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须知
一、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
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
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
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
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
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
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
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
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
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片(48×33mm)
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
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
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
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
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
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
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
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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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
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
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
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
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
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
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
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
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
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
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
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
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
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
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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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
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
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
明。
三、公示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
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
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
《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
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
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五、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损毁,申请人在证件有
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
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
书面声明,损毁的须交回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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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的,需重新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
入境事务处重新为申请人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
证件。
六、证件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50元
七、 注意事项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
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
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
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
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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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8:38: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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