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征收集体土
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属
物的所有人,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为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多层住宅)或
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地点为干览镇
统一规划拆迁项目征收安置地块。迁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土地;
调产安置(多层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及其面积的确认
(一)原则上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
记面积确认。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齐全或不一致以及证书登
记内容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
予以确认。
(三)未确权祖传老屋原属于主屋的,具体产权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批准新建房屋后,原房屋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请建
房过程中瞒报原房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
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按项目确定),结合建筑结构、面
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2、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
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房屋装
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00元/㎡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3、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处置。
(二)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的对象为符合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
2、征收人根据干览镇统一规划安置地块安排宅基地,并按《舟山
市定海区干览镇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由干览镇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统
一审批。迁建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大户5人以上(含5人)不得
超过125㎡;中户3-4人不得超过110㎡;小户1-2人不得超过95
㎡;
3、迁建安置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干览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
计、统一布局、统一层高,自行建造。建房过程中需服从城建、城-管
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迁建安置的人口和分户按《舟山市定海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若
干规定》办理。
5、多余宅基地宕渣费补偿:安置地块宅基地宕渣统一围填,被征
收人原土地证面积扣除按规定标准容积率面积后的差额,宕渣费按25
元/㎡价格补偿。
(三)调产安置与结算办法
1、按被征收人的总安置建筑面积按确权后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
增加30%计算,但原房屋为平房的(指平屋为唯一住宅,不含小屋及
附属用房),则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50%计算,并按以下规则
选择户型:
① 原则上被征收人可以在总安置建筑面积内根据征收人提供的户
型进行自由组合。
② 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上(含40㎡)的,仍可按就近
就高的原则选择一套住房,或选择实行货币补偿。
③ 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下(不含40㎡)的,一律实行
货币补偿。
2、调产安置户型拟定为60型、80型、100型、120型,安置房
户型实际建筑面积为房管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按实结算。
3、按原房面积增加的面积部分免缴房价款(楼层系数另行结算)。
4、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宅房屋,在实行安置时应当合
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
5、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的征收对象,若总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
面积)小于40㎡且在干览范围内无其它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可
按建筑面积人均40㎡(在册户口并实际居住)住房面积计算,所发生
的超原房面积部分,按下述第8点规定安置房价款结算。
6、安置房房号的确定。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定房
型户型;安置房交付前按照房型、户型分类,分别由被征收人以抽签
方式确定安置房房号,具体抽签办法另行制定。
7、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下肢残疾、盲人
等(凭民政部残疾证)的,经本人申请可照顾低楼层安置。
8、安置房价款的结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新旧房屋
结算差价款。在安置房交付日前结算付清差价款,办理安置房交接手
续。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原房相等面积价
格”结算;安置房户型内超原房面积10㎡(含10㎡)部分,按“户
型内超面积价格”结算;超过10㎡以上面积部分,按购置优惠价结算
(具体按拆迁补偿价格办理)。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0:28: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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