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1: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八年级上英语单词表)

一、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的三个特点

弹劾式诉讼:1.诉讼由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提出控告,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2.被害人和加害人诉讼地位平等,共同主导着诉讼的进行和结局

3.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 (控审分离)

4.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纠问式诉讼:1.主动追究,不告也理

2.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客体化,沦为被拷打逼问的对象,刑讯合法化和制度化

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书面审理方式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运用和证明力大小均由法律预先规定

二、审判机关的性质

在我国,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

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三、审判机关的上下级关系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均受的监督。

由于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因而在具体案例的审判中,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对

下级人民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分别通过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

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

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

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

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

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五、检查机关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六、侦查机关的类型

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人民检察院具有补充侦查的权力。

七、当事人概念,种类

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中处于事实上的原告人或者被告人地位,承担控诉或者辩护职能,并与

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

被告人。

八、被害人权利和辩护人权利

被害人与其他诉讼当事人共有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的权利等

被害人特有的主要诉讼权利:1.自案件移动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权

3.申请抗诉的权利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达成刑事和解的诉讼权利等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提

出抗诉

辩护人: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的权

利。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以及审判阶段的法庭质证权和辩论权

九、审判公开原则

就公开内容而言,审判公开包括审理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

就公开对象而言,审判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我国不公开审理情形: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

理的 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

案件(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可以派代表到场)

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1.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

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4.实行疑罪从无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裁定且生效之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

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 3.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十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立

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

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十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发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

案件 4.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移送管辖制度可以突破级别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p82

十三、任职回避p92

目的:从源头即职务上切断潜在的、可能的利益牵连

相关规定:任内:对父母、子女、配偶的任职有要求

离任后:对本人的任职也有要求

(法官,检察官及党员领导干部)

十四、证据的种类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十五、证据的分类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证据来源的不同)

3.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证据的内容和证明作用的不同)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

十六、补强证据规则

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主要包括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言词证据的补强

意义:1.可防止重口供轻物证的倾向 2.有利于保障准确认定案件事实p109

我国刑诉法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

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识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

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

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做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十七、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十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取保候审: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

生社会危险性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我国监视居住分为两种:

一般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

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

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指定监视居住:1.无固定住处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

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

居所执行。

十九、逮捕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的必要

二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自然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3.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单位

4.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因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财产而遭受损失的,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1.刑事被告人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十一、一审上诉抗诉期间

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二十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规则

讯问犯罪嫌疑人: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法律规

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其他任何人员都无权行使这项专有职权。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

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应当告

知其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令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作无罪的辩

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

4.侦查人员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

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并且录音或者录

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无阅读能力,向其宣读。记

录有遗漏或差错,其可补充或改正。其承认无错,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

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其亲笔书写

供词

7.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

利,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讯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

自己有罪。

询问证人的规则: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

的地点,必要时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3.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5.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二十三、检查的对象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侦查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但是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

要征得被害人同意,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除了进行人身检查外,对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二十四、特殊侦查措施

特殊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

技术侦查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

秘密侦查包括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卧底侦查,化妆侦查,诱惑侦查等。刑诉法规定对秘密

侦查的实施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不能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

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以防止秘密侦查的滥用。

控制下交付:对涉及给付等违禁品或者财产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二十五、补充侦查的条件

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二十六、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审阅案卷材料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4.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进行必要的鉴定活动 6.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7.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

二十七、审查起诉的处理

审查起诉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起起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

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对于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侦

查或者补充调查以2次为限。

二十八、不起诉的种类,适用条件,法律后果,救济途径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3.犯罪已

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

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1)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经受过刑事

处罚的; (2)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 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而犯罪的; (4)

犯罪嫌疑人因避险过当而犯罪的;(5)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6)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

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7)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 (8)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9) 犯罪嫌疑人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

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

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

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根据证据认定案

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救济途径: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

决定有错误时,应当在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移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公安机关可以在7日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

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对于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

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有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

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十九、不起诉的程序

1.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2.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p261

三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三十一、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十二、第二审案件的审判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2.开庭审理原则 3.上诉不加刑原则p301

三十三、死刑复核程序基本条件

1提审被告人。2审查核实案件材料。3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4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

察院提出意见的,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5

作复核审理报告。

三十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和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三十五、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有严重疾

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

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用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如果认为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也不能予以监外执

行。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必须保外就医的,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先由省级人

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三十五、申诉的处理

监狱与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

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三十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针

基本原则: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原则

3.全面调查原则

4.分案处理原则

5.不公开审理原则

基本制度:1.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2.全程法律援助制度

3.社会调查制度

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5.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方针:教育、感化、挽救

三十七、

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条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条件

1.该程序只能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的

4.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三十八、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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