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有什么异同?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
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
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
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
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
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职
权有各自的不同,总的来说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
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
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
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
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的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
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
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
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
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院长的提请,任免
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
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
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
武器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9:08: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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