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
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
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
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
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
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
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
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 二 )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
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
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
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对分流到举报中心处理的举报
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刑事、民事、行政
申诉案件的申诉。负责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
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义务
的刑事赔偿案件工作;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
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
坏选举等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负
责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5、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
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
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受理被
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
动中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
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看
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
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
效判决、裁定,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3)对民事、行政案件生效的裁定、调解存在错误且依法
不能抗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有关国家机关或
企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其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
其纪律责任的,可以向其提出检察建议。
(4)在办理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发现的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或侦查。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
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
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9、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
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
办理案件时涉及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承办检
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管理等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指导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
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
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制
定检察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执法执纪大
检查活动。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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