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不当得利之债法律、举证、案例全汇总!
01
前⾔
不当得利在我国是⼀个不显眼的民事制度,到⽬前为⽌只有《民法通则》第92条、《民法通则意见》131条作出规定,
过于简单。
我们关注不当得利,是因为该制度缺乏⽴法上规定,极有可能产⽣被“滥⽤”的道德危险。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当得
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个别法院甚⾄简单地认为应当由受益⽅对是否存在“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受益⽅长期处
于“惶恐”状态。⼀旦受益⽅⽆法证明⾃⼰所受利益具有“合法依据”,就有可能被对⽅诉之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利益,
不当得利成为“兜底”制度。不当得利使得受益⽅长期处于不得不“⾃证清⽩”的尴尬地位。
02
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者事后丧失合法根据,使他⼈受损⽽⾃⼰获利,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并使他⼈利益受损失的事实。取得不当得利的⼀⽅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
损失的⼀⽅,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1.不当得利中取得利益的⼈称为受益⼈,受益⼈为债务⼈;
2.不当得利中遭受损失的⼈称为受害⼈,受害⼈为债权⼈。
【提⽰】不当得利实际是指⽆法律根据和合同根据⽽“损⼈利⼰”的⾏为。
03
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受益、他⽅受损、⼀⽅受益与他⽅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获得财产利益:⼀⽅获得财产利益是指⼀⽅当事⼈因⼀定事实结果⽽使其获得到财产利益(财产、利益)。
1.财产或利益积极增加:A.取得财产权或者其他财产利益;B.财产权扩张或者效⼒加强;C.权利、利益上的限制、负担
消灭等。
2.财产或利益消极增加,即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未减少:A.债务减少、消灭;B.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C.应⽀
出的费⽤没有⽀出、减少⽀出;D.劳务、物的使⽤等。
【提⽰】受益⼈取得利益仅限于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提⽰】受益⼈取得利益仅限于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他⽅受到损失:他⽅受到损失是指他⽅当事⼈因⼀定事实结果⽽使其现有财产或利益积极减少(积极损失、直接损
失),或者现有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减少(消极损失、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丧失)。
三、因果关系:受益⼈获得利益与受害⼈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指他⽅损失是因⼀⽅受益造成的、⼀⽅受益
是他⽅受损的原因。
四、受益⼈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实质要件):成⽴不当得利的根本原因在于受益⼈获得利益、保有利益没有合法根
据。
1.合法根据是指法律上根据、法律上原因:A.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给付⽬的(给付原因);B.⾮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法律权
利。
2.没有合法根据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和合同根据、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合法根据。
3.不论取得财产利益是否有法律上原因,只要受益⼈继续保有其取得的财产利益⽋缺正当性,就构成“没有合法根据”。
【提⽰】 ①不当得利制度⽬的在于纠正财产利益变动当中的不正常关系; ②不当得利的受损⼈取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受益⼈返还其不当得利为⽬的; ③不当得利不以受益⼈主观过错为要件。
04
不当得利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为但⽋缺给付⽬的(给付原因)所形成的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
利是由受损⼈⾃⼰的⾏为造成的。
1.⾃始⽋缺给付⽬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原因的不当得利。
2.给付⽬的嗣后不存在:指给付时虽有法律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3.给付⽬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的⽽为给付,但给付⽬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不当得利。
【提⽰】 ①⾮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债务⽽进⾏清偿的给付⾏为,成⽴⾃始⽋缺给付⽬的给付不当得利:
A.清偿未到期债务属于当事⼈民事处分权⾏为,不成⽴⾮债清偿,不发⽣不当得利;
B.清偿已过诉讼时效债务属于当事⼈民事处分权⾏为,不成⽴⾮债清偿,不发⽣不当得利;
C.明知⽆债务⽽为清偿属于当事⼈民事处分权⾏为,不成⽴⾮债清偿,不发⽣不当得利。
②履⾏道德义务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③因不法原因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时不能阻却不当得利
发⽣。
⼆、⾮给型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但缺乏法律权利⽽发⽣的不当得利。
1.基于法律规定⽽发⽣的不当得利:是指法律基于⼀定事实/⾏为发⽣⽽直接规定发⽣⼀定得利效果;
2.基于受益⼈⾃⼰的⾏为⽽发⽣的不当得利;
3.基于受损⼈的⾏为⽽发⽣的不当得利;
4.基于第三⼈的⾏为⽽发⽣的不当得利;
4.基于第三⼈的⾏为⽽发⽣的不当得利;
5.基于⾃然事件⽽发⽣的不当得利。
【提⽰】 ①⾮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收益⼈⾃⼰的⾏为、受损⼈⾃⼰的⾏为、第三⼈的认定、⾃然事件,因
缺乏法律上权利⽽发⽣的不当得利。
②⾮给付型不当得利主要包括:
A.侵害他⼈权益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权益⽽获益(主要有⽆权处分他⼈财产⽽受益、⾮法出租他⼈财产⽽收取
