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更新时间:2024-11-06 05:27:0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height)

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

车、摩托车、拖沓机、各类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

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别离承担

保险责任。

第一章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补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

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蒙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

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

保护办法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补偿。但此项费用

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

利用保险车辆进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蒙受人身伤

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补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

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置。

第二章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

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蒙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

续利用,致使损失扩大部份。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

法律上是不是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

责补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和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

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

补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

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

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信和其他各

类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

金额和补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按照新车购买价肯定。车辆损失

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肯定,也可

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肯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

价值,超过部份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补偿限额,5万、

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补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

志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

额或补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补偿处置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

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

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

损坏,应当尽可能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查验,

肯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不然,保险人有权从头核定或

拒绝补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全数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补偿,但保险金额高于

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那时的实际值计算补偿。

(二)部份损失以保险价值肯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

际修理费用计算补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

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补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

补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若是保险车辆按全数损失计算

补偿或部份损失一次补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

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

明的补偿限额内核定补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许诺或支付

的补偿金额,保险人有权从头核定或拒绝补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补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

补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再也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补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蒙受损失后的残余部

份,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补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按照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

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补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

对免赔率:

负全数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样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类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

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补偿金额经保险合同两边确认后,保险

人在10天内一次补偿了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

第三方负责补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若是第三

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补偿请求,应依照保险合同

予以补偿,但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

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

三方的请求补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

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补偿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置了

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类必要单证,

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补偿之日起1年内不

领取应得的补偿,即作为志愿放弃权益。

第四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

并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

保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需符合规定,使其维持安

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按照保险人提出的

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

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前通

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

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

取合理的保护、施救办法,并当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

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

制案等讹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

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补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

解除保险合同;已补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补偿。

第五章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

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_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

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

险费的10%;持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

保险费的15%;持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

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

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别离按辆计算。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必需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

证和号牌,并经查验合格,不然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到协议时,

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置:

(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

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

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

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补偿。该险种的保险

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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