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质保⾦⽀付规定是怎样的
在⼯程建设中,为了确保⼯程质量,要交纳相应的⼯程质保⾦,那么⼯程质保⾦⽀付规定是怎样的,关于⼯程质保⾦
的新规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程质保⾦的新规定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程质保⾦⽀付规定是怎样的
⼯程质保⾦预留⽐例不⾼于结算总额的3%
⼯程质保⾦预留⽐例不⾼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清理保证⾦通知》中的要求。《⽼办法》并未强制性要
求⼯程质保⾦的预留⽐例,只是规定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按⼯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例预留保证⾦。
实践中虽然⼤部分⼯程项⽬的质保⾦的预留⽐例未超过5%,⼯程质保⾦3%最新规定但对于⼀些新型或风险较⼤
的项⽬,发包⼈还是会预留较⼤⽐例的⼯程质保⾦,作为其项⽬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业,很多⼯程承包项⽬中承包⼈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的⼯程质保⾦⽆
疑会让承包⼈承受过⼤的资⾦压⼒。并且,⼯程质保⾦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只是⼀种担保措施。为此,《办法》
在限制⼯程质保⾦预留⽐例的同时,推⾏银⾏保函制度,规定承包⼈可以银⾏保函替代预留保证⾦,并规定保函⾦额
不得⾼于⼯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举将⼤⼤减少施⼯企业的资⾦占⽤和现⾦流压⼒,显著减轻施⼯企业负担。
⼯程质保⾦的新规定的变化
1、⾸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程质量保证⾦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切⾝利益。实践中,发包⼈经常有意或⽆意将⼯
程质量保修期与⼯程质保⾦的返还挂钩,要求在⼯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可返还质保⾦。但根据《建筑⼯程质量管理
条例》规定,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
的合理使⽤年限。因此,如果按照发包⼈的要求,那么质保⾦就要等到⼯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不
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量的质保⾦返还争议。
虽然《⽼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般为六个⽉、⼗⼆个⽉或⼆⼗四个⽉,具体可由发承包双⽅在合同中约定,
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在发承包双⽅未对缺陷责任期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质保⾦的到底应当何时返还。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以2年、5年作为质保⾦最长返还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现)。本次新出台的《办
法》规定,缺陷责任期⼀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家⾸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
最长期限进⾏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返还争议,缓解承包⼈被拖⽋⼯程尾款的状况。
2、已缴纳履约保证⾦,不得同时预留⼯程质保⾦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程项⽬竣⼯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的,发包⼈不得同时预留⼯程质量保证⾦。采⽤
⼯程质量保证担保、⼯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式的,发包⼈不得再预留保证⾦。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不
得同时预留⼯程质保⾦的规定,最先出⾃《清理保证⾦通知》;已采⽤其他保证⽅式,不得再预留保证⾦的规定,系
之前《⽼办法》的原⽂规定。
根据2013 版施⼯合同⽰范⽂本,质量保证⾦的扣留⽅式,主要有两种:
(⼀)逐次扣留,即发包⼈在⽀付⼯程进度款时按⽐例逐次扣留;
(⼆)⼀次性扣留,即发包⼈在⼯程竣⼯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在合同双⽅未有另⾏约定的情况下,原则
上则适⽤第⼀种⽅式,即在⽀付⼯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最经常采⽤的质保⾦扣留⽅式。但是,
如果实践中承包⼈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这⼀常规性的质保⾦扣留⽅式,将与《办法》中关于竣⼯前已缴纳
履约保证⾦,不得同时预留⼯程质保⾦的规定发⽣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应尽量采⽤在⼯程竣⼯结算时⼀
次性扣留质保⾦的⽅式,或采⽤在⼯程竣⼯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提交质量保函的⽅式。
3、预留⼯程质保⾦可由第三⽅托管
《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采⽤预留保证⾦⽅式的,发承包双⽅可以约定将保证⾦交由“第三⽅”⾦融机构托
管。虽然《⽼办法》中对⼯程质保⾦的托管已有类似规定,但《办法》本次特别强调了托管⾦融机构的“第三⽅”属
性。希望通过第三⽅托管机构的监管,实现⼯程质保⾦的专款专⽤,避免质保⾦的延期返还,解决发包⼈挪⽤、滞留
⼯程质保⾦导致施⼯企业权益损害的情况。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能否被顺利接受不容乐观。
在《办法》出台之前(特别是在《清理保证⾦通知》出台后),部分省份对于⼯程质保⾦的第三⽅托管已有⽐较具
体措施。例如吉林省规定,质保⾦应存⼊第三⽅⾦融机构托管,并签订《建设⼯程质量保证⾦托管协议书》。建筑⼯
程竣⼯验收前,施⼯单位应当在第三⽅⾦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存⼊,对未结
算完成的⼯程,建设单位可从⼯程结算价款中⼀次性划拨存⼊施⼯单位开设的账户。质保⾦仅⽤于⽀付由于承包⽅原
因造成的缺陷⽽进⾏维修的费⽤,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挤占、挪⽤。建筑⼯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的使⽤、退
还实施统⼀监督管理。
4、增加逾期返还⼯程质保⾦的违约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应当在招标⽂件中明确保证⾦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
保证⾦的下列事项进⾏约定:
(⼀)保证⾦预留、返还⽅式;
(⼆)保证⾦预留⽐例、期限;
(三)保证⾦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式;
(五)保证⾦预留、返还及⼯程维修质量、费⽤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的违约⾦⽀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本次《办法》新增内容。
质保⾦作为⼯程款的⼀部分,逾期未⽀付时通常应适⽤于⼯程合同中关于发包⼈逾期⽀付⼯程款的违约责任。在
当前⼯程施⼯⾏业处于买⽅市场的情况下,单独约定⾼于逾期⽀付⼯程款的违约责任,对承包⼈来讲并不太现实。⽐
较符合实际的作法是,国家相关部门在制订新的⼯程合同⽰范⽂本时,设定逾期返还⼯程质保⾦违约责任的规范条
款,以逐渐推⼴适⽤。
综合以上介绍,⼯程质保⾦预留⽐例不⾼于结算总额的3%。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程质保⾦的新规
定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9:41: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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