租⾦、占有消费他⼈之物、侵害他⼈知识产权或⼈格权⽽获益、其他侵害他⼈财产权⽽获益的情况);
B.⽀出费⽤不当得利:是指未经许可在他⼈财产上⽀出费⽤,从⽽使财产所有⼈收益;
C.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向第三⼈给付以便解除受益⼈对该第三⼈所负的债务从⽽使受益⼈得利。
05
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的孳息。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
除劳务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因此,不当得利的受益⼈在得知⾃⼰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
给受害⼈。
⼀、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1.原物;2.原物所⽣的孳息。
⼆、返还不当得利的⽅法:1.原物返还: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2.作价返还:原物已不存在时,可以作价偿还。
三、其他收益上缴国家: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不属于返还范围,应当在扣除劳务管理费⽤后予以收缴。
【提⽰】《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未区别受益⼈为善意或恶意,通说认为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
影响:
①善意受益⼈返还范围以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受益⼈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则其返还利益范围以现存利
益[受害⼈提出返还请求时尚存的利益]为限;利益已经不存在,不负返还义务。
②恶意受益⼈返还利围为取得利益:受益⼈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范围应当是受益⼈取得利益
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受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现存利益为限。
06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种,应当适⽤债权请求权关于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8条规定,返
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提⽰】
①根据法释〔2008〕11号第7条第⼆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
⽇起计算。
②发⽣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请求竞合时:A.受损⼈可以择⼀⾏使;B.损失⼈选择⾏使物权请求权时不受诉讼时效
限制。
07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作出明确规定)
⼀、不当得利前三个构成要件(⼀⽅获得财产利益、他⽅受到损失、受益⼈获得利益与受害⼈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1.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由不当得利的受害⼈⼀⽅承担。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1.⾸先应当由不当得利受害⼈⼀⽅举证证明受益⼈没有合法根据的初步
证据;2.然后由不当得利受益⼈⼀⽅举证证明⾃⼰受益存在合法根据的反驳证据;3.法院根据双⽅举证证据对是否存在
没有合法根据作出认证。
【提⽰】
①不当得利受害⼈应当就不当得利的起因事实负合理的举证责任:
A.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受害⼈应当提出⾃始⽋缺给付⽬的、给付⽬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的不达的起因事实证据;否则,
不能仅仅因为发⽣了给付⾏为即推定为不当得利。
B.⾮给型不当得利的受害⼈应当就基于法律规定、受益⼈⾃⼰的⾏为、受损⼈的⾏为、第三⼈的⾏为、⾃然事件⽽发⽣
不当得利的起因事实提出证据;否则,不能仅仅因为受益⼈受益结果即推定为不当得利。
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实际是指接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或者保持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应当由受害⼈负举证责任。
08
管辖
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提⽰:未⽣效合同解除后果
未⽣效合同已经履⾏的内容属于不当得利。未⽣效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是解除双⽅履⾏⽣效报批等先合同义务,并产⽣缔
约过失责任。未⽣效合同解除后返还已经履⾏内容属于不当得利返还,⽽⾮未⽣效合同解除的结果。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8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合同未⽣效场合,受领给付的当事⼈(以下简称为受领⼈)负返还该给付的义务。在给付请求权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
下,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未⽣效、其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起算。
在该给付属于劳务的付出、技能的发挥、智⼒的贡献等形态时,可依予说明的是,财产返还不能⼀概视为不当得利返
还。
——奚晓明主编、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编著:《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
⼈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166页。
09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百⼆⼗⼆条 因他⼈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物权法》第⼀百零七条 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权利⼈有权向⽆
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通过拍卖或者
