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规定的解读
重 点 法 条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
得设立地役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的
规定。
条文释义
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
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用益物权人不仅对所用益的标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
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这是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
根据物权编的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
基地使用权等。
本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
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
权。根据本条规定,用益物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效力,这种效力还可以对抗
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第一,用益物权设立在先。土地所有人此前已经为他
人设立了用益物权。比如国有建设用地已经出让给他人,或者集体所有的
农业用地已经发包给村民,或者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已经划定给村民作为
宅基地使用。此时,他人在先取 得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所涉土地即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占有是排他性的占有,包括排除所有
权人。第二,未经在先用益物权人同意,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根据
本条规定,如果用益物权在先设立,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尊重用益物权人的
权利。如果所有权人想以所涉地块为供役地为他人设立地役权,必须征得
用益物权人的同意。不论所有人想设立哪种地役权,这种地役权对在先用
益物权影响或大或小,都必须取得用益物权人的同意。所有权人不能因为
所设立的用益物权影响不大,而不征得用益物权人的同意。比如在农田上
架设通信光缆的通过权,虽然对承包者的农业生产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仍应获得该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同意方可设立。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9:29: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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