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
摘要:我国专利法的职务发明制度规定了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
关方面问题的制度。主要涉及到了三个方面,分别是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
的奖励制度、职务发明的署名权。本文就主要从这三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
明制度,以供参考及不吝指正。
关键词:专利制度;职务发明制度;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署名权
引言
当代企业的经营,一方面是传统意义上的商贸经营,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攻
防运作。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
之一,对企业的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设计合理有效的职务发明制度,一
方面可以减少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推进职务发明的研究和实施,
促进技术创新。
一、概述
职务发明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利法》司法实践中
最常被讨论的话题之一。目前我国规定职务发明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
细则”),其中专利法于1984年发布,并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及
2020年进行了四次修改,其中最新修订的2020年版本生效时间是2021年6月1
日。而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发布,经过了2002年及2010年两次修改,目
前适用的是2010年修订的版本。
职务发明制度包括了以下部分内容:一、职务发明的界定;二、职务发明创
造的奖励制度;三、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
二、职务发明的界定
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和《专利
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员工执行所在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
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以下简称“职务发明”)。
一般来讲,专利涉及的发明创造是由自然人(即发明人)通过创造性劳动产
生,但很多情况下,发明人是基于企业单位的工作需要,或者是基于在企业单位
获得的信息而产生的发明创造。
根据《职务发明条例》、《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
明确发明(为了简便,智力创造成果统称“发明”)相关权利归属,首先需要明
确以下概念:发明人,即对技术成果的实质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负责组
织工作、管理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不属于发明人。
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即单位与发明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规定。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构成
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从原单位离职(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
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
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
明,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现实中可能出现复杂的情形,如:在专利申请涉及该员工和新单位其他员工
时,又该属于哪家单位的职务发明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上述争议,可以
向法院提起权属争议之诉,要求法院进行裁决。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制度
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及报酬制度是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笔者将现行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职务发明奖励及报酬的规定做
如下梳理,并对即将于2021年6月生效的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奖酬部分的内
容进行了对比:
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与2020年修订版本的对比
2008年修订版本2020年修订版本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
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
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
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
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
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
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被授予专
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
利法》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中规定《专利法》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
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
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
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中规定《专利法》规定的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
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
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
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是指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创造发明人、设
计人署名权不仅涉及职务发明创造,也可能涉及非职务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
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剥夺了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在某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中的署名权,其有权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
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一个完善的、明确的职务发明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妥善管理职务发明权属、减
少与员工发明人的纠纷,同时还可以激励企业内部不断实现技术创新。特别是当
企业准备进行融资或上市时,妥善的职务发明管理将会很大程度上减少知识产权
尽职调查中潜在的风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员工发明人而言,可以切
实维护其获得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共享技术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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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2017(11):19-27.
[2]张占江,郑冉.浅析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
[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0(01):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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