时速行驶时,一个轮胎爆炸了,

克弗森受了伤。汽车轮胎是由一个声誉良好的配套商制造的,由布克汽车公司购买了该配套

商的产品并装在自己的汽车上。法院认为,如果布克汽车公司在装配轮胎之前,经过认真的

检测,这个轮胎的缺陷是应该被发现的,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

赔偿责任。制造者的责任不限于他自己制造的产品,他的责任还应扩展到他的产品生产过程

中使用它的配套生产厂或其他人提供的零部件,他应当对成品负责。

3、担保责任

制造商或销售商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致使他人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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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为此制造商或销售商应承担产品责任,包括明示担保责任和默示担保责任

案例1: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在卖车的广告中表示,其生产

的双层挡风玻璃不易破碎,但原告在正常驾车行使时,一辆与其并行的汽车弹起一块石头,

打碎了原告的福特汽车的挡风玻璃,使巴克斯特眼睛受伤并致残。原告巴克斯特为此上诉法

院,认为福特牌汽车的产品性能与其言行宣传中的承诺不符,福特汽车公司在广告中曾对加

层玻璃的安全性大肆渲染,而事实表明了该公司违反担保责任

案例2: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案(1953年):原告从被告处购进一只煮咖啡的电具,

原告按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溅到原告的脸上致使其受伤。法院认为,咖啡具的滤器

槽口不适合排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被告违反默示担保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3:刘易斯诉美孚石油公司案(1971年):一家美国石油经销商将其石油产品卖给买

方,该产品不适合买方的水力系统这专门目的的用途,这种石油产品易挥发,致使无数机器

损坏,两年多以后才发现损害原因。法院调查表明,卖方并不清楚什么是适合买方专门目的

的产品。尽管如此,法院按照违反适合专门目的默示担保理论判决卖方负有责任。理由是买

方依赖卖方能提供正确适合的产品,而且,卖方也知道其产品将用于专门的水力系统

4、严格责任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向

受害人赔偿损失。--格林曼规则

案例: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1963年):格林曼夫人购买了尤巴电器公司的一种电

动工具,送给丈夫作为圣诞节礼物,原告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时,被电动工具飞射的木片击

中头部而受伤,原告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加州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尤巴电器公司

负有赔偿责任,理由是:生产者知道他的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后,不经检测就会被使用,因此,

只要能证明该产品存在引起人身伤害的缺陷,生产者就应对被伤害者负责。

思考: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呢

二、产品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

(1)民事责任:瑕疵产品的合同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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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

不符合该标准。

思考:产品缺陷与产品不合格有区别吗?

(2)存在损害事实

1、损害具有可补救性

2、损害应具有确定性

3、损害是侵害合法利益的结果

我国规定

1、人身损害

2、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案例:张某买了一台某品牌电视机(5000元),当晚正在看电视时突然发生爆炸,炸坏

了边上的了个电冰箱(5000元)。经质监局检验,电视机爆炸是因为电路板短路,电视机存

在缺陷。因此张某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张某可以要求多少赔偿?

(3)缺陷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我国传统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

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1999822日中午12时左右,女孩由外祖父和小保姆带着到北京肯德基有

限公司航天桥餐厅进餐。女孩在饮用热橙汁时,因为饮料太烫,下意识一松手,将饮料杯打

翻,饮料流到女孩腹部及左下肢。经医生诊断,烫伤面积达全身的5%,烫伤程度浅二度深

二度均有。女孩的父母认为,孩子出院后还需很长时间的用药和护理,这次受伤不但会给她

留下疤痕,而且对一个5岁女孩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都会产生不良影响,要求肯德基公

开道歉,赔偿医疗费4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案例2:Liebeck诉麦当劳餐馆案(1994年)。79岁的Liebeck老太太带着她的孙子一起

开车去机场,途中在“麦当劳”的专门面向开车司机而设的售购买了一杯热咖啡。为了

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内无法放下杯子,老太太试着将杯子夹在双膝之

间以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了出来并渗入被子,老太太因此遭受

严重的三度烫伤。

思考 :这种因果关系由谁来证明呢?

