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特征为2011年新增)
物权: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
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
物权 债权
1.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它只是发生在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
人。绝对权也称为“对世权” 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物权属于支配权
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
顺利实现
权利,从而实现其利益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法定主义
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设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
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
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
由确定
示。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
体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 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
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
人返还原物
(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
赁”: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
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
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
在后的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11年修订,掌握)
1.物权法定原则
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化、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效力法定化、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物权保护
方法法定化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具体包括:(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只有一个所有权;(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互相冲
突和矛盾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公示的效力
必须由法律规定。如我国法律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
让已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预告登记:为了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
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三)物权的种类(2011年新增)
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自物权
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
分类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主物权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
从物权
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
支配的权力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
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
物权
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
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无论当事
人意思表示如何都不影响这些物权的成立,法定物权
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
押权
有存续期限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
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如所有权 无期限物权
从设立目的的角度
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
事人的意思为标准
意定物权
以物权的存续有无限期为标
有期限物权
准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1.物权的保护方法
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方法保护物权。物权方法依物
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分为:(1)请求返还原物;(2)请求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
2.债权的保护方法
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损失为主,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
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
不同 物权 债权
(1)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前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于民法
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 关于债的规定
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
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
(2)适用范围不同
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在保护物权时,采用损害赔偿方法仅适
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
(3)目的不同 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
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
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
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
标志。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
(1)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对于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
的独占性 主义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但所有
(2)所有权
权人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
的全面性
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3)所有权
所有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的单一性
(4)所有权
一般而言,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的存续性
(5)所有权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
的弹力性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生产
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志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
(1)原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始取得
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
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当归还失主
国有化和没收
(2)继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受取得
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
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3)善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
意取得
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
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因物权主体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
公民死亡等,这种情况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灭。
(2)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三)共有
共有:多个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又成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
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
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夫妻共同财产;(2)家庭共同财产;(3)遗产分割前的共
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
(1)成立的原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
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
因不同 提
系。
(2)标的物不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
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同 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
(3)权利的享
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有不同
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 对第三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
人行使权利的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
不同 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
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
(5)分割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
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
物的限制不同 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
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用益物权的
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
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与所有权和担保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
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标的物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类型 解释
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建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2)建设用地
设用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权的土地;(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
地使离出来的用益物权;(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用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
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地承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
包经
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新型的用益物权
营权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2)
3.宅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宅基地使
基地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4)宅基地使用
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5)宅基地使用权
权 受国家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4.地
的权利。(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
役权
己不动产的效益;(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
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
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2.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
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转移而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
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
使权力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财产不转移占有。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为抵押财产。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存在和发生为基础和前提。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定抵押权)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
抵押合同而设立(意定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作为抵押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权标的的财产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
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禁止抵押的财(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
产(掌握) 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需要办理抵押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登记的财产
对于上述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
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例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
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所有权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答疑编号2883320201]
『正确答案』A
2.质权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二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质权
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权、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
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
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债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该规定体现出了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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