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18:17:4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出国培训)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

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

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

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

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

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

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

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

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

立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立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

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

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

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

有必要到外地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实际发生

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

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

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

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

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

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

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

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

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

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

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

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

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

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

费、后续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

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

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

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

解释》予以确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

条、18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

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

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

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

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

理费、后续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

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

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

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通常三种解决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方式。

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

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范文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XXX(系被害人之父),男,19XX728日生,汉族,昆明市

人,在昆明市XXXX号。

乙方:XX,男,汉族,19XX129日生,身份证号:XX242419XX012

9XX59,住昆明市XXXX号。

甲乙双方因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垫付医药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

精神损失费共计62158.39元。

二、甲方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由乙方协助向XXX人民法院申请追加XX

XXX为被告,由其二人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三、乙方支付赔偿费用后,甲方应当全面配合乙方向法官求情,减轻乙方的刑

事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和乙方实际支付赔偿费

用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调解

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

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

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

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

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

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

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

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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