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诉讼时效过后部分清偿行为不能恢复自然债务剩余部
分的诉讼时效
一、相关问题的由来
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
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
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
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
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
再予以保护。
在金融借贷纠纷中,银行等债权人如果未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
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届
满后,虽然相应债权还存在,但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相应债务成
为“自然债务”。
在实践中,特别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这
样一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又履行了部分债务。在这
种情形下,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债务,能否视为对剩余
债务诉讼时效的恢复或者复活?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
对剩余债务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履行,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文将通过相关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类观点:
观点1: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应债务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
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相关案例】
案例1: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与香港DCA戚务诚建筑师事
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案,(2017)最高法民再
63号
认为:即使可以认定陈宇光代表熊猫商城公司支付
1996年协议项下欠款,其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1996年协议欠款
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
的诉讼时效。戚务诚事务所所主张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于2001年1
月1日即已届满,期间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无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
算的事实,其于2013年4月起诉熊猫商城公司已是诉讼时效届满12
年之后,超过法定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
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案例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与许昌金盾汽车
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申请再审案,见《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
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债务可否支持》(于金陵,
最高院立案二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
(201202/33:109)。
最高院认为:银行提供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经鉴定无法确定
签名是否由陆某本人书写,不能据此证明银行催款通知书已送达贸易
公司。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 条
规定,银行无证据证明诉讼期间内向贸易公司主张过债权,本案已过
诉讼时效。银行提供的收贷凭证,能证明贸易公司于2004年自愿履
行部分债务,其余债务未予偿还。银行无证据证明贸易公司放弃剩余
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故对剩余债务,银行丧失胜诉权。
案例3:磁能公司诉新世纪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主张债权被驳回案,
江苏泰州中院,(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40号
泰州中院认为:机械公司2012年向钢管公司发出律师函时已超
出了二年诉讼时效期间,钢管公司未在律师函上签字确认,钢管公司
虽自愿偿还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但不能视为对案涉债务重新
确认或自愿同意履行机械公司主张的全部债务,亦不能据此认定在诉
讼时效期满后钢管公司对案涉债务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应认定
案涉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机械公司诉请。
案例4:某信用社与何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淮海城市信用社
诉何茂岭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向其履行部分债务要求继续偿还尚余借
款案》(龚延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02/40:252)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何茂岭于1996年6月7日向
被上诉人淮海信用社贷款5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属有效合
同,双方应严格履行。上诉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但逾期被上诉人在
诉讼时效期间两年内未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该笔贷款已超过诉讼时
效,不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于1999年5、6月份以轿车、皮鞋、酒
等物品抵偿部分贷款本息,不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上诉人超过诉讼
时效已履行的,上诉人无权要求返还。上诉人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上诉人辩称未超过诉讼时效,因其未提供
有效证据,其答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案例5: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王巧根、
孙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苏民再
187号
江苏高院认为:《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
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
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
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
规定,是指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后的法律后果,义务人放弃诉
讼时效抗辩权所对应的债权仅限于其同意履行的部分及自愿履行的
部分,不包括其未(同意)履行的部分。本案中,王巧根并未同意履
行剩余债务,故其对该未履行部分的债务仍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二
审法院以上述规定适用于本案系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所述,因案涉主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故王巧根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何小平借款合同
纠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赣中民二终字第91号)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债权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
已成为了自然债权,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被上诉人在2004年3
月31日偿还了上诉人的部份款项,是其自愿偿还自然债务的意思表
示,其行为并非理解为是对剩余债务的重新确认。法律保护之债成为
自然之债后,债务人愿意重新为自己设定义务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偿还部分自然债务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对剩余自然债务的重
新确认,是否愿意偿还剩余自然债务是债务人的权利而并非义务。
案例7:成都市青羊区新华法律服务所与成都市五金交电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5)川民提字第421号
案例8:忻州市忻府区天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山西恒源实业有
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山西省忻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8)晋09民终213号
案例9:汤华、江西鸿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江西省宜
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终212号
案例10:郑渭源与叶天宝民间借贷纠纷,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2015)浙衢商终字第172号
观点2: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产生诉
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履行债
务。
【相关案例】
案例11:吴文亮、戴振生民间借贷纠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闽民终98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最迟在2007年已届满,其
欠戴振生的借款转为自然债务,且并无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只是自
愿还款,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
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
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之规定,上诉人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12:刘金玺与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焦作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二金终字第9号
法院认为:被告刘金玺于诉讼时效届满(2011年5月10日)后,
又自愿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按照《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
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的规定,被告刘金玺关于‘四年来原告未向其催收,起诉已过诉
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刘金玺按照合同约定归
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13:耿万深与阜城县蒋坊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335号
法院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的规定》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
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
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因此,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总结
通过上述相关案例,虽然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争议,
但观点1为目前主流观点,根据该观点,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应债
务已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
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对此简要分析一下:
1
如果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时效期间
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债权
人丧失“胜诉权”;
2
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超过诉讼时效期
间哪怕债务人部分履行也涉及不到时效中断的问题;
3
诉讼时效届满,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失去了法律上的强制执
行力,但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有权接受,义务人自愿履行之后,
无权要求返还。
4
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应有明确
的意思表示;
5
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同意继续履行的明确
意思表示,只是部分清偿了债务,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
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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