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内容
一、食品安全常识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
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
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
等等均不能食用。不到无证雄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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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
扔垃圾防止蚊孳生。
5、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二、什么是食品掺假、掺杂和伪造
1、“掺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
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从而降低了质量如蜂螢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
加入了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2、“掺杂”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
了红砖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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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是指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与内容物不符。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
一般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对影响营卫生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哪些种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
下列类别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莓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
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
4、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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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
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戏留超过国家
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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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
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
一防“艳”。对颜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目前上市的草莓象蜡果一样又大
又红又亮、咸菜梗亮黄诱人、瓶装的蕨菜鲜绿不褪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
添加素上有问题。二防“白”。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十有八九会
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尽量少吃保质
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
30天。 四防“反”。就是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如果食用过多可能对身体产生
影响。五防“小”。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
合格率最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出现。六防“低”。“低”
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散装熟食、酱
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五、食品储存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建立出入库制度做到先进先出;各类食品分类存放标志明显防止交叉污染;
做到离墙离地做到“四防”:防霉或防腐、防鼠、防虫、防蝇。
六、如何清洗果蔬上的残留农药
1、水洗浸泡法(用清水洗干净后浸泡):蔬菜污染的农药品种主要有机磷杀虫剂,
有机磷杀虫剂难溶于水,此种方法仅能除去部分污染的农药,但水洗是清除蔬菜
水果上其他污物和去除残留农药的基础方法。主要用于叶类蔬菜。一般先用水冲
洗掉表面污物,否则等于将果蔬浸泡在稀释的农药里。然后用清水浸泡,浸泡不
少于10分钟,果蔬清洗剂可增加农药的溶出,所以浸泡时可以加入少量果蔬清
洗剂,浸泡后要用流水冲洗2-3遍。
》
2、清洗后碱水浸泡法:有机磷杀虫剂在碱性环境下分解迅速,所以此方法是有效
地去除农药污染的措施,可用于各类蔬菜瓜果。方法是先将表面污物冲洗干净,
浸泡到碱水中(一般500m1水中加入碱面5g-10g)5-15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3-5
遍。
3、去皮法:外表不平或多细毛的蔬菜瓜果,较易沾染农 药,所以削去外皮是一
种较好的去除残留农药的方法。
4、储存法:农药随着时间能缓慢分解为对人体无害的物质(空气中的氧与蔬菜中
的酶对残留农药有一定的分解作用),所以对易于保存的瓜果蔬菜可以通过一定
时间的存放, 减少农药残留量。一般应存放15天以上,同时建议不要立即食用
新采摘的未削皮的瓜果。
5、加热法: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随着温度升高,分解加快,所以对一些其他方法
难以处理的蔬菜瓜果可通过加热去除部分农药。此法常用于芹菜、菠菜、小白菜、
圆白菜、青椒、菜花、豆角等,先用清水将表面污染物洗净,放入沸水中2-5
分钟捞出,然后用清水冲洗1-2遍。
6、阳光晒:经日光照射晒干后的蔬菜,农药残留较少。
…
七、食品安全培训落实示范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明确了工商部门流通环
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围绕《食品安全法》,国家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的法定责
任和义务。今天在座的各位,既有市场业主、商场超市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批发
代理商、经销商,通过此次会议,为了让大家在经营过程中,掌握和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对食品经营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什么是第一责
任人:出了食品安全问题首先经营者,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然后根据责任划分
再追究生产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今天围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经营者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讲解,请大家在今后
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守法经营,避免出现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被通报的情况
发生。 归纳六个方面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义务。
对证照的要求:《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 。包括:1、证照齐全;《食
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先办证,再办照,与“身份证”作比较。 罚则: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2、
证照合法有效: 一是不能已过期,要及时变更;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二是核定
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与实际的应一致。不一致的要变更;分别举例:
场所、无食品范围、实际从事批发,核定的零售应变更。三是按规定时间进行营
业执照企业年检、个体验照,通过年检验照审查继续经营资格问题。( 企业年检
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验照为1月1日至5月31日),避免出现逾期未
年检、验照情况发生。四是要亮照经营,悬挂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和明
示作用,许多经营者做得不好。
以上都有处罚规定,请大家在经营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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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义务。
什么是进货查验记录,查难供货商主体资格、购进食品合格证明、对购进情
况进行如实记录。
目的:对购进食品质量进行查验,掌握食品来源和流向,防止问题食品流入
市场,对已发现的问题食品快速追溯、及时退市,把危害性降到最小。
1、进货查验:
一是书式查验,即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生产、流通许可证等)、营业
执照(防止从无照户、地下加工厂购进食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检验报告、)