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权利⼈向受让⼈⽀付所
付费⽤后,有权向⽆处分权⼈追偿。
《企业破产法》第四⼗⼆条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因管理⼈或者债务⼈请求对⽅当事⼈履⾏双⽅均未履⾏完毕的合同所产⽣的债务;
(⼆)债务⼈财产受⽆因管理所产⽣的债务;
(三)因债务⼈不当得利所产⽣的债务;
(四)为债务⼈继续营业⽽应⽀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或者相关⼈员执⾏职务致⼈损害所产⽣的债务;
(六)债务⼈财产致⼈损害所产⽣的债务。
《中华⼈民共和国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已废⽌)94.【废⽌】拾得物灭失、毁
损,拾得⼈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将拾得物据为⼰有,拒不返还⽽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备注】 ①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已废⽌)的规定,遗失⼈对拾得⼈的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的
债权,该债权在拾得⼈拒不返还时转变为侵权之诉。
②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追回遗失物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在拾得⼈拒不返还时可
以提起侵权之诉。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的孳息。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应
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第九⼗⼆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第⼀百三⼗五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百三⼗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年的,⼈
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
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合同法第五⼗五条关于⼀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
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
算。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
类案件,⼈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融资产管理公司⼜被转让给受让⼈后,国有企业债务⼈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仍向原国有银⾏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在对受让⼈
清偿后向原国有银⾏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向原国
有银⾏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向国有银⾏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民法院应予受
理。
【提⽰】规定了国有商业银⾏因获得不当得利⽽被起诉时法院应予受理的两种例外情形,不符合该司法⽂件的适⽤条件
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类型。
《最⾼⼈民法院关于⼴州中⾕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中国东⽅资产管理公司⼴州办事处、顺
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请⽰的答复》涉及⾮国有企业债务⼈案件亦适⽤《纪要》规定的不良债权受
让⼈以国有银⾏为被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10
经典案例
·北海市⼈民政府与北海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最⾼⼈民法院
(2004)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2辑(总第6辑),第156-166页】
两债权⼈共同对债务⼈享有债权,债务⼈将全部债务偿还给其中⼀债权⼈,该债权⼈不将部分权益返还给另⼀债权⼈,
构成不当得利。
·喻⼭澜诉⼯⾏宣武⽀⾏、⼯⾏北京分⾏不当得利纠纷案【载《最⾼⼈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总第104期)】
交通IC卡的补卡收费⾼于制卡成本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融企业在发放与⾏政机关⾏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反收费管理办
法,向当事⼈收取⼯本费以外的费⽤,构成不当得利。
·徐进良诉王忠海不当得利案【载《最⾼⼈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2期】
将拾到的他⼈财物占为⼰有,属于不当得利。
·杨清坚诉周宝妹、周⽂⽪返还聘⾦纠纷案【载《最⾼⼈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
因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给付与接受聘⾦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成就婚姻,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法律效⼒,赠与物应当返还。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银⾏长沙新华⽀⾏、第三⼈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
【载《最⾼⼈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效委托理财合同中已收取的投资收益部分视为不当得利。
⼀、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定期限内投资于证
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定⽐例,不⾜部分由证券
经营机构补⾜。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百四⼗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
