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纬 jlI{I}lJ占善▲金
2013・12(上)
耿某某、董某包庇案分析
包庇动机不明确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包庇罪
何鑫博鲁石林侯瑞盈
摘要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耿某桌、董某是否具有使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动机,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行为人是
否具有使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动机或目的不明确时,需要综合全案考察行为人作明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使他人逃
避法律制裁的效果,而是否具有这样的效果也不能仅从实然角度考察。
关键词动机不明确 包庇罪逃避法律制裁
作者简介:何鑫博,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鲁石林,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研究室主任;侯瑞盈。广州
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4.02
一
、
基本案情
场时看见几个拿棍子的人赶到并伙同龚志成殴打被害人,将被害
耿某某,男,21岁,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延庆县人,延庆县
人打伤的事实。同时供称其是因为龚志成指使才作的。
八达岭镇大浮坨村农民,住该村二区97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
延庆县公安局于2012年8月lO日将吴永江被打案立为刑
年6月24日被延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
事案件,经侦查,于2012年9月24日对龚志成刑事拘留;在审查
涉嫌包庇罪,于2012年l2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l2月7日
批准逮捕龚志成时,延庆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认为耿某某、董某
被取保候审。
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并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于2012年l1月l3
董烁,男,l9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延庆县人,延庆县八
日对耿某某、董某涉嫌包庇案立案侦查,于2012年l1月3O日对
达岭镇大浮坨村农民,住该村三区21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2 董某刑事拘留,于2012年l2月2日对耿某某刑事拘留,于2012
年l1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l2月7日被取保候审。
年12月28日移送延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年7月7日2l时许,犯罪嫌疑人龚志成驾驶银灰宝
延庆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耿某某、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
来车拉载耿文强、耿某某在八达岭高速连线(大浮坨村口南侧)东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
侧非机动车道上,由北向南逆行行驶途中,与亦在同侧便道上由
判处刑罚。遂于2013年4月8日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吴永江驾驶的白大宇轿车会车时,由于路
二、主要问题
面狭窄,两车不能正常通行,双方因灯光使用及会车问题发生口
耿某某、董某是否具有使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动机,二人的
角,龚志成遂挪车堵住道路,并打电话纠集他人欲殴打吴永江。
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
王海明、韩帅首先赶到并对双方进行劝阻,期间,周敬伟等三人亦
三、分析意见
赶到,并持、木棍等物伙同龚志成对吴永江殴打,将吴头部打 (一)分歧意见
伤,致枕部创口2处,累计长度达8.7cm,经鉴定属轻伤。
第一种意见:二人均不构成包庇罪。二人做明的原因是
案发后,龚志成为使其他打人者逃避法律追究,在指使耿某
应龚志成的要求,为还原打架现场凑个人数,以利于龚志成与对
某、耿文强、董某做后,于2012年7月11日到康庄派出所投 方和解,不具有干扰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耿某某、董某
案,并供称打人者有小伟、耿某某及小伟的一个哥们,其中小伟用
也没有直接包庇的对象。
,耿某某与另一人用木棍,自己用拳脚殴打对方,当天搭乘自
第二种意见:二人均构成包庇罪。二人虽是受人指使且直接
己车的是同村耿文强和董某;耿某某于2012年7月12日主动到
目的是为帮助龚志成息事宁人,但提供虚言行为一旦做出,
康庄派出所投案,供称自己被不认识的人接到案发现场参与打
真正打人者必然得以开脱,这是客观的,二人作为具有正常认知
架,小伟持,自己用木棍,龚志成与另一个人用拳脚殴打对
水平的自然人应该清楚这一直接后果,但仍然作明,是放任
方:耿文强于2012年7月l3日主动提供证言称案发当天其与董
了这一后果的产生,具有为人开脱,干扰司法活动的间接目的。
某搭乘龚志成的车,目睹了龚志成与白大宇车司机因会车及灯
第三种意见:耿某某构成包庇罪,董某不构成犯罪。
光使用问题发生口角及龚打电话叫人打架的经过,但没看到打架
(二)分析意见
过程,也没看见谁打谁:董某于2012年7月16日主动提供证言,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定耿某某构成包庇罪,董某不构成
所证内容与耿文强一致。 包庇罪,分析如下:
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l0日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公安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明包庇的行为 “包
机关再次对董某调取证言时,其如实供述了案发时并没在现场的 庇”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明掩盖犯罪的人。“提供虚假
情况,同时供述其作的原因系受龚志成指使,为了帮助龚凑 证明”既包括作明,把有说成无,也包括冒充或顶替,指鹿为
够在场人数,以便龚与对方达成和解,顺利处理此事,就替龚志成
马;这里“犯罪的人”按广义的理解,包括已决犯,也包括被司法机
做了;耿某某也于12月2日推翻原来的虚假供述,证实案发 关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和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确实
当天其与耿文强搭乘龚志成的车,董某并不在现场,其在离开现 实施了犯罪行为,将会被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因此,行为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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