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马格尼茨基⼈权问责法全⽂及其悲伤的来历
本⽂转⾃:开国际玩笑
英国商⼈威廉·布劳德,⽣于美国,曾是⼒挺俄罗斯的投资者中最有影响⼒的⼀个,九⼗年代初,也就是苏联解体不久后,成
⽴了赫密塔吉(Hermitage),到俄罗斯经商。
2004年,布劳德开始举报其投资的俄罗斯天然⽓⼯业股份公司(Gazprom)内部的腐败,这种腐败其实⼴泛存在与当时的俄罗斯
垄断企业中。
然⽽,第⼆年,当布劳德结束海外旅⾏返回俄罗斯时,他被拒绝⼊境。俄罗斯当局在⼀封信中告诉布劳德,这⼀决定是基于⼀
部确保俄罗斯“有序”进出境的法律,但并没有提供进⼀步的解释。布劳德只好在伦敦继续运营赫密塔吉,最后他把公司搬到了
伦敦。
2007年,俄罗斯内政部官员突击搜查赫密塔吉在莫斯科的办事处,运⾛了该公司数箱⽂件及其他物品。
随后,布劳德要求其法律顾问、莫斯科的费尔斯通·邓肯律所(Firestone Duncan)来跟进这⼀事件,俄罗斯⼈马格尼茨基,正是
这家俄美合资律所的合伙⼈,这⼀案件交由他来处理。
马格尼茨基发现有⼈伪造了退税申请,俄罗斯税务部的两个地⽅税务局也很快批准了⾼达2.3亿美元的退税,⽽退税的资⾦则
被秘密转移。⽽利⽤突击搜查中拿⾛的公司印章和其他⽂件是伪造成功的唯⼀可能。
但是在2008年,马格尼茨基反⽽被秘密逮捕,据悉他在狱中遭到多次毒打,家⼈被拒绝探望,他外出就诊的申请更遭到拒
绝。马格尼茨基2009年在狱中去世,享年37岁。
马格尼茨基的母亲捧着⼉⼦的遗照(照⽚:美联社)
布劳德深感内疚,决⼼为其讨回公道,但是以他⾃⾝的遭遇,他很清楚,迫害马格尼茨基的凶⼿,在俄罗斯是不可能受到惩罚
的。但是这些莫斯科⾼官都家财万贯,经常去欧美旅游。因此,在俄罗斯之外对其制裁反⽽有实际效果。
布劳德除了向媒体公布案情,坚持努⼒游说美国国会。
最终,2012年12⽉美国国会通过了《马格尼茨基⼈权问责法案》,这个以马格尼茨基命名的法案,最开始只专门针对迫害谢
尔盖·马格尼茨基的俄罗斯官员,禁⽌他们进⼊美国或利⽤美国银⾏系统。
时任总统奥巴马签署马格尼茨基法(照⽚:美联社)
2016年12⽉国会将马格尼茨基法扩⼤到所有外国官员,这就是《全球马格尼茨基⼈权问责法》。
根据法律规定,凡有以下⾏为者均可受到美国政府的制裁:
1,对揭露政府官员不法⾏为或追求⼈权⾃由的⼈实施迫害,⽐如酷刑或虐待致死等。
2,实施迫害⾏为的打⼿。
3,负责或参与重⼤腐败⾏为的政府官员或⾼级助理,包括为谋取私利⽽豪夺私⼈或公共资产、利⽤政府合同或⾃然资源的开
采谋取私利、贿赂、或将腐败所得的利益转移到外国司法管辖区。
4,为上述活动提供物质上或财务上的帮助、物质或技术⽀持,或提供商品及服务。
值得⼀提的是,美国针对俄罗斯的《马格尼茨基⼈权问责法案》出台后,俄罗斯总统普京对此感到震怒,宣布禁⽌美国公民领
养俄罗斯⼉童作为报复。
这⼀法案,开创了⼀个先例,虽然⽆法直接去别国惩罚侵害⼈权违背⼈类底线的恶徒,但是可以在家⾥制裁他们!
