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法律规定_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5 13:47: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you ku com)

遗产继承法律规定_办法

遗产继承法律有什么规定?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关于遗产继承

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1.继承方式多,谁的效力高?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即被继承人在生前

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即被继承人生前订

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

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

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

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

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

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

是法定继承。

2.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

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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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

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

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

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的。

3.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

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

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

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

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继承

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

在于法定继承的情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4.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就能多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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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

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样道理,有赡

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

,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5.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

对于养子女而言,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

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

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

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

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6.非婚生子女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有。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

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

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

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剥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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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

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

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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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

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

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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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

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

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

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

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

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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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

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

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

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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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

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

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

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

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

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

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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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

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

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

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

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

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

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

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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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

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

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

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

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

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

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遗产或

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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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

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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