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非营运类轿车6年免检新规定
2016非营运类轿车6年免检新规定
根据交通法的不断改革,很多车子都是可以免检的,那么我们必
须知道车子免检的定义,非营运类的轿车6年免检,就是说车子可以
不需要上线检验,但是车主必须定期的到车管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交警中队申请检验的合格标志,然后贴在汽车的前挡风玻璃上。
一、车子年检的年限规定
非运营类的轿车6年免检是从2014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所
以在2012年9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车子是可以免检2次的,但是
如果是2010年9月1日到2012年8月31之间注册的车子,是可以
免检一次的,当车子的注册时间是在2010年8月21日之前注册的,
就需要按照之前的年检流程办理。
二、那么哪些车子是可以免检的.呢?
1、车辆必须是非营运类的。
2、车子的核载人数在6人一下。
3、车辆必须是驾驶证上注明的9种车型,微型轿车,小型轿车,
中型轿车,大型轿车,大型普通客车,小型越野客车,小型专用客车,
微型普通客车,微型越野客车。
4、车子的注册登记时间是在2010年9月1日之后的。
三、那么对于那些车子是不能免检的呢?
1、车子从出厂时算起,超过四年没有上牌。
2、车子曾经出现过令人伤亡的事故。
3、车子出现的一些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没有处理的。
4、车子在2014年9月1日年检未参加的,就必须按照以前的规
定流程进行年审。
阅读延伸: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
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公安
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大气污
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
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将有关
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严格规
范新生产机动车和在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
网;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促进黄标车和
老旧车淘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
精细化和信息化。
二、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大气法》
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
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
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
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
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
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
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
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优化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环境保护、认证认可监
管部门要加强协作,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空间布局优化、合理有序发
展。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
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检验机构要
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
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
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
(三)加强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核查。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
验。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信息
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四)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
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
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
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
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省份,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
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
(五)大力推行便民检验服务。鼓励检验机构通过或短信平台、
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验业务,开设专门的预约检验通道、
窗口,做到随到随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
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
加免费导办人员,维护良好检测秩序,杜绝非法中介扰民行为。各地
环保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
称、地址、等相关信息,方便众就近验车。
三、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
(六)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各地环保部门要提请人民政府结合
本地实际,出台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措施,
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
理力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
本淘汰黄标车。研究制定便民服务措施,采取提前告知、简化流程、
开辟绿通道等措施,方便车主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七)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工作。环保部门要在车辆集中停
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
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
下,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
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要通知车
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
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的违法行为。
(八)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
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各地
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
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公
告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四、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九)强化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不再对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进行核准。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
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排放检验,与环境保护部
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并在2016年底前实现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
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实时传送。
(十)推进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联网。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
《大气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
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与环保部门联
网时,应向当地地级城市环保部门主动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地级城市环保部门对符合环境保护部
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检验机构应予联网,并公开已联网
的检验机构名单。
(十一)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排放
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
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检测过程及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
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应加强检验机构
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重点加强技术能力有效维持以及管理体系有效性
的监管,确保检验数据质量。环境保护和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对排放检
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
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排放检
验机构。
(十二)强化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大气法》
要求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定
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
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应对
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
环保配置查验。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
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法》有关条款予
以处罚;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
关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省市环保部门应将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十三)加强检验数据统计分析。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排放检
验数据分析,核查检验数据异常情况,分析查原因。对于排放检验
中发现的排放超标数量大、比例偏高的车型,地级城市环保部门应逐
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启动调查机制,确认该车型新生
产车辆是否超标排放,依法进行处理,并报告环境保护部。
(十四)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要正确
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排放检验机构社会化,严格执行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规定。环
保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参与
检验机构经营。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
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
五、加快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和队伍建设
(十五)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机
构标准化,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
能力建设标准》中关于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硬件设备标准和综合业务
平台建设标准要求,逐步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水平。加大业务培
训力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技能。
(十六)加快推进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快机
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设工作进度,对在用车排放检验实施在线监控,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2016年底前,各排放检验机
构应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
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7年底前,建成国
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
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
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6:27: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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