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再审申请书
行政赔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庆贵,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
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
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
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
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了:"xxx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
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
市人民政府已对xxx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xxx2 34.7 5平方米房产
全部予以赔偿。"
其次,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
置的条件。原审判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支
持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二、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
原审不支持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三、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xxx被
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
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四、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上访,被申请
人总是制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
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 0万元。依法也应
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
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平方米的赔
偿?故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
维护。
此 致
申请人:xxx
二0 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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