案例1:奥拓汽车案:200285日,李先生的妻子朱女士买了一辆奥拓小轿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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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个月后,朱女士出现头晕等症状,去医院看病均没有到病因。2003325日,朱女士

因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无效病逝。李先生怀疑妻子的死是由于车内苯超标中毒所致,

他把奥拓车送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结果证明车内空气苯含量为

0.18毫克/立方米,高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于是李先生打起了官司

案例2:Sindell Laboratories案:原告母亲在孕育原告期间服用了名为DES

的安胎药物,此药物行销多年后被发现其中含有致癌物质,服用该药之后孕妇日后产出的女

婴容易患上癌症。这一副作用致使原告成年之后不幸患上癌症。原告不能证明其母亲所服的

DES是何家公司的产品,因当时约有150家厂商制售该种药物。原告起诉了其中5家大公司,

5家大公司制造的DES所占市场份额高达90%。

三、产品责任的免责

案例:小陈1970年出生,由于小时候服用了四环素,造成牙齿发黄,非常难看。1950

年,国外有报道四环素族药物引起牙着;其后又后续报道四环素沉积于牙、骨骼以至指甲

等,而且还能引起釉质发育不全。在这方面,国内直至70年代中期方引起注意。我国1982

年卫生部发出《关于淘汰127种药品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儿童换牙期前禁用四环素、土霉

素制剂。但换牙后不在此限。妊娠期和授乳期的妇女,也不宜使用。 请问,小陈能生产

商要求赔偿吗?

免责事由:

1、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责任

瑕疵责任、缺陷责任

案例:2000117日,原告在第二被告金龙公司处以每辆26万元人民币购买金龙

牌旅游客车二辆,投入营运后,其中一辆牌照号旅游客车于2000125日参加保险,

纳保险费12408元,保险期起止时间为2000125日至2001124日,该车在上户

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购置附加费26000元,后该车按照有关要求分别于2000721

日、728日和88日三次前往第一被告汽修厂维护保养和维修四轮刹车鼓,排气管等。

同年813日下午,该车从绵阳涪华汽车站载客返回成都途中,当行至成绵高速公路13

公里时起火燃烧,经全力抢救无效,将全车烧毁。经新都县公安消防大队查验,认定该车火

灾原因是由于机械事故致使轮胎钢盆发热,温度超过轮胎燃点成灾。故原告运输公司以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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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侵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27.5万元的购车经济损失和购置附加费

2.6万元,保险费12408元及各项规费4200元。由于该车已被烧毁,不具备鉴定条件,无

法进行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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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法

第五章 金融法

第一节 概述

一、金融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

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二、金融的形式

1、直接金融

2、间接金融

三、金融和金融法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

1.稳定货币,促进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2.调节经济运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3.通过银行的业务和职能,进行集中的清算,能加快资金周转,降低结算成本和费用,

是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4.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可以更快、更灵活的融通资金,调剂资金余缺,促进资

金合理流动,引导社会资源合理分配

5.通过银行对外汇,金银和涉外金融业务的管理,促进资金的国际流动,加强国际金

融合作,为我国利用外资加速现代化建设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

流通与信用活动,实行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一、中央银行的职能

1、发行的银行

2、银行的银行

3、政府的银行

4、金融调控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指国家为实现其特点的经济目标而利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

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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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制度

2、再贴现政策

3、公开市场业务

4、基准利率

5、再贷款政策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四、人民币管理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

2、人民币的发行

3、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1)人民币的防伪

(2)禁止发行和使用变相货币

(3)限制人民币进出国境

(4)金银和外汇管制

(5)残损人民币的兑换

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

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保职能

2、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信贷法律制度

1、有关存款的法律规定

(1)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

划,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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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法

(2)商业银行应当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3)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2、有关贷款的法律规定

(1)接受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的原则

(2)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3)担保原则

(4)自主经营原则

3、有关其他业务的法律规定

(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A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B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C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E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的其他规定

(2)同业拆借管理

A拆借期限

B拆出资金来源

C拆入资金用途

(3)账户管理

(4)结算管理

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

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1、倡导性职能

2、补充性职能

3、选择性职能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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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法

4、服务性职能

二、国家开发银行

1、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2、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3、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

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

4、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

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5、办理建设项目贷款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6、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

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

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3、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

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

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5、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

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6、发行金融债券

7、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8、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9、筹资

10、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

1、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卖方信贷、买方信贷

2、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

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

3、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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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法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

4、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

5、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

6、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

7、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

8、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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