美国制裁的确有很⼤威⼒,但是依然不够,好在,马格尼茨基之死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美国的《全球马格尼茨基⼈权
问责法》在国际上引发跟随潮,更多国家都通过了本国类似法案,⽐如,毗邻俄罗斯的拉脱维亚、⽴陶宛和爱沙尼亚;加拿⼤
和科索沃。澳⼤利亚、法国、瑞典、荷兰的类似法案正在审议。
根据欧盟外长2019年12⽉9⽇布鲁塞尔决议,欧盟将制定“欧盟版马格尼茨基法案”;在全球范围,欧盟将对那些危害⼈权者实
施制裁,包括冻结资产和旅⾏禁令等。
英国也推出了类似的“全球⼈权制裁法令2020”。且于2020年7⽉6⽇宣布根据新推出的法案及反法等相关法律,对49个来
⾃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朝鲜和缅甸等国的个⼈和团体进⾏制裁。
据不完全统计,⾃马格尼茨基法实施以来,已经有⼀百多名严重侵犯⼈权的外国官员受到了制裁。
曾有记者问⼀旅居华⼈对“马格尼茨基法案”在多国实⾏,有什么感想时,他说出了⾮常朴素的⼀句话:
“追求⼈的权利和⾃由,是我们作为⼈,从内⼼深处与⽣俱来⾃动⽣发的理念;我们不会放弃这个理念。”
被捕后,马格尼茨基到底遭遇了什么,我们可能永远也不会清楚,但是有⼀点可以肯定,如果马格尼茨基肯配合,他⼀定不会
死!
但是,他宁折不弯的选择了坚持。
也许⼈类的⽂明进步就是依靠少数固执之⼈的固执之举,马格尼茨基的坚持终于推动了整个⼈类的进步。
求仁⽽得仁,⼜何怨。马格尼茨基可以瞑⽬了。
注意:
《全球马格尼茨基⼈权问责法》并未定义什么是犯罪,这是每个国家⾃⼰法律决定的,他主要针对⾮法对待犯罪嫌疑⼈以及政
府性的重⼤腐败。
⽽其所定义的恶⾏,实际上在任何国家公开明⽂的法律都是被严格禁⽌的。
附《全球马格尼茨基⼈权问责法》全⽂翻译:
《全球马格尼茨基⼈权问责法》乃美国《2017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中第1261-1265节。
F – ⼈权制裁(⼩标题)
第1261节 短标题
此⼩标题也可称为《全球马格尼茨基⼈权问责法》。
第1262节 定义
在此⼩标题下:
(1) 外国⼈- “外国⼈”⼀词的意思以《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595.304节规定的意思为准(需在本法⽣效⽇前⼀天符合此定义)。
(2) 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权— “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权”的意思以《1961年对外援助法》502B(d)(1)节规定的意思为准(见
《美国法典》第22卷第2304(d)(1)条)。【译注:“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权”相关定义见后】
(3) ⼈- “⼈”的意思以《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591.308节规定的意思为准(需在本法⽣效⽇前⼀天符合此定义)。
(3) 美国⼈- “美国⼈”的意思以《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595.315节规定的意思为准(需在本法⽣效⽇前⼀天符合此定义)。
第1263节 实施制裁之授权
(a) 概述- 总统依据可靠证据,可对任何外国⼈实施(b)款所描述的制裁,当总统认定此外国⼈-
(1) 在任何国家对下列两类⼈实施了法外杀⼈、酷刑、或以其它⽅式违反国际认可的⼈权:
(A) 寻求揭露政府官员进⾏的不法活动;或
(B) 寻求获得、⾏使、捍卫或促进国际认可的权利和⾃由,如宗教、⾔论、结社、集会的⾃由,以及公平审判和民主选举的权
利;
(2) 在第(1)段所述的活动中,作为外国⼈的代理⼈或代表外国⼈;
(3) 是⼀名政府官员,或者是这样⼀名官员的⾼层伙伴,从事、协助、命令、控制、或指挥重⼤腐败⾏为,包括征⽤私产或公
产为个⼈谋利、与政府合同或开采⾃然资源相关的腐败、贿赂、或者向外国管辖区帮助或转移腐败所得;或
(4) 为第(3)段所述活动提供实质上的协助、赞助、或提供资⾦、材料或技术⽀持,或提供商品或服务⽀持。
