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148条对什么进行规定?
小编希望 现行公司法148条对什么进行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
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为了让公司对程序的设立,对内外关系,机构
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所规范,制定了公司法。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让各公司问题有所
改善,国家不断修改法律,于2014年发布了新公司法,现行至今。新公司法多了许多规
定,让我们看看在现行公司法148条中规定了些什么?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6:55: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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