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下文为大家整理了,希望可以帮到您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
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
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
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
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
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
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
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
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
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
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 1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
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 2 -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
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
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
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
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
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
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
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
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
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
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3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
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
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
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
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
- 4 -
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
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
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
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
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
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上就是,相信可以帮到您哦!
- 5 -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2:15: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2092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