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范文
刑事谅解书
2018年10月30日,(此处说明案件事实)。
案件发生后,×××及其家人非常重视,多次主动向我们赔礼
道歉,并积极主动与我们协商后续赔偿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
成赔偿协议。
×××的行为给我们的身体造成了的很大的伤害,也给他的家
人带来的极大的痛苦,×××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
继续造就新的悲剧。因此,我们同意对×××予以谅解,自愿不再
追究×××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改过自新的机
会,免于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检察院(法院)
受害人:
年 月 日
刑事谅解书
2018年12月 日,赵XX与XX因琐事发生纠纷,对XX的身体造
成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XX被羁押在北京市某某区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赵XX的家人李四常重视,主动与我联系道歉,并
积极与我协商后续赔偿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
议。即:由李四代赵XX一次性赔偿人民币 元整。上述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
损失.
在协商过程中,我考虑到双方此前并无矛盾,冲突发生也有偶然
性,伤害发生后,赵XX被拘留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家属又能主动赔
偿我方损失,我们也希望这事能妥善解决。因此,我同意对赵XX予
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赵XX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其改过
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 的刑事责任。
此致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或浦城县人民法院)
受害人:
2018年12月 日
在谅解书中,可以写要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不一定是要
写免于刑事处罚!可以自己视情况而定!
谅解书
2018年12月30日,司机XX在兰海高速公路驾驶轻型厢式货
车贵CXXX行至息烽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XX死亡。事后,肇事
司机X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事故发生后,XX支付了死者丧葬费用,并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
赔偿事宜,达成《关于〈2018年12月30日〉交通事故协商调解意
见》。现XX已经支付了前期全部赔偿款10万元。
对于XX的死亡,肇事司机XX向我们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疚。
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XX家庭也很困难,但他依然通过各种
方式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作为死者家属,我们
对于XX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其刑事
责任从轻判处。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法院)
死者家属签名:
年 月 日
律师应注意的业务细节之“刑事悔过书的递交”
作为一名刚执业不久的年轻律师,我们对于很多案件多处于大原
则、大方向明白,但具体实施细节及程序的把握上,往往不甚了解或
不够重视。于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突发状况且瞬间被打个
措手不及,笔者不止一次遭遇或看到其他律师遭遇如此境遇,甚是尴
尬。事后笔者都会一一详细探究并咨询前辈,现开设此专题不定期分
享相关教训及执业过程中应注意的细节,期能有所裨益,也希望各位
前辈提出宝贵意见,为青年律师的成长助力。
(一)刑事悔过书的递交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从量刑方面进行辩
护在很多犯罪事实清楚且争议不大的案件中成为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的侧重点。常见的量刑情节无非就是自首、立功,再就是认罪态度、
犯罪形态和罪行程度,还有就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在罪
轻辩护中若没有其他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的好坏便成为律师辩护亲睐
的至上规则。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
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
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当庭认罪除当庭表示认
罪外,有些被告人会书写悔过书并向法庭提交,而书面悔过书的提交
往往会隐含有潜在的执业风险。
笔者曾参与这样一起案件,多名被告人共同伤害致人死亡,被告
人甲在第一次庭审时对案件的一个细节问题,拒不承认。但是在第二
次复庭时,该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认罪悔过书,对第一次
庭审时拒不承认的事实表示认罪。公诉人当即要求法庭对该份悔过书
来源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该辩护人称此悔过书是其在会见被告人时,
被告人交给辩护人要求辩护人转交给法庭的,并提供会见被告人时制
作的笔录以证明该份悔过书的来源。公诉人查看了会见笔录后提出,
会见笔录的内容并未清楚记载被告人将悔过书交给辩护人要求其转
交的情况,反而体现被告人曾要求辩护人为其书写悔过书,该悔过书
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建议法庭对该份悔过书不予采纳。公诉人还提
出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无权代为转交悔过书,其行为违反了相关制度规
定。虽然以上过程并未影响最终量刑,但控辩对峙时的紧张与尴尬着
实令笔者难以忘怀。
其实法律并没有哪一条规定认罪悔罪一定要递交书面的悔过书,
但在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对罪行没有异议,为了更为方便的传达被告
人认罪悔过的决心与诚意,很多律师会建议被告人书写悔过书。
那么辩护人有没有权利代被告人转交悔过书?笔者认为,法律明
确赋予辩护人与被告人会见、通信的权利,作为通信权的内容,辩护
人是有权代为转交的。只是通常在实践中,为避免执业风险,前辈律
师多不建议代为转交,即便代为转交也应在会见笔录中清楚记载转交
的过程,并经被告人签字确认。如果被告人书写了悔过书,通常建议
被告人自己当庭提交或交由监舍管理人员转交。实践中,被告人当庭
认罪并当庭递交悔过书的情况居多。
看似很简单,但是越简单的事越容易被忽视,也越容易出问题。
人常说细节决定成败,作为一名律师,细节的完善往往可以避免不少
风险,作为一名青年律师,在最初起步阶段,把握好细节,才能更好
更快的在实现律师梦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4:42: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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