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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筒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
发展"乐搭”品牌系列智能百搭产品,就乙方经销甲方"乐搭”品牌系列产品
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在市区县开设(专卖店、专柜或专区等)销售甲方的"
乐搭”品牌系列产品。
2、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
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
议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3、乙方每次应在订单确认后的天,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全额支付货款,
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
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4、乙方应按照甲方在本协议附件1《价格表》中所示价格销售"乐搭”
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5、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
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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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提供乙方高质量的"乐搭”品牌系列产品。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
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
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7、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
品、技术培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的销售工作
迅速展开。
8、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
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9、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乐搭”品牌系列产品的产
品类别、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天告知乙方。
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
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9、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
10、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
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终
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
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12、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
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13、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
争。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
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1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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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
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5、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
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16、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
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17、乙方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及时
通知甲方。
18、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
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19、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天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
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
有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及相应报告,以便保
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0、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以及结束后年,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
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
作围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
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21、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
在协议期完成规定的销售额万元。销售结算以年为单位,完成年度销售额,
甲方按销售额的5%的比例给予奖励。超出销售额外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
2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区域代理商保证金万元,在经销期满后如续签合
约将留作下年保证金。否则将全款返还乙方。
23、乙方禁止从事网络线上销售活动,如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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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收回乙方销售商许可。
8.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8.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
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九、违约条款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
得随意变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9.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
知后天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9.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
损失。
9.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
损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
责。
9.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
方名誉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
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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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9.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
约责任。
十、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
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天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
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10.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
素。
10.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
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天,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什么
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
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十一、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
人民国法律。
11.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
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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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任何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的精神协商加以解决,如
果不能解决,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天未
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1)仲裁应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
否则仲裁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1.4、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协议的变更:
12.1、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
的原因,需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价格等)进行调
整,提出修改的一方应提前至少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12.2、双方如果对上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
12.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变更。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
同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协议的终止
13.1、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乙方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的。
(4)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
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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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
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
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13.2、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
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
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3.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终止日前已产
生的义务或权利。
十四、其它
14.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
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的形式发送。
14.2、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确
切时间为准;若以电子形式送达,则电子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的电子系统的时
间即视为送达;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的
时间为准;若以挂号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的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五
个营业日为准。
14.3、本协议底部所注明的地址,,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
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
担。
14.4、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的所有讨论、
协商及协议。
14.5、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签定的附
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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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
等的法律效力。
14.7、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协议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4.8、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
14.9、本协议以中文本为基准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
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协议期限
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
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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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 :
: :
传真: 传真:
: :
收件人: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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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5:5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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