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
过去,违反《保密法》规定,必须造成泄密后果才给予
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行为论”、“违规即问责”: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
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以下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都将
依法追究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
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
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
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
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
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
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
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
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
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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