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20XX)XX律函字第 号
XXXX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北京XXXX有限公司之委托,指派本律
师就我方与贵司经营的“XXXXXX系统”搜索结果存在侵权事宜,
特致函如下:
一、根据我委托人北京XXXX有限公司提供的侵权链接等资料
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贵司运营的搜索引擎系统以自动检索方式而链接到第三方网
站的信息:标题为“北京XXXX有限公司怎么样?”的网页,链接
为:*******************其内容系别有用心的利益团体
为诋毁我委托人的声誉并干扰我委托人正常生产经营而捏造,严
重背离事实真相,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诽谤和名誉侵权。作为
媒介,贵司没有尽到对内容的审查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内容信
息在贵网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侵害。
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
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信息,如已发布、传播的,应立即停止传输。贵司作为网络信息
服务提供商,对于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理应承担禁止其发
布、传播的义务。
三、根据北京XXXX有限公司之授权,本律师结合以上事实与
理由,并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诉累之目的,今正式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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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6:57: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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