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民
工
工
资
拖
欠
问
题
姓名:李娟
学号:2
班级:10级财政二班
院系:财政税务学院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每逢年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时有所闻。有些农民工甚至爬塔吊以死
相威胁,试图以此引起社会的关注,这样的新闻也是层出不穷,迫得警方频
频发表声明,称实施这种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引得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再一
个是春节临近,随着农民工回家过年,城市居民也屡屡被提醒要提高警惕,
防止照例可能涌现的犯罪高峰。这一切,很大程度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所致,
政府关注,社会议论。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和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出
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表明:2009
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占1.8%,比
2008年的4.1%下降了2.3个百分点;尽管外出农民工在建筑业中的就业比例
只占17.3%,但工资拖欠主要还是发生在这一领域,其次是制造业。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比例虽然不高且有下降的趋势,但其带来的负面
影响似乎越来越大。从讨薪方式上看,可谓层出不穷,千奇百怪,如:卖器官讨
薪、自焚讨薪、跳楼讨薪、老板讨薪、背包讨薪、堵路讨薪、游行
讨薪,等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形形的讨薪事件中,掺水率越来越高。
据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统计,2010年受理的66起农民工讨薪案中一半涉嫌作假,
且这一比例还呈上升趋势;另外,诉讼欺诈形式也日趋多样,手段不断翻新。正
因为如此,在讨薪过程中出现伤残、命案等暴力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的影响非
常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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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危害
作为弱势而人数众多的农民工体,其工资拖欠的性质是严重的,由
此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农民工遭受物质与精神的双重伤害
拖欠对农民工而言,最直接的损失就是本该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农民工
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甚至几年,到头来却拿不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政府在前三
年讨薪风暴中,光建筑领域就为农民工讨回330亿元,换言之,若没有这次风
暴,则意味着这330亿元的血汗钱可能付诸东流。第二是农民工除了为自己的
报酬付出劳动,还要为讨要报酬又一次付出代价,包括讨薪的误工费、食宿费、
交通费等等。第三是精神损失,讨薪过程自然要忍气吞声,甚至还要流血乃至
生命的代价。
(二)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民工工资拖欠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目前在这一行业的惯常做法
是工人工资年底结算,而这种工资制度与工程层层转包、垫资接工程的行业惯
例密不可分。事实上,建筑单位的层层转包与层层垫资,很大一部分垫的就是
被拖欠的工人工资。这些做法,导致建筑业几乎没有行业准入门槛,刚刚放下
锄头的农民被大量组织进建筑队伍,参加分包工程,包工队遍地开花。这种狼
多肉少的供需关系,在最低价中标而非最合理价中标的市场环境下,必然导致
饿狼扑食的不规范竞争局面。为此,这些包工队不得不以压级压价、先行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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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包揽工程。而当工程中标后,这些包工队不得不通过偷工
减料等不正当方式来降低成本,从而形成豆腐渣工程。
(三)社会方面的危害
1. 影响社会稳定。如果说苦、累、脏、险的工作,易导致农民工心
理的不平衡;那么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血汗钱的被拖欠,进而艰辛而无望的
讨薪过程,则易导致其心理的失衡,失衡的心理自然易导致失范的行为。加上
相关法律上的无所作为,很容易导致他们不得不通过自己的方式去讨薪,比如
老板讨薪、背包讨薪,堵路讨薪、游行讨薪等,2008年外出农民工已
达1.40亿人,其中受雇的约1.32亿元,被拖欠的比例为4.1%,据此计算,被拖
欠的农民工总数为541万人。事实上,因讨薪导致的恶性事件及体性事件的
出现,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2. 扰乱经济秩序。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上是市场经济活动中
的虚假、欺诈行为,这会像瘟疫一样侵入社会的肌体,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说一种契约经济,经济活动中的各方以相应的契约来确
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正常的秩序下,雇员和雇主之间应是订立合同,
在合同规范下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雇主拖欠雇员工资,破坏了这种契约关系,
雇主利用雇员的弱势,肆无忌惮地拖欠其工资,以致引起全国性的公愤。
3. 降低道德水准。雇主拖欠雇员工资,是一种违约行为,一个道德问
题,是不诚信的一种表现。强势雇主蓄意拖欠弱势雇员的工资,不仅会对为数
众多的农民工体诚信意识的树立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会使整个社会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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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降低,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农民工讨薪中出现的日益上升的诸多欺诈,
就是一个明显的表现形式。
4. 浪费大量的人力资源。每到年末,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
各级政府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时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
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
司其职,省级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
工作。如2009年12月16日,北京市多部门联合开展了2010年春节前农民工
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统一行动日活动。就这一次行动,各级劳动保障监
察机构就出动575名劳动监察员,对719家用人单位进行了检查,涉及农民工
84 483人,责令21家用人单位为1 055名农民工支付工资130.2万元。对需
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向21家用人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书。事实上,北京
市2010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持续到2010年1
月30日,而且北京市还适时启动处置农民工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应急预
案。
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分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问题既有制度、体制、法律因素,也有政府、用人
单位和劳动力自身等原因。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认识不统一
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农民工求职心切,
不知道在受雇用的时候要和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常常是以口头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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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板约定。一到纠纷发生,口说无凭,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农民工。另外,
农民工大多来自信息相对闭塞、经济较为落后的贫困地区,其所受的教育文
化程度无法同城镇职工相比,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拿起法
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另一方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拖欠农民工工
资是农民工所在企业或工程队自身行为,地方政府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有的
认为,欠薪是劳动监察不力造成的,由于劳动执法人员数量的严重不足,再
加上执法手段的单一化,且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威慑和遏制用人单位
的欠薪行为。
(二)企业自身管理问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暴露出了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出现的一