(b) 制裁描述- 本款所述的制裁如下:
(1) 不允许进⼊美国- 针对⼀个外国⼈个⼈--
(A) 不给予获得美国签证或被允许进⼊美国的资格;或
(B) 如果此⼈已获得签证或其它⽂件,依照《移民和国籍法》第221(i)节(《美国法典》第8卷第1201(i)节)取消该签证或其它⽂
件。
(2) 冻结财产
(A) 概述- 如果外国⼈名下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在美国,或来到了美国境内,或者在美国⼈的拥有或控制下,根据《国际紧急经
济权⼒法》(《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1节及其下列条款)执⾏对所有财产和权益交易的冻结。
(B) 国家紧急要求之不适⽤性- 《国际紧急经济权⼒法》第202节的要求(《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1节)不适⽤于本节的⽬
的。
(C) 与货物进⼝有关之例外-
(i) 概述- 第(A)⼦段下冻结或禁⽌任何财产和财产权益任何交易的授权不包括对进⼝货物实施制裁的授权。
(ii) 货物- 在这个⼦段,“货物”⼀词的意思以《1979年出⼝管理法》第16节(《美国法典》第50卷第4618节)的定义为准(该定义
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1节及其下列条款)下持续有效。)。
(c) 实施制裁时需考虑的某些信息- 在决定是否根据第(a)款实施制裁时,总统须考虑—
(1) 国会每个相关委员会的主席及资深成员联合提供的信息;及
(2) 由其它国家以及监督⼈权状况的⾮政府组织获得的可靠信息。
(d) 由国会相关委员会提出的请求-
(1) 概述- 在收到符合第(2)段就⼀个外国⼈是否从事了(a)款所描述的活动的请求后,总统应在120天内--
(A) 决定该⼈是否从事了这些活动;以及
(B) 就此决定向提出该请求的相关委员会的主席及资深委员、或不⽌⼀个委员会提交⼀份保密或⾮保密报告,包括—
(i) 总统是否对该⼈实施了制裁或打算实施制裁的陈述;及 (ii)如总统已经实施制裁或打算实施制裁,这些制裁是什么。
(2) 要求-
(A) 与违反⼈权相关的请求- 就第(1)段下⼀个外国⼈是否从事了(a)款第(1)和第(2)段所描述的活动⽽提出的请求,应由国会相关
委员会之⼀的主席和资深成员共同书⾯提交总统。
(B) 与腐败相关的请求- 就第(1)段下⼀个外国⼈是否从事了(a)款第(3)和第(4)段所描述的活动⽽提出的请求,应由下列委员会的
主席和资深成员共同书⾯提交总统—
(i) 参议院相关委员会之⼀;以及
(ii) 众议院相关委员会之⼀。
(e) 遵守联合国总部协议和达成执法⽬标例外- 如果接受某个个⼈进⼊美国会有助达成重要的执法⽬标,或者如果接受某个个⼈
进⼊美国以便美国可以遵守与联合国于1947年6⽉26⽇在Lake Success (成功湖)签署、同年11⽉21⽇⽣效的关于联合国总部
的协议,或者履⾏美国的其它相关国际义务,那么(b)(1)款制裁不适⽤于该个⼈。
(f) 执⾏财产冻结- ⼀个⼈违反、试图违反、与他⼈共谋违反或导致违反总统所施加的(b)(2)款制裁、或任何为执⾏此制裁⽽发
布的任何规定、许可或命令,均应受到《国际经济经济权利法》第206节(b)和(c)款(《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5节)所规定的惩
罚,应与违反(a)款描述的⾮法⾏为的⼈同等对待。
(g) 终⽌制裁- 总统可终⽌依据本节对⼀个⼈的制裁,如果总统这样决定并在终⽌制裁前15天内向相关国会委员会报告—
(1) 有可信的信息证明该⼈没有从事制裁涉及的活动;
(2) 该⼈已经因制裁所涉及的活动受到相应起诉;
(3) 该⼈在⾏为上有可信的显著变化,已经对制裁所涉及的活动付出了适当代价,并做出可靠承诺今后不再参与(a)款所描述的
活动;或
(4) 终⽌制裁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利益。
(h) 监管当局- 总统须发布实施本节所需的规定、许可和命令。
(i) 对可制裁的外国⼈的确认- 负责民主、⼈权和劳⼯的助理国务卿,视情况与负责领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以及国务院其它部门
