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核心内容: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
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下面法律
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
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
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
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
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
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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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
意更改。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
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
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
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
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
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
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
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
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
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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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
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
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
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
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
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
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
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
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
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
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
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
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
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
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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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
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
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
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
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
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
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
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
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
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
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
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
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
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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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
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
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
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
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
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
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
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
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
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
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
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
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我国目前
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
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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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
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
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
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
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
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
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
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
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
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
量按比例分配。 实践中,比如对股票的分割,在《胡红卫诉黄
燕明离婚及分割股票、中签股票抽签表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
在分割股票时,判决依据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
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
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
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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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
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
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
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
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
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
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
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
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
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
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
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
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
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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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
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
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
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
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
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
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
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
理。
6)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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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
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
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7)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
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
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
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
法院处理。
8)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
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9)、军人复员费的分割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
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
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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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
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军人身份特殊“另类”财产多———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
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
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
一般平均分配。»全文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
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
个人所有。»全文
10)、征地补偿款的分割
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征地补偿款做出具体的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
补偿对象,但收益人往往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
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在判定征
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类推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
费的法律原则,在财产分割中应当依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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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买断工龄款的分割
买断工龄款补偿费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买断工龄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
妻共同财产尚有争议。一般认为,依照我国法律的性质,个人财
产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
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
质。买断工龄款则是基于工作,因此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
性质,在财产分割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认为: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
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
所支付的款项。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
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
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
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12)、比赛奖金的分割
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金是否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与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没
有绝对关系,主要在于奖金的荣誉性质,比赛奖金体现了国家和
社会对个人的比赛成绩的一种肯定与评价,带有明显个人的荣誉
性,有着人身权的性质。和比赛奖牌一样,比赛奖金也属于一方
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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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陪送嫁妆的分割
在我国民间传统风俗中,嫁妆一般是女方为女儿出嫁而
陪送的财物,也就意味着是对女儿个人的赠与,而非是对夫妻双
方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从我国传统的风俗的角度上,如果没
有明确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将嫁妆作为个人财产
来处理。
14)、保险金的分割
保险金的取得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风险收益,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以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人
身投保或为其共同财产投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应
该按保险费和保险金各自分析: 首先,对于保单已缴纳保
费,如果没有变更受益人,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人兼受益人,
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
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当给予
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其次,对于保单所载明的
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
的受益人不变。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
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
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5)、虚拟财产的分割
虚拟财产专属于游戏玩家或游戏营运商,能够被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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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支配、管理和使用。虚拟财产是游戏者花费大量时间取得的结
果,有的虚拟财产是玩家用现实中的金钱换取的,即有些游戏所
谓的装备等。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买卖的现象也很正常。由此
可知,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可以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在现实中
也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际分割中如果难以确定其
具体价值,可以参考其他取得财产的方式,一般可以采取竞价的
方式,出价高的一方可以获得游戏账号,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
偿。
16)、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的分割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
止夫妻共同生活。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
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
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
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
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
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
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
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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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新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婚
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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