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规范本行与京
卡借记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办理本行借记卡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与本行借记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
位、京卡借记卡主卡、附属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借记卡主卡、附属
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京卡是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银行卡的通称;京卡借记卡
是其中的一个借记卡品种。
第三条 凡符合本行确定及不时调整的申领条件的个人,均可申办京卡借记卡。已持
有京卡借记卡的持卡人可为其他自然人申办附属卡,持卡人已持有的借记卡即成为主卡。
每一申请人仅限申办三张京卡借记卡主卡,已持有三张京卡借记卡主卡的持卡人不得再
申办京卡借记卡主卡;特殊情况须经本行同意。每张主卡最多允许申办两张附属卡,并
可按照本行规定设定附属卡不同的应用授权等级,每一等级的附属卡拥有不同的业务权
限,附属卡持卡人仅能在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和使用附属卡。
第四条 京卡借记卡的主卡和附属卡共同支配同一银行结算账户,附属卡所有交易款
项均计入主卡账户,附属卡所产生的债务由主卡持卡人和相应附属卡的持卡人承担连带
责任。主卡持卡人在按照本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有权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第五条 申请人申办京卡借记卡时,应到本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申办手续。主卡持
卡人申办附属卡时,可自行或者与附属卡申请人共同到本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申办手
续。申请人办理京卡借记卡申办手续及主卡持卡人为附属卡申请人办理附属卡申办手续
时,应使用实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与附属卡申请人共同保证其所提供的上
述申请表和信息、文件、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京
卡借记卡主卡的,应当经本行同意,并且除须提供上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
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授权文件、代办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
他信息、文件和资料;附属卡除主卡持卡人外,不允许他人代办。主卡申请人、附属卡
申请人和代办人共同保证代办人提供的全部信息、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
效。
第六条 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主卡申请人、附属卡申请人、代办人
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
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
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主卡申请人、附属
卡申请人、代办人、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主卡申请人(或其代办人、附属卡申请人)应
在签收时检查银行卡卡片和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银行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
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主卡申请人(或其代办人、附属卡申请人)
有权且应当拒收。
第八条 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收到京卡借记卡主卡和附属卡卡片后,应立即在
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需要主卡持卡人或/及附属卡持卡人(统称“持卡人”)
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主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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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均应在收到银行卡卡片后,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机具修
改银行卡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支付密码,并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
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
持卡人不应使用该主卡和附属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
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
需要输入其支付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
一般识别标准执行。对于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办理京卡借记卡的,单位应对员工身份
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且须员工本人按照北京银行规定办理激活手续。
第九条 京卡借记卡属于个人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并可开立人民
币定期储蓄账户、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账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
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及外币的储蓄等功能。卡内存款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
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
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京卡借记卡(包括主卡和
附属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转账等
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
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京卡借记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可使
用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机具上进行消
费、取现及其它交易时,须遵守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京卡借记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
用,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之间也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持卡人仅可将主卡卡片、附属卡卡片和账户用于本行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允许的
合法及正当交易,且须遵守本行有关京卡借记卡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法令以及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卡片或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恐怖
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对于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
交易,本行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或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的相
关调查。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
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
机具吞卡的应在吞卡日起七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本行自助
机具吞卡的情况下为本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
因持卡人遗忘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控制风险之目的,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特
定类别交易的次数或/及最高金额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具体以届时本行公
布施行的为准。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更换、挂失主卡卡片、附属卡卡片以及开立账户、撤销账户、
使用账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本行的业务规定并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本行可
自行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费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京卡借记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
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十六条 凡使用京卡借记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的密码或本行核发的动态密码、
数字证书等本行认可的身份认证工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
码、数字证书等数据电文信息处理交易而产生的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据。持
卡人在自助机具上进行交易,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引起的差错,应于24小时内(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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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顺延)与本行取得联系,本行将根据有关资料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京卡借记卡(包括主
卡和附属卡)的卡片、卡号、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以及申
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在本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
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主卡卡片、附属卡卡片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
为持卡人。(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京卡借记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的
卡片及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卡片丢失、被盗抢、毁损或者卡片
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
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
或注销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或注销生效前他人使用主卡、附属卡、利用密码、数
字证书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的,应当在口头
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
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
为口头挂失。(3)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
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卡片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
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银行卡
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4)京卡借记卡主卡挂失,不影响附属卡的使用;任一
附属卡挂失也不影响主卡及其他附属卡的使用;主卡内账户资金被冻结、止付后,附属
卡持卡人也不能使用被冻结、止付的账户和资金;主卡销卡后,全部附属卡随之停止使
用并自动失效,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将附属卡交还本行并按照本行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费率标准
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
人。京卡借记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京卡借记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如卡片损坏
由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更换新卡。
第二十条 京卡借记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
主卡卡片、附属卡卡片或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
停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主卡或/及附属卡卡片。
第二十一条 北京银行或其合作单位可以为京卡借记卡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优惠
和便利,持卡人享受服务、优惠和便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如有纠纷应与具体服
务、优惠和便利的最终提供方解决,本章程涉及的其他各方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不符
合活动规则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享有本行(或本行合作单位)提供的服务、优惠或便利的,
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京卡借记卡的一切事宜适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
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0年1月25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做出,经本
行以本行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
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法令的强制
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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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6:12: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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