因违反该规定⽽⽆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的条款或核⼼条款,故保底条款⽆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
⽆效。
⽆效。
·原告韩祥根与被告飞不当得利纠纷案
1.不当得利诉讼中,主张权利⼀⽅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系借款,因此该笔给付并⾮⽋缺法律上的原因,即使对⽅否
认该款为借款,不能适⽤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制度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范围,以不当得利起诉,这是主张权利
⽅企图利⽤不当得利制度来追求其主观上的"公平结果",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法本意不符。
2.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缺原因并⾮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法律上的原因时,
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在⼀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对⽋缺给
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其本⼈是主动给付该款,是使财产发⽣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
险。
·王畔富与郜长青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受押⼈占有合同中未定性的“押⾦”属不当得利。
当事⼈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押⾦性质的,合同在得不到履⾏情况下,受押⼈占有押⾦属不当得利。
·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载《最⾼⼈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3期(总第43期)】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财产受到损失⽽获得的利益。未作约定的有奖储蓄存单的奖⾦不属于不
当得利。
①单位以奖券顶替职⼯⼯资意思表⽰真实,职⼯获得有奖储蓄存单合法有效,其所得不属不当得利。
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财产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单位以奖券顶替职⼯⼯资意思表⽰真实,
尤其在⼀审起诉状中明确表⽰因⼚⽅资⾦困难,将所购存单发给职⼯顶替⼯资,发放前对奖⾦部分⽆任何约定,职⼯获
得有奖储蓄存单合法有效,因此所得不属不当得利。
【1】重⼤误解的民事⾏为,是指⾏为⼈对于民事⾏为的重要内容产⽣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为民事⾏
为。
【2】单位购买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时,明知奖⾦兑现办法,逾期视为弃奖。单位对其他员⼯领取的有奖储蓄存单奖
⾦并不主张返还,⾜以证明其对有奖储蓄存单能够中奖⼀事不存在误解。
【3】有奖储蓄存单是必须实际持有并且到期提⽰才能实现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
【4】 ①有价证券权利的⾏使不能与证券分离,证券的持有⼈就是权利⼈,离开证券就不能主张权利。有价证券上所表
⽰的财产权利对持券⼈来说,仅是⼀种期待债权。
②有奖储蓄存单是必须实际持有并且到期提⽰才能实现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其票⾯记载的⾦额及中奖后可得的奖⾦,
即为期待债权。在该存单尚未届期并经持有⼈提⽰前,不能认为债权⼈已对于债权相应的财产实现了完全占有。持有⼈
只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以交付存单的⽅式提⽰义务⼈履⾏义务,才能实现对有奖储蓄存单票⾯记载财产的完成占有。
③单位⾃愿将有奖储蓄存单转让给职⼯,转让时未对获奖权利作出任何约定,职⼯凭存单向银⾏提⽰履⾏义务,实现了
对有奖储蓄存单及奖⾦的完全占有。
【评析】 ①转让有奖储蓄存单未对获奖财产权作出特别约定的,该财产权利归存单受让⼈所有; ②出让⼈从⾃愿转让存
单起,已不能再主张存单上的财产权利。
·中国建设银⾏⽯林县⽀⾏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载《最⾼⼈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总第86期)】
银⾏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认定银⾏已经按规范对外履⾏义务的证据。
每把纸币为100张的规定,仅是银⾏内部对收⼊现⾦进⾏清点及封存的标准,是银⾏系统的内部规定,只对银⾏系统内
部的出纳⼯作具有规范作⽤。虽然双⽅当事⼈对领取纸币的把数⽆异议,但银⾏向储户⽀付现⾦,不能以“把”数为计量
部的出纳⼯作具有规范作⽤。虽然双⽅当事⼈对领取纸币的把数⽆异议,但银⾏向储户⽀付现⾦,不能以“把”数为计量
单位。对⽀付给储户的现⾦,必须当⾯清点,并以当⾯清点的⾦额为准。虽然能够证实储蓄所的⼯作⼈员给当事⼈⽀付
了4把封好的现⾦,却不能确切地证实所⽀付现⾦每把都是100张,故⽆法证实当时当事⼈领取的现⾦是3.1万元。另
外,从当⽇当事⼈取款所填写的取款凭条及储蓄所内部记录的流⽔账中,均只能证实当事⼈的取款⾦额是2.1万元。所
以,银⾏认为当事⼈取⾛了3.1万元,主张其获得1万元的不当得利,该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故依法不予⽀持。
·颜昌松等与刘伯艳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①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分公司由总公司依法设⽴,其不具备法⼈资格,即分公司不存在股权的划分,其股东就是总公
司的股东,所以当事⼈是⽆法向分公司出资⼊股的。公司具有“资本不变性”,即未经法定程序,公司的资本不得任意增
加、减少、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七⼗四条的规定,如未经法定程序,公司不能吸收新股东,故当事⼈的出资
⾏为不属于向公司⼊股的⾏为。综上,虽然当事⼈出资的本意是为了投资,并取得公司股东⾝份,但因其⾏为不具有合
法性⽽⽆效。
②公司股东将公司店内全部资产及装修等作价转让给他⼈,所获价款未清偿债权⼈的款项,严重损害了债权⼈的利益,
故股东股东应在其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了政策性⾦融资产转让的认定以及受让⼈诉权保护问题,具有⼀定的典型性。
