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山东独生子女费政策新规定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
励政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年山东独生子女费政策,
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年山东独生子女费政策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
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
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
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
女费的发放标准。
2016年1月1日全国开始实施二胎证策,独生子女费还会继续吗?
在新的法律规定中,为了完善人口的发展的长期战略,目前国家
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全面实施二胎政策和修改计生法和
其他生育政策的相关联的配套规定。
独生子女政策
对于这次全面实施二胎证政策以后,对于现在的独生子女政策的
一些奖励和扶助家庭的一些政策是不是要做一些新的调整,也是在二
胎之后又一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独生子女奖励拟继续
在国家提倡夫妻双方生育两个孩子,但是你要是还是终生坚持一
个孩子的话,国家还是会给你夫妻二人颁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
若是获得独生子女证书的的夫妻二人按照国家、省市、直辖市、自治
区应该获得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父母的奖励措施由其单位落实和一
些相关的单位执行、独生子女若是发生了其他的意外,比如发生了意
外事故、伤残和死亡等一系列的问题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记性扶助。
山东独生子女费是多少?有什么样的新规定呢?以下华当教育网DL
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山东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
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
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
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
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
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
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
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
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
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
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
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
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
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
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
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
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
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
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
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
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
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
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
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
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
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
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
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
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
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
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
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山东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从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2013-2015年)》中获悉,到2015年,实行计划生育、子女未满18
周岁的夫妇,每年可获不低于120元的奖励。
山东省继续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大病不出县”、“小病不
出社区”的要求,加快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
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
90%左右。
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方面,实行计划生育、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
妇,每年可获不低于120元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
父母,死亡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伤残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
的扶助金。
在劳动就业服务方面,我省将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另外,山东还将建
设省人力资源市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市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
并开展就业需求预测和失业动态监测,适时发布就业需求和失业预警
信息。
扩大范围
农民有望纳入城镇保障范围
我省将着力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城乡一体、
区域协调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
均衡配置,缩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在此过程中,将积极开展统
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率先把农村居民
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暂不具备条件的则要预留制度对接
空间。
附
2017年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
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
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
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
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
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
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
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
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
待遇。
第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
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
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
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
经济帮助。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
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
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
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
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
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5:36: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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