等(防止未经国家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的食品进入市场),同时要求上级经销商提
供销售发票和凭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作为依据,可以向上级经销商追偿相关
责任。要求首次进货时查验、书式资料保存两年,作为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
务的依据,随时备查。 二是包装标识查验:查验是否属三无产品(厂名厂址、合
格证明),包装标识符合规范,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是过期食品或变质食
品。
》
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在对供货商和食品质量进货查验的基础上,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对批发
经营者来说:除了上述两项义务,还有以下义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
货者名称及、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为
了督促经营者落实上述义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落实方式:
通过工商局统一印制的食品进货和销货台账来体现,为书式台账。存在的问题:
经营者自觉性差,未如实进行登记记录,有时应付工商检查而建账。离落实有很
大的差距。上级检查方式:07年国务院检查组检查,每年某某市检查组检查,检
查方式为倒查(什么是倒查),在座接受过检查的深有体会。工作中,有些经营者
不理解,认为我们工商在为经营者添麻烦,事。这是法律的规定,既是你们的
义务,有强制性,必须做,不办就要承担责任,受到处罚。我们不要求你们这样
做,我们就不作为,监管不力,请你们理解。 下一步;对这块工作,工商肯定要
加强监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台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解决问题的办法:
为了解决工作量大的问题,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发了“电子联网监管系统”,从
2008年底已开始试运行。该系统的功能是:能对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实施有效
管理,能对过期食品进行提示,能对问题食品快速追溯,且数据录入方便快捷。
解决了落实手工台账工作量大等问题。该系统经过对部分经营者的试运行,目前
正在完善。下一步,我们的想法是:凡是配备电脑、符合条件的超市、批发商、
经营者,原则上都要求安装软件,实施电子联网管理,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减轻建
立台账中的工作负担,又履行好法定责任。要请大家 积极支持配合。
(三)严格履行食品质量管理的义务。
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质量安全的、合格的。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举例:食品安全事件,如三聚氢铵加奶粉、苏丹红加在
饮料里做红心鸭蛋、甲醛、双氧水泡制的火锅水产食品等)
: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安
徽阜阳的劣质奶粉,蛋白质严重不达标,缺乏营养,大头婴儿)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
性状异常的食品;(肉眼识别)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上市销售的猪肉:“两章一证”: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在生猪酮体上,
一证是《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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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较为普遍,处罚重,最低2000元,要注意)
8、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市:分装销售的糖果,存在的问题,标签问题,固定,
及时更换)。
9、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违法销售上述食品,处罚规定是: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处罚很重,一定要严格注意质量把关。有问题的食品,可以肉眼观
察和发现,涉及到安全指标的,需要通过抽样检验来完成。抽检是工商监管流通
环节食品质量的重要手段。错误观点:厂家,不销售。职能划分,质监工商
职能划分,为什么要这样分:厂里送检的产品与销售的产品质量不一致,通过生
产、流通环节共同抽查,查问题食品。抽检食品不合格,要受到处罚,需要经
营者保存好进货发票及依据,作为向上级经销商、生产厂家追偿的依据。
(四)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内部管理的义务,要建立五项制度。
…
一是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对于一般的个体户来说,经营者本人就是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对大型超市、食品批发企业来说,要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明
确进货查验、定期现场质量检查、负责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销毁的工作人员,
对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分工。
二是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
括过期、变质、经媒体和相关部门通报不安全的食品等),应当立即下架、自行
销毁、由生产企业召回等程序依法依法处置。
三是应急处置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
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如配合工商部
门查明问题食品的来源、去向、及时对已售出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等,总之,将
事故的危害性了降到最低)。
四是消费纠纷解决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特别是春节即将来临,对类似
情况引发的消费纠纷更应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双方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五是员工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
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
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
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
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责任和处罚: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
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所以说以后工商的检查,检查从业人员
健康证明也是内容之一。
(五)严格履行安全贮存、运输食品的义务。
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
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
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对贮存待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清理
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
好相关记录。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工商监管不仅要对经营场所进行检
查,还要对批发企业、超市的库房进行检查。要求批发企业、超市的库房必须到
所在工商所登记备案,以便随时接受检查,未经检查备案,不符合仓储条件的,
不得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六)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52条规定了“四项义务”:一要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
可证(包括营业执照);二要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三要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
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如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
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工商部门;四要在场内设置食品
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违反规定的,
该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
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
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要求市场业主要改变观念,在以前收摊位费、搞好市场环境卫生的同时,还
要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履行好检查、报告等义务,防止因违反相关规
定被处罚。 望大家通过培训能够重视食品安全,从我做起,为营造安全健康的
消费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2:42: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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