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页行政法规汇编

更新时间:2024-11-05 11:30: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青少年军事特训营)

法律法规汇编第三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体系——核心概念

行政

行政法 合法行政

程序正当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

合理行政

高效便民

诚实信用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行政机构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 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

执行力

无效与不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变化 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 可撤销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具体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行政 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

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种类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监督 行政复议

救济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二、行政法核心名词解释

()行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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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第三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2、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告官的依据(见下表)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 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规章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法律解释 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3、合法行政原则

——该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

效的法律;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4、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

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权责统一原则

——该原则分为两方面的内容:1行政效能原则,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

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2)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

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其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

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功德。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

内容:1)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行

为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

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7、高效便民原则

——包括两方面内容:1)行政效率原则,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时限;2)便利当

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的程序负担。

8、诚实信用原则

——包括两方面内容: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

虚假信息和材料;2)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

2

注: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

法律法规汇编第三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的行政行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主体理论

9、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

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理解要点:1)行政主体是一个理论概念,仅存在于

行政法学中。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绝大部分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是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场合都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关系:二者绝非等同,但又

密不可分。行政主体是将公务员分散的、单一的行使职权行为统一起来的一种法律技术,是将公务员的

执行公务行为吸收、归属的法律人格。4)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指双方当事人——行政

主体和相对人;行政主体仅指行政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法律、

法规、规章)组织两部分。

10、行政机关

——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派出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

国务院 部门管理的国家局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后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直属事业单位

2)地方行政机关

①地方行政机关的类型:普通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业务指导关系

②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

垂直领导关系(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省以下工商)

③(政府)派出机关

省级政府——行政公署

市级政府——无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区公所(农村)

11、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

1)派出机构:是指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

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司法考试中涉及: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2)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如部委下设的局、厅局下设的处等等,其人、财、物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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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第三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3)临时性机构:往往其人员没有编制,临时组建,行使临时性的职权。

4)组建的机构:相对独立,往往具有事业编制,但只行使一般的行政检查权。

政府部门与派出机关的设立规则

政府级别 部门的设、增、减、并 派出机关的设立

国务院

省级政府 设地区行署须经国务院批准

市级政府 无派出机关

组成部门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

委会决定,其它可自主决定

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

委会备案

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

委会备案

县级政府设区公所须经省批

准,市辖区或县级市设街道办

事处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 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委会备案

12、行政授权

授权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无其他规范性文件)

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3、行政委托

委托依据:所有规范性文件或者书面委托手续

(三)行政行为论

14、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它不

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军事法规。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

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他由行政机关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5、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设定权利、义务而作出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其分为:1依职

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效的五要件:1有确凿的事实证据;2正确适用依据;3符合行政程序;4

未超越职权;5)未滥用职权。

16、拘束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

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

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17、确定力

——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再争议,不得随意更改的效力,即非由法定主体依法定理由经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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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第三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序不得更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18、执行力

——是指运用国家强制力廹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内容的效

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19、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且重大的违法,使得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时起就不具有效力。

20、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

——行政处罚法第41条。

2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

——依据改变、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行政目的已经实现。

22、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2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控制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不利后果)以及调查取证和执

行的便利,而依法(法律、法规)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限制其保持一定状态的程序上的处置行

为。主要措施有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流通两大类。

2)行政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

者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强迫义务人履行该义务的活动(或制度)(广义上的行政法中的强制执

行)狭义的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罚与代履行)与直接强制。

24、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触犯刑律而又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

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处罚法的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治安处罚法: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

出境。

注意:“一事不二罚”——“一事不再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

25、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特点

为:依申请、受益性、要式的、兼具羁束和自由裁量的(特许)。具体种类:

特许、 “警察”许可、认可、核准、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与吊销

1撤销: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据法定的程序予以取消

的行为,其法律意义在于消灭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其对象是针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自撤销之

日起自始无效。——违法撤销——赔偿(许可法第69条)

2)撤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合法撤回——补偿(许

5

法律法规汇编第三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可法第8条)

3)注销:不是行政处罚的措施,而是一种终结法人法律资格存在的一种程序性的手续。

4)吊销: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的措施。

26、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已经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给予确定、

认可或证明的行为。

27、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

动。表现:对九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确认(不是行政确认而是裁决)、拆迁纠纷的裁决、人身侵权赔偿

裁决、征收补偿纠纷裁决等等。

28、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就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劝导其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为。

29、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对于符合行政目标的行为,为了表示对这种行为的肯定、鼓励、支持与倡导,赋予行为人

以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的行为。

30、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给予某些特殊体或个人以某种物质帮助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形式包括发放抚恤金、社会

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等,它是一种羁束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31、行政征收

——国家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如:税收、资源费的征收、

排污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等。特点:依法、强制、无偿。

32、行政征用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或者劳务的使用权的

行为。如:对汽车船只的强制租用。特点:依法、强制、有偿。

33、行政合同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其职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合同方式设立、变更或者

消灭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4、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特点:

自愿性、灵活性、简便性和经济性。注意“不具有强制性”的理解。

(四)行政监督救济论

35、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

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

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三个重点问题:

1)复议管辖:垂直管辖、派出机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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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第三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2)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复议前置问题:九大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确认、纳税争议

3“复议改变”的含义:《行诉解释》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36、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

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受案范围的相关概念:

1)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已生效行政行为作为的维

持原结论的处理决定。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新形成事实或

者增加、减少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引起重复处理的条件是当事人对原行政

行为不服而提出了申诉,并且这时的申诉行为不是申请复议行为,而是指当事人在超过申请期限和起诉

期限的情况下,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是公民行使《宪法》第41

条规定的广义申诉权的结果。

2)尚未成熟的行为: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并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机关

批准却处于已提出申请、待批状态中的行为。

3程序性的准备行为:是为最终作出实体结论即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咨询、调查等行为。

这些行为均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不能单独地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4)行政事实行为: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它既可以是

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它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者虽然发生法律效果也与行政主体的意

思无关。如:行政指导。同时,它还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做出的虽不创设新的行政

法律关系但与执行职务有密切关系的行为。如:打人、损坏物品等行为。

37、国家赔偿

——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

注意区别于: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的

补偿。

三、行政法复习依据与解题思路

1、复习依据:以法条为依据(部门行政法几乎没有)

法条:重点顺序

(1)《行政诉讼法》

《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解释》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 《国家赔偿法》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赔偿规定》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法中司法赔偿解释》《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国家赔偿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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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第三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释》

(3) 《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4) 《行政许可法》

(5) 《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6)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7) 《公务员法》

(8) 《政府采购法》

2、解题思路:主体、看行为、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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