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00:15: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北京托福考试时间)

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10003000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

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000以上

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

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000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

《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100000元以上。盗窃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

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

6条第3 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⑵ 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

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

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

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

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500000元以

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

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

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

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盗窃罪根据量刑的轻重不同,会有相关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都会

受到刑法严重的处罚。

入室盗窃未遂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量刑标准的解析如下:

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

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

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

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

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

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

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

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

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

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

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

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

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

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

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

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

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

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

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

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

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

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

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

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

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

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

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

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

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

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

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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