·孙卫与南通百川⾯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载《最⾼⼈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7期(总第225期)】
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刑事
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杨三妹诉何继盛等企业出售案
外国⾃然⼈受让内资独资企业未经审批不⽣效。
内资性质的个⼈独资企业转让给外国⾃然⼈未经相关⾏政机关审批的,依法不发⽣法律效⼒,出让⽅基于该转让协议取
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纪明好、纪秋云仅依据⾦融机构划款凭证诉郭林不当得利纠纷案
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
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仅依据⾦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
诉讼,借款⼈辩称划款系出借⼈偿还双⽅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应就借款关系成⽴承担举证责
任。
·⾦融不良债权虚假转让中受让⼈起诉国有银⾏时,法院应不予受理
先受偿后转让的虚假债权转让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不良债权“先受偿,后转让”,⼀般构成虚假债权转让,因此⽽提起的诉讼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存在根本区别,⼆者不应
混淆。资产管理公司与银⾏之间因此类“先受偿,后转让”的不良债权处置⾏为⽽引发的纠纷,归根结底属于银⾏与资产
管理公司之间因转让协议⽽发⽣的纠纷,当此类纠纷发⽣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后⼿受让⼈与银⾏之问时,则属于受让⼈与
银⾏之间因不良债权的瑕疵⽽产⽣的纠纷,以上两种情形,⼈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重庆中建⼯程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双⽅约定以房产抵债,债务⼈未办理产权证的,构成根本违约,债权⼈可以⾏使合同解除权。
当事⼈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约定债务⼈承诺在抵债协议书签订之⽇起18个⽉内办理抵债房屋的⼟地使⽤权和
房屋产权⼿续,且在同时将其办⾄债权⼈名下,但债务⼈在签约之后长达4年的时间⾥虽经多次催告仍未将抵债房产过
户,违反了该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债权⼈的合同⽬的没有实现,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3、4项之规定,当事
⼈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解除合同。
债权⼈和债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以物抵债协议解除后,债务⼈依据该协议⽽取得的相关利益失去可合法依据,构
成不当得利。
·临朐县农村信⽤合作联社与潍坊市商业银⾏、潍坊⼤海洋燃料化⼯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贷款⼈收取第三⼈归还的对借款⼈的⽋款,客观上使得借款⼈对⾦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结清,不属于不当得利。
·江苏省⼤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龙分社与吴⼴连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融机构与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储户之间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在⾦融机构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储户得利,且不能排除
其⼯作⼈员侵占诉争款项的情况下,⾦融机构诉请储户返还不予⽀持。
·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与久馥君业(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涉框架合作协议不当
得利纠纷的法律适⽤
本案是⼀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鉴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衡平补缺功能,⼀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不能与合同请求权竞合。
但在具体案件审理时,涉及双⽅当事⼈存有框架合作协议的案件,不能以偏概全,不能仅以当事⼈双⽅存在合同作为适
⽤不当得利制度的条件,⽽应综合考量债权⼈是否针对主张利益具有合同之债请求权,以及受益⼈取得利益过程是否得
当、保有利益是否有权利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适⽤不当得利制度。
银⾏与特约商户虽签订框架协议,但单项的交易内容同样构成各⾃独⽴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特约商户针对同⼀笔或⼏
笔交易收取银⾏重复交付的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陈显希诉陈桂虹等不当得利案
当事⼈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住房公积⾦被单位侵害的,可以选择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须履⾏劳动
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飞与韩祥根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不当得利在给付⾏为中的认定
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法律上的原因并⾮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
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在⼀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对⽋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
举证责任,因为其本⼈是主动给付⽅,是使财产发⽣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宜都市价格认证中⼼诉郑诗菊等返还财产案
