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贷款利息计算法则概要
【说明】根据不良资产操作的实践需要,整理本
概要。概要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一、 利息计算的基本常
识………………………………………………1-2
二、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
算……………………………………………2-3
三、 合同逾期后的利息计
算……………………………………………3-4
四、 逾期违约金的计
算…………………………………………………4
-5
五、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利息)的
计算…………………5-6
每一部分主要由计算常/变量(主要是利率的确
定)、计算公式(基本相同)和计算依据(央行
规定及司法解释)三部分组成,争取做到简介明
了、有理有据。对尚未到明确依据的问题,笔
者的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见下文。
一、 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
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
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
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
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
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
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
合同中约定。表一是各商业银行的通常做法。
(表一)
序号 项目名称 计息方法
1 公司贷款 逐笔计息法(公式③)
2 贸易融资 逐笔计息法(公式③)
3 零售贷款
4 等额本金还款法 逐笔计息法(公式②)
5 等额本息还款法 逐笔计息法(公式②)
6 灵活还款法 逐笔计息法(公式③)
7 一次还本付息(1年及以下) 逐笔计息法(公式①)
8 准贷记卡
9 备用金存款(个人) 积数计息法
10 备用金存款(单位) 积数计息法
11 保证金存款 同单位/储蓄定期存款
12 透支 积数计息法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
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
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
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
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
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
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
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
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
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
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
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
知客户。
(七)参考依据:
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
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
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二、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
和复利。在一份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就
本金的偿还方法、偿还时间做出约定,通常还会
就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
“按季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
每过一个借款季度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
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某一季度按时偿还该
季度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
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据1999
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
月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
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一)单利计算
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
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
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
要素成正比关系:本金数量越大,利率越高;存
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
1.利率的确定: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未约
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法律规
定或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的,依据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确定利率,通常取央行的基准利率。关于
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由借贷双方按
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
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5年期以
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
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2.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具体参
照第一部分第四项。
(二)复利计算
这里的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的加收
的利息。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
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
把上期未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
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
1.利率的确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罚息利率计
收复利。(注:1999《规定》确定的复利利率与
合同利率相同,2003《通知251号》改为罚息利
率。)
2.计算公式:
①(本期)复利=(上期结余)利息×(罚息)利
率×贷款期限
②(本期)总利息=(本期)复利+(本期)单利
(本金×合同利率×贷款期限)
③以符号Ⅰ代表利息,p代表本金,n代表
贷款期限,i代表利率,s代表本利和,则有
S = P ( 1 + i )^ n (注:^n表示n次方)
(三)主要条文列举:
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
20、21、28-30条。
5.《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七条,法(民)
【1991】21号《意见》第六(民间借贷)。
6.《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
7.《合同法》第112、205、207条。
三、 贷款逾期后的利息计算----罚息
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计息
以贷款逾期当日其的本息合计作为基数。其计算
方法大体和利息的计算方法一样。难点之一在于
人民银行曾多次对罚息利率进行了调整,而且规
定实行分段计息。并不能简单地适用新“法”优于
旧“法”的原则;之二在于结息的期限。是按长期
借款的做法“按季结息”还是以人民银行罚息利
率调整的期限分段,将对计算结果有相当大的影
响。在同一利率的情况下,分段越多,计息的基
数相对增加,最后的利息总额会越高。由于银行
规定是每月或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其中
遇到的涉及破月、破季的问题也会增加计算的难
度。质言其利弊,站在债权人的立场,1)在依
据人民银行调整罚息利率的时间进行分段的基
础上再按季结息,利息总额相对较多,但计息过
程相对复杂;2)仅按人民银行调整的罚息利率
的时间分段,利息总额相对较少,计算相对容易。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表二)……该部分略
(二)计算公式:
1.罚息=上期本息结余×罚息利率×逾期期限
或者
2.罚息=本金×罚息利率×逾期期限+累积逾期利
息×罚息利率×逾期期限
这两个公式实质是一样的,只是形式上稍有差
别。在公式1中,“上期本息结余”是个变量,它
是本金和累积利息之和。利息在复利计算法则下
是增加的,因而“上期本息结余”也会逐渐变大。
在公式2中,本金即原始的合同本金,是个常量。
引起变化的因素在于这个变量,随着逾期时间越
长,“逾期利息”将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至于罚
息利率和逾期期限这两个因素属于相对常量。它
们随银行的规定的变化而变化。
(三)主要参考依据
8.表二第三项。
9.《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10.《合同法》第112、207条。
四、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
逾期贷款违约金是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的惩
罚性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
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
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
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渊源和理论基础。通常
认为它不能与罚息同时适用于借款方。
(一)计算标准
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
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
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详见下表:
(表三)……该部分略
(注:由于最高院是在人民银行调整罚息利率之
后才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表三中的分段与
表二中的分段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定要
区分罚息和违约金。此外,第3.4项文件的发布
日与文件确定的实施日不一致,所以分段时要注
意。)
(二)计算方法
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当事人通常会
在合约中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
有关原则确定,如补充协议。通常与罚息的计算
方法相类似。
(三)法律依据
11.表三
12.法释【1996】7号。
13.法释【1999】8号。
14.法释【2000】34号。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利息)的计
算
该利息的产生从时间上看是发生在法院做出裁
判以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下称双倍利
息)性质上是对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判决、裁定以
及其他法律文书义务的惩罚,而不是简单是对迟
延履行还款义务的惩罚,然而加收的双倍利息并
不是上缴国库,而是给债权人,所以它也具有一
定的民事补偿性,而不是强制措施。要求支付双
倍利息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
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
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一)几个常/变量
1.计算的基数:与双倍利息的计算基数相关的概
念通常有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
金、诉讼费、鉴定费等与诉讼成本相关费用。双
倍利息的计算基数应该包含上述哪些内容,是部
分还是全部?实践中通常都会将裁判文书中载
明的债权本金及截止裁判文书做出之日的利息
总额作为基数,而将与诉讼成本相关的费用计入
的很少。
2.利率:双倍利息的利率在《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中第294条做
出了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
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
增加一倍”。
3.期限:《民诉意见》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
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
的次日起计算。”即从该“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
次日”算至实际履行日。需要注意的是,在修订
后的《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也提到一个
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民诉法》第二百一
十六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
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
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
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
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
金”。那么,在两个的“指定的期间”不一样的情
况下(由于执行程序在诉讼之后,两个“指定的
期间”必然不一样),该以那个期间的次日起算
呢?在裁判文书未明确指定履行期间的情况下,
又该如何确定“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呢?
是否就当然地以执行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间”的
次日起算呢?
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两个法律文书都
指定了履行期间的情况下,应以裁判文书指定的
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因为,双倍利息的存
在就是为了惩罚当事人不依法履行法院的裁判
义务,是对藐视法院裁判而必然收到的制裁。从
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加大
履行人的义务,才符合立法的本意。在第二种情
况下,首先得将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认定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法
律文书”之一,但不是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未
指明履行期间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依照其他裁判
文书指定的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根据裁判文书
中的相关内容能必然地推断出履行期限的除外。
最高院法[2007]19号通知规定“在具有金钱给付
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并且明确了
判决书的具体写法,相信第二种情况在今后应该
会不再出现。
(二)计算公式
双倍利息=
裁判文书载明的债权总额(包含本金、利息、罚
息、违约金等)×迟延履行期间×银行同期最高贷
款利率×2
(三)参考依据
15.《民事诉讼法》原第232条(现229条)、
现215、216条等。
16.《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
等。
17.《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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