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
务一体化,根据《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起,个人和单位新申请下列公共就业服务,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一)失业人员申请下列服务,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1、失业登记;
2、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5、职业技能培训备案;
6、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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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就业困难人员临近退休社保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由自主创业实体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
事务所受理。
(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其岗位信息申报、信息核查、安排招
聘和录用备案服务,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由所招
用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五)劳务派遣机构申请从事临时性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费用,
由所派遣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由被推荐上岗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受理。
二、从2012年1月1日起,原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下列公共就业服务,改由
相应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临近退休社保补贴,由申请人户籍地的街道劳
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由申请人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
由所招用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劳
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四)劳务派遣机构申请从事临时性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费用,
由所派遣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五)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由创业实体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
所受理。
三、为做好各项业务衔接,深圳市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11年12月22日18
时至12月31日24时进行数据迁移。期间,市、区、街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暂停受
理各项业务。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33咨询,或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
///)。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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