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
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
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
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
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
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
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
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
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
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
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
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
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
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
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
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
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
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
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
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
助;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
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
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
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
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
章;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
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
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
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
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
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
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
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
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
封皮
底红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字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内页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
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
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
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
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
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
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或者
其它方式流转;
内页2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人民政府
印章
╳╳╳人民政府印制
内页3
1农地承包权2第号
注:1处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简称;2填写年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内页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
定,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土
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基本经营
制度,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人民政
府核准,确认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印
年月日
内页5
发包方
全称
承包方代
表姓名
承包方住址 县市乡镇村组
土地承包合
同编号
承包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承包方式
承包土
地用途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姓名 性别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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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总面积亩 承包地块总数
承地块 面积 等地四至
包名称 亩 级 类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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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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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地块 面积 等地四至
包名称 亩 级 类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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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
表 年月日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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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转入方 转出方 变更 面积 合同 主管部门签章
方式 亩 编号
内页9
注意事项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
后国家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
凭证;
二、
本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由承包
方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回;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三、
本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法
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事项应当与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事项一致;
五、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六、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
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自愿放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变更;
七、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或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
全部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书交回;
八、
本证不得涂改、转借;应妥善保管,如有严重污损、
毁坏、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补
发;
附件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
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乡镇农地证请 第 号
××县区、市人民政府:
××承包我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
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亩,承包方式为××,承包期××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根
据法律规定根据承包方本人申请,经审核,符合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准予发证登记;
附: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正本和复印件
2、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
××乡镇人民政府印
××年××月××日
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
发包方
全称
承包方代
表姓名
承包方住址 县市乡镇村组
土地承包合
同编号
承包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承包方式
承包土
地用途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限于家庭承包
姓名 性别 年龄 姓名 性别 年龄
承包地总面积亩 承包地块总数
承地块 面积 等地四至
包名称 亩 级 类
地
块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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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四至 承地块 面积 等
包名称 亩 级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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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印
表 年月日
机
关
附件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其它承包方
式·样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其它承包方式·样本
××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乡镇农地证请 第 号
××县区、市人民政府:
我承包××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
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亩,承包方式为××,承包期××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请准予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
附: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正本和复印件
2、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
申请人:
××年××月××日
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
发包方
全称
承包方代
表姓名
承包方住址 县市乡镇村组
土地承包合
同编号
承包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承包方式
承包土
地用途
承包地总面积亩 承包地块总数
块
承地块 面积 等地四至
包名称 亩 级 类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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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地块 面积 等地四至
包名称 亩 级 类
地
块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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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初 乡镇人民政府印
审 年月日
意
见
附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样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
××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发包方
全称
承包方代
表姓名
承包方住址 县市乡镇村组
土地承包合
同编号
承包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承包方式
承包土
地用途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姓名 性别 年龄
承包地总面积亩 承包地块总数
承包地总面积亩 承包地块总数
承地块 面积 等地四至
包名称 亩 级 类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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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块
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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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承地块 面积 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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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名称 亩 级 类
地
块
情
况
北:
填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
表 年月日
机
关
补主管部门签章
发 年月日
换主管部门签章
发 年月日
变 变更 面积 合同 主管部门签章及日期
更 方式 亩 编号
登
记
变 变更 面积 合同 主管部门签章及日期
更 方式 亩 编号
登
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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