进⾏咨询协商,被授权向国务卿提交可能符合(a)款衡量标准的外国⼈名单,供国务卿审查和考虑。
(j) 国会相关委员会的定义- 在本节中,国会相关委员会指的是--
(1) 参议院银⾏、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外交关系委员会;及
(2) 众议院⾦融服务事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
第1264节 向国会提交报告
(a) 概述- 总统应依据(b)款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应包括—
(1) 总统依据第1263节在提交报告前⼀年期间实施制裁的外国⼈名单;
(2) 对每个⼈实施的制裁类型的描述;
(3) 总统决定制裁的外国⼈的⼈数--
(A) 根据第1263节(a)款在该年期间实施的制裁;及
(B) 根据第1263节(g)款在该年期间终⽌的制裁;
(4) 依个案情况,实施制裁的⽇期,或终⽌制裁的⽇期;
(5) 实施或终⽌制裁的理由;
(6) 总统做了哪些努⼒⿎励其它国家政府实施类似第1263节所授权的制裁。
(b) 提交⽇期-
(1)⾸次报告- 总统应在本法⽣效⽇后120天内依照(a)款提交⾸次报告。
(2)后续报告-
(A) 概述- 总统须依照(a)款于12⽉10⽇或者这个⽇期后国会参众两院开会的第⼀天提交后续报告—
(i) 在提交⾸次报告之公历年,如果在该年12⽉10⽇前提交了⾸次报告;及
(ii) 此后每个公历年。
(B) 国会声明- 国会指出,⾃1950以来每年12⽉10⽇已在美国和国际上被公认为“⼈权⽇”。
(c) 报告的形式-
(1) 概述- 依照(a)款要求提交的每份报告应是⾮保密的,但可以包含⼀个保密附件。
(2) 例外- 总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以第(1)段授权的保密附件形式提交(a)(1)款所要求的名单中⼀个外国⼈名字--
(A) 总统认定这样做关乎美国国家安全利益;
(B) 总统以与国会意图及本法宗旨⼀致的⽅式使⽤此附件;以及
(C) 总统在提交保密名单附件前不少于15天,通知国会相关委员会,说明为什么将该名字列⼊保密附件,尽管有公开可信的信
息表明此⼈从事了第1263(a)款所描述的活动。
(d) 公布于众-
(1) 概述- (a)款所要求的报告内容⾮保密部分应向公众开放,包括在《联邦公报》上发表。
(2) 保密性要求不适⽤于签证记录- 总统应该公布(a)(1)款所要求的名单,不管《移民和国籍法》第222(f)条(《联邦法典》第8卷
第1202(f)节)对美国发放签证、拒签或允许进⼊的相关记录所规定的保密要求。
(e) 国会相关委员会的定义- 这节中的国会相关委员会指的是—
(1) 参议院拨款委员会,银⾏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外交关系委员会,以及司法委员会;及
(2) 众议院拨款委员会,⾦融服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以及司法委员会。
第1265节 ⽇落
(a) 概述- 本标题下的制裁授权将在本法⽣效之⽇起六年后终⽌。
(b) 有效制裁的延续- 本节(a)具体指的⽇期当⽇或之前施加、并在此⽇期仍然有效的本标题下的制裁应继续有效,直⾄依据
1263(g)款终⽌为⽌。
译者附加翻译:
《1961年对外援助法》502B(d)(1)节 (《美国法典》第22卷第2304(d)(1)条)对“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权”的定义:
(d) 定义 为本节之⽬的起见-
(1) “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权”包括实施酷刑或残忍、⾮⼈道、或凌辱对待或惩罚⼈;未经指控和审判⽽超长羁押⼈;通过绑
架和秘密羁押⽽使⼈失踪;以及以其它⽅式悍然剥夺⽣命权、⾃由、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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