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的重要要件。如果⼀⽅获得利益和他⽅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之间的关系就受
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北京普兴液化⽓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知味佳餐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在实务中⼀直存在争议,本⽂分析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分类,在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定
性的基础上,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提出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应该在坚持不当得利请求⼈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下有若
⼲例外情形。
⽆证据证明收款⼈收到转账款项⽆合法根据的,收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获利”、“使他⽅利益受损”“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应由不当得利债权⼈承担证明责任。
·周⽔秀诉苏煜⼭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请求⼈⽆法举证证明相对⽅系⽆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茹不当得利纠纷案——男⼥双⽅恋爱期间⼀⽅出资为另⼀⽅购房⾏为的定性
男⼥双⽅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的出资为另⼀⽅购房,属于⽬的性赠与,不适⽤合同法上关于赠与的⼀般规定,当
给付⽬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受领给付即⽋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对于⽬的性赠与,我国合
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彩礼的规定进⾏处理,赠与⼈请求受赠与⼈返还的,受赠与⼈应当予以
返还,但是彩礼⼀般是指男⽅给付予⼥⽅的,如果实际中是⼥⽅出资为男⽅购房,再参照彩礼的规定就不再恰当,但是
这种⾏为仍是⽬的性赠与,归根结底还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开封市⼈民政府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西安亚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请求⼈承担其合法取得涉诉财产的举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宣威市⽀⾏诉李明珠不当得利纠纷案
未取得不当利益的⽀配权和实际控制权的侵权⼈,不负有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
·庄⽔龙诉吕素美返还不当得利案
为实现⼀定⽬的⽽实施的赠与⾏为作出后,如果该⽬的不能实现,应按⽬的赠与定性,允许赠与⼈请求不当得利的返
还。
·嘉华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北京拓扑⽑纺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不当得利案
【案情摘要】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由同⼀⼈控股的公司,替被告⼀向被告⼆偿还借款。后被告⼆对此否认,原告遂主
张返还。被告辩称该款项不是不当得利。法院认为被告⼀所提交证据的证明⼒明显强于原告提交的反证。判决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
【要点】双⽅当事⼈对同⼀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够的依据否定对⽅证据的,是否就可以直接依据举证
原则,判决原告败诉?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双⽅对嘉华物业公司汇⼊拓扑⽑纺公司38万美元并⽆异议,争议焦点是该38万美元是否属于不
当得利。就此应由拓扑特别清算委承担举证责任,即通过证明其取得该38万美元有合法依据⽽否定不当得利的构成。现
拓扑特别清算委辩称该笔款项系因拓扑⽑纺公司与龙利贸易公司有业务往来,龙利贸易公司委托嘉华物业公司代为⽀付
货款,为此提交了买卖合同、售货发票、往来函件、银⾏进账通知单。嘉华远东公司辩称拓扑⽑纺公司所提交的买卖合
同系伪证,并提出在该合同签订时间点之前,龙利贸易公司已不存在,拓扑特别清算委则提交了注明是“⽀付龙利贸易
公司货款”的其他款项往来,嘉华远东公司作出进⼀步反驳,但未提交证据。拓扑特别清算委就所涉款项提交的证据材
料形成了基本的证据链条,⽽嘉华物业公司所提交的反证系针对律师作出特定声明这⼀事实的确认,并不证明声明内容
的真实性,该证据因⽆其他证据佐证⽽证明⼒较弱。因此,拓扑特别清算委所提交证据的证明⼒明显强于嘉华物业公司
提交的反证,嘉华物业公司主张汇给拓扑⽑纺公司的38万美元构成不当得利不能成⽴。
·福建青春贸易有限公司诉吕秋⽔不当得利案(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不当得利之诉中,主张不当得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海南顺丰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海南中海联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
双⽅⾃愿签订违约协议,违约⽅⾃愿⽀付违约⾦,相对⽅收取违约⾦不构成不当得利。
·付强诉天津市联运公司、天津市联运服务公司国内集装箱中转站不当得利纠纷案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
⼈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及时、⾜额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的应
予补缴。法律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单位依法承担,劳动者代为缴纳的部分应作为不当得利
返还劳动者。
·南昌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刘某友、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程有限公司建设⼯程合同纠纷案——不当得利的善意受领⼈
⽆现存利益的,不负返还责任
⽆现存利益的,不负返还责任
