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受贿几万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03:31: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英语学习网)

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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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受贿几万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导读: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

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罚金。

长期以来,我国都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活动保持高

压状态。在最近的案例中,经常爆出官员贪污上亿的新闻,深深

的刺激了老百姓的神经。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受贿金额达到五

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我国最新刑法修订案在量刑上面做了明确

的说明。那么新刑法受贿几万判刑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透过

一篇司法解释具体了解下。

关于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

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

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

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

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

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

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

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

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

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

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

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

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

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

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

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

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

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

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

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

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

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

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

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

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

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

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

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

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

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

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

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

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

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

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

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

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

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

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

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

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

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

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

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

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

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

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

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

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

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

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

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年418日起施行。、最

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

为准。

由此可见,按照司法解释来看,新刑法受贿几万判刑的标准

应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嫌疑人涉贪金额小,

且有积极退赃行为的,可以处以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像贪污几

万的情况,往往是处以拘役,并不会判处有期徒刑。基于现在官

员涉贪金额往往比较大的事实,也有不少人呼吁提高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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