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7: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ccic)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征收集体土

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属

物的所有人,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为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多层住宅)或

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地点为干览镇

统一规划拆迁项目征收安置地块。迁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土地;

调产安置(多层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及其面积的确认

(一)原则上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

记面积确认。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齐全或不一致以及证书登

记内容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

予以确认。

(三)未确权祖传老屋原属于主屋的,具体产权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批准新建房屋后,原房屋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请建

房过程中瞒报原房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

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按项目确定),结合建筑结构、面

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2、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

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房屋装

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00/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3、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处置。

(二)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的对象为符合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

2、征收人根据干览镇统一规划安置地块安排宅基地,并按《舟山

市定海区干览镇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由干览镇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统

一审批。迁建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大户5人以上(含5人)不得

超过125;中户3-4人不得超过110;小户1-2人不得超过95

3、迁建安置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干览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

计、统一布局、统一层高,自行建造。建房过程中需服从城建、城-

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迁建安置的人口和分户按《舟山市定海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若

干规定》办理。

5、多余宅基地宕渣费补偿:安置地块宅基地宕渣统一围填,被征

收人原土地证面积扣除按规定标准容积率面积后的差额,宕渣费按25

/价格补偿。

(三)调产安置与结算办法

1、按被征收人的总安置建筑面积按确权后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

增加30%计算,但原房屋为平房的(指平屋为唯一住宅,不含小屋及

附属用房),则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50%计算,并按以下规则

选择户型:

原则上被征收人可以在总安置建筑面积内根据征收人提供的户

型进行自由组合。

② 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上(含40)的,仍可按就近

就高的原则选择一套住房,或选择实行货币补偿。

③ 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下(不含40)的,一律实行

货币补偿。

2、调产安置户型拟定为60型、80型、100型、120型,安置房

户型实际建筑面积为房管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按实结算。

3、按原房面积增加的面积部分免缴房价款(楼层系数另行结算)。

4、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宅房屋,在实行安置时应当合

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

5、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的征收对象,若总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

面积)小于40且在干览范围内无其它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可

按建筑面积人均40(在册户口并实际居住)住房面积计算,所发生

的超原房面积部分,按下述第8点规定安置房价款结算。

6、安置房房号的确定。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定房

型户型;安置房交付前按照房型、户型分类,分别由被征收人以抽签

方式确定安置房房号,具体抽签办法另行制定。

7、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下肢残疾、盲人

等(凭民政部残疾证)的,经本人申请可照顾低楼层安置。

8、安置房价款的结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新旧房屋

结算差价款。在安置房交付日前结算付清差价款,办理安置房交接手

续。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原房相等面积价

格”结算;安置房户型内超原房面积10(含10)部分,按“户

型内超面积价格”结算;超过10以上面积部分,按购置优惠价结算

(具体按拆迁补偿价格办理)。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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