些问题。如在房地产领域,开发商搞到地皮后,即用土地到银行抵押贷款,
一旦楼市萧条,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开发商资金链就出现问题,开发商即面
临多方面的压力,一是工程材料款,二是银行利息,三是各种管理费,四是
农民工工资,五是广告策划费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很难解决农民
工工资拖欠问题。
再如,建筑市场上,在层层转包的过程中,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
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做。这样一层层下来,
一个工程可以转四五个圈。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
出现问题就一走了之。而农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最底层,一旦承包商出
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倒霉的还是农民工。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
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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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讲,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权完全掌握在雇主手中,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疑成为一种奢望;另一方面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又缺乏明确的组织来代表和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其弱势地位十分突出。
(三)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监督力度不足
虽然《劳动法》明文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劳动执法部门,社会保障部门,
没有完全负起他们应该履行的职责。加之我国现今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
普及建立相应的措施和机构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当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犯
的时候,相应的机构远远与农民工的现实需求相差甚远。另外由于法院在审
理案件的程序上要求,要给予双方足够的举证期限及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
上诉的权利期间。这样也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不能及时解决的原因。且大
多数农民工都是外地人,建设单位拖得起时间,农民工们吃住在城市,他们
拖不起。
再者,有些法律并未切实发挥作用,如同虚设。在劳动法中,对劳动时间、
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和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
在法律实施方面,却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首先,大多数用人单位尤其是
个体户或私营企业的业主不懂得相关法律或明知法律有具体规定却规避法律;
其次,劳动者不懂得相关法律,或者明知法律有规定,却因为各种原因忍气
吞声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严格规范政府的相应职责,
这将更加有利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同时中央各部门与地方各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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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立法,比如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拖欠,建设部已
经制定并且下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支付担保制度,现在既要求
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也要求开发商提供支付担保,这就从源头上遏制发生
拖欠。
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机制不够完
善,没有切实的为农民工打开一条法律援助的“绿通道”。由于农民工文
化水平和经济水平普遍都很低,所以很难靠自己的力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使得一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有机可乘。为了切实地保护农民工权
益与打击违法拖欠工资的单位,无论是律师还是法院或是公安机关,都应当
给与农民工特别的优惠。
(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讲究执行艺术
在执行案件方面,针对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写执行申请书困难的现
状,可以派专人帮他们整理材料完善手续,尽可能避免农民工往返奔波,浪
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本着快立、快执、快结的原则,简化各种手续,及
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加快案件动转速度,减少不必要的工作
环节和程序。同时抓好该类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对执行中的相关环节均予
以规范化、量化和透明化,并因地制宜,依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设计相关案件
执行情况网络查询系统,切实将有限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在执行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讲究的艺术。一是对经济效
益确实不好的企业,可以主持农民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进行面对面的座谈,打
消双方不合理的念头,引导其进行换位思考,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着力寻求
“双赢”的效果。二是考虑到执行人员若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前去执行,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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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就有可能事先得到信息转移财产从而逃避执行。若选择在节假日或非正
常上班时间前去执行,令被执行人措手不及,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通过做当事人的法治宣传和对其情感交流,通过语言艺术打消其不满、
侥幸、对立的情绪。同时又做好农民工的思想工作,对其既晓以理,又动以
情,一旦发现或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及时采取扣押、查封等
强制性措施,并指派专人进行看管,防止发生农民工哄抢可供执行财产的现
象。四是争取得到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支持,发挥媒体的宣传法制引导功
能,对那些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誉度较差的企业予以暴光,并为执行工
作的开展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三)充分发挥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功能
近年来, 各地法院靠地方政府的支持,都设立“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
专项基金”,对部分确有困难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申请人实行司法救助。
如果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案件被中止执行,而申请执行的农民工经济确有困难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他们就可以依照程序申请领取司法救助金,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确保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专项基金用当所用,起到应有的救助作用。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
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
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
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如果现行法律政策没有重大调整,
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工作和
生活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将长期存在,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执行难现象也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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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5:20: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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