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4-11-05 18:45: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火花塞品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

务一体化,根据《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211日起,个人和单位新申请下列公共就业服务,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一)失业人员申请下列服务,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1、失业登记;

2、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5、职业技能培训备案;

6、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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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就业困难人员临近退休社保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由自主创业实体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

事务所受理。

(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其岗位信息申报、信息核查、安排招

聘和录用备案服务,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由所招

用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五)劳务派遣机构申请从事临时性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费用,

由所派遣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由被推荐上岗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受理。

二、从201211日起,原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下列公共就业服务,改由

相应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临近退休社保补贴,由申请人户籍地的街道劳

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由申请人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

由所招用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劳

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四)劳务派遣机构申请从事临时性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费用,

由所派遣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五)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由创业实体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

所受理。

三、为做好各项业务衔接,深圳市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11122218

时至123124时进行数据迁移。期间,市、区、街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暂停受

理各项业务。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33咨询,或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

///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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