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适⽤,应进⼀步精细化地区分责任构成和责任范围。就责任构成⽽⾔,应符合以下条件:民事主体
⼀⽅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致使民事主体他⽅受到损失。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系属难点,除直
接因果关系外,如在民事主体⼀⽅⽆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另⼀⽅收到损失之间,基于公平理念和社会⼀般观念⾜以认定
存在牵连关系的,亦应认定因果关系成⽴,构成不当得利。就责任范围⽽⾔,我国现⾏民法未就原物毁损、灭失时不当
得利受益⼈的返还义务范围作出规定,构成法律漏洞。从法律适⽤的⽅法论⾓度,可以类推适⽤物权法中有关占有关系
中占有⼈和权利⼈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则,加以填补。即在确定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范围时,对现存利益和受领⼈的主观⼼
理状态加以考量。区分受领⼈善意或者恶意,如受领⼈主观上是善意的,其返还义务的范围应以现存利益为限,没有现
存利益的,不再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如受领⼈主观上为恶意,即使没有现存利益,也不能免除其返还所受不当利
益的义务。
·路秋洁与孙剑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
孙某提供了2007年7⽉10⽇⾄2007年11⽉23⽇期间的银⾏汇款凭证以及证⼈证⾔,证实其将780万元分12次打⼊路某某
的两个个⼈账户。路某某对收到孙某780万元汇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在⼀、⼆审庭审中认可双⽅之间⽆其他经济业务
往来,故孙剑已完成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路某某主张其合法占有该780万元不需要返还,应就合法占有的事实承担
举证责任,以推翻孙某的举证。因路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占有孙某所汇款项的合法依据,⼀、⼆审法院判由其承担举
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不当。
【解读】借款⼈未清偿到期借款,出借⼈诉⾄法院要求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出借⼈只能
证明⼆者之间存有转账关系,⽽⽆法证明双⽅之间的借贷合意的,转出⽅可以变更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要求相对⼈归还
款项,收款⽅对⾮基于借贷关系合法收受款项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
·林家德与林华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案
本案争议焦点是:林某某是否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林某返还案涉款项。本案中,因双⽅均⽆充分证据证明所争
议的案涉款项性质,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三条第⼆款“因证据的证明⼒⽆法判断
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规定,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
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现⾏法律基本确认了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即主张权利的⼈应就权利
产⽣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因此通说认为,不当得利的基本要件有四:
⼀⽅获得利益,⼀⽅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法律上的原因。现林某某主张
其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对本案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虽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法律上的
原因往往是⼀种消极事实,举证较为困难。但结合本案事实,林某某⾃始⾄终以及新提交的(2013)思民初字第172号
民事判决,都在证明其给付⾏为系民间借贷关系,且林某某的给付对象和给付⾦额⾮常明确,说明林某某完全是基于其
真实意思控制财产的变动。⼆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给付意思⽋缺或意思错误的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正确。⾄于已⽣
效的(2012)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既判⼒问题,虽然该判决因林某某主张债权依据不⾜,其诉请被驳回,但依据
该判决结果并不必然推定出林家德的给付⾏为⽋缺意思表⽰。只是基于现有证据,林某某的给付原因⽆法认定,在给付
原因未查明之前,不能有责推定,直接视为⽆法律上的原因。故林某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因缺少⾜够证据再以不当得利
请求权要求林华返还款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于林某某和林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与否,本院对此不予审
查。
·蔡某与⾼某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以不当得利为由⼆次起诉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因难以证明真实法律关系⽽败诉,后改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承担不当得利⼀⽅取得利益
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两次起诉虽均由同⼀争议事实⽽起,但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不违反⼀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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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0:26: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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