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
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
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
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
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
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
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
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
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
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
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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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医疗机构出具的
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
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
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
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
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
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
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 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
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
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
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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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
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
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
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
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
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
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
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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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
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
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
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
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
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
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
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
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
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
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
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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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
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
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
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
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
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
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
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
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
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
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
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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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
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
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
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
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
20个工作日
第2章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
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
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
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
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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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
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
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
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
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
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
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
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
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
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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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
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
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
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
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
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
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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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
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
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
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
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九条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
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
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
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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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
(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
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
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
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 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一)受理条件: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
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
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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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
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
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
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
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
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
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
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
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
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
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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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证件证明。
第十一条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
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
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营业税+所得税)以上或者
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
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
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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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
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
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
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
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
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
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
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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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
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
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
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
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
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
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
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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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
时限。
第3章 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和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第十二条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
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
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2.在规划区以外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标准为不低于二
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小城镇农转非。
(二)应出具的证件证明: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在规划区内合法住房或合法购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
上证明。
第十三条 办理小城镇户口迁移
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
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办理迁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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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
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2.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3.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迁入的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
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
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
付款购房证明;
3.夫妻投靠迁入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
母同住的,须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
件;
4.外省市人员办理本市小城镇户口的,还须提供进京批件,即《外
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
户口申请表》的复印件(此批件由办理小城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
出所承办民警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仅供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使用,并加
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其他投靠迁入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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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录
14个卫星城:
通州区通州镇卫星城,大兴区亦庄卫星城、黄村卫星城,房山区燕房
卫星城、良乡卫星城,门头沟区门城卫星城,昌平区昌平镇卫星城(南口、
埝头)、沙河卫星城,延庆县延庆镇卫星城,怀柔区怀柔镇卫星城(雁栖、
庙城、北房),密云县密云镇卫星城、平谷区平谷镇卫星城,顺义区顺义
镇卫星城(牛栏山、马坡),丰台区长辛店卫星城。
33个中心镇:
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
窦店镇、长沟镇、琉璃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宋庄镇、马驹桥镇、永乐
店镇、?县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杨镇、后沙
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镇、采育
镇,平谷区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杨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太师屯镇、
溪翁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
第十四条 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农转非,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
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或购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2.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
(1)申请人为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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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不得单独申请);
(2)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3)申请人在本市卫星城、小城镇购房,办理“小城镇农转非”或
“农转非”,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二)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要求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住房证明;
4.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住房证明须提供:北
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正式购房发票或
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5.其他证件证明。
第4章:附加
人口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对家庭稳
定和对养子女抚养教育有益,公安机关除了取消收养独生子女不予解决进
京入户的限制以外,还将北京市收养子女在京入户条件调整为3条:
一、 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与收养人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2、养子
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在京入
户。
二、 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继父在京入户条件也有所调整,只要满足
以下3个条件,18岁以下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请北京户口:1、继父与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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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的母亲结婚三年以上;2、继父再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过一名子女;3、
未成年人由母亲抚养已达三年以上,并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
婚协议书,时间以法院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
三、为解决部分未成年人的父亲已经死亡、且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
父母抚养、现面临上学没有北京户口的问题,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祖父
母在京入户条件也有所变化。凡是符合以下两点要求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申
请入户:1、未成年人父亲生前为本市户口,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
母抚养;2、未成年人与其祖父母经本市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办理了监护
抚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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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要接受自己行动所带来的责任而非自己成就所带来的荣耀。
2、每个人都必须发展两种重要的能力适应改变与动荡的能力以及为长期
目标延缓享乐的能力。
3、将一付好牌打好没有什么了不起能将一付坏牌打好的人才值得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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