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13:42: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垫片英文)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

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

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

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

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

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 属于不正当竞争

2 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 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

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

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

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

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

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

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

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

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

泄露。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5:30: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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