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一)

更新时间:2024-11-05 22:34: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具元)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一)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

2015829日,《刑法修正案九》全文通过,自2015111日起施行。

一、目的背景: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

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

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

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

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

律上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刑法修改时往往要针对涉及民生、社会诚信、网络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增设罪

名。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

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

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第一,针对转型中国的热点难题,有法治主义立场的基本回应。该修正案适度回应了

人民众的核心关注,比如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公民网络信息的保障:“医闹”等社会难

题的治理:“”等恶劣现象的处罚;司法权威的维护等,皆有明确之规制。

第二,适度接近或实现了刑法的核心理念。刑法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

格人权,其最直接的观测标准是各类非暴力犯罪中死刑减少的数量。本次修改取消了包括

经济类犯罪在内长期“备而不用”的诸如走私武器、组织、集资等9类犯罪的死

刑,使死刑总量降低至46个,实为中国刑法一大进步。

第三,刑罚的轻重格局架构,践行了刑法的时代与政治立场。主要表现为:针对极其

严重的贪腐犯罪新增“终身监禁”处罚之规定,直接回应了当前中国反腐大决战的高压政

治态势;针对暴恐和极端主义犯罪的“重典”,也可视为针对我国面临总体安全威胁的风

险社会困境开出的“良方”;出台更为严苛与细化的各种整治“医闹”和“死磕”等扰乱

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的规则,无疑对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公共机构或活动的法治秩序,有

巨大的硬法作用。

归纳起来,本修正案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14个条款,分别为: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

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

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刑法第三百

九十条之一。

增加29个新罪名,分别为: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使用虚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

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试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条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物品、走私物品罪

(取消走私物品罪和非法买卖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取消9个死刑罪名,分别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伪造

货币罪;集资罪;组织罪;强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

罪。编者发现:过失造成被人死亡、票据罪、金融凭证罪、信用证罪也

在取消死刑之列。

三、条文释义与应用

1、禁止从事行业《修九》一、刑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增)

该条为新增,确立了有期限从业禁止制度,属非刑罚性处置措施。适用从业禁止的条

件:1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2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

罚。从业禁止的期限为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到五年。

2、死缓变更

《修九》二、《刑法》第50

这是为了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新旧变化:1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死刑

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条件设定更严苛。死缓变为执行死刑要同时满足三个条

件: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核准。2删除了“查证属实”。“查证属

实”是相对模糊的概念。何谓“属实”,查证到什么程度才是“属实”,都没有一个明确

的标准。3规定了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经查未达到情节恶劣而不予核准执行死刑情形

要重新计算。所谓重新计算,意味着已经过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作废,要再考验两年。

3、罚金规定

《修九》三、《刑法》第五十三条

新旧变化:

1)内容上,修订后的第一款与原条文前半部分相同。新条文将旧条文的最后一句设

置为该条第二款,言辞修改较旧条文更符合语法,将“如果由于”修改为“由于”。

2)增加了可以延期缴纳的规定。对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除了保留“酌情减少或者

免除”外,规定可以延期缴纳定,同时增加了延、减、免的程序性规定,即明确由人民法

院裁定。

4、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修九》四、《刑法》第六十九条

修订后的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确立了旧条文没有的两个制度:一是数罪中有期徒刑和拘

役并存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执行,即确立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不并罚制度;二是数罪

中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并存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即

确立了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拘役和管制并罚制度。

5、恐怖活动犯罪

《修九》五、六、七,《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百二十条之

二(增)、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增)、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增)、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增)、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增)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新

法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修改补充:

1)(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对组织、领导、参加罪增加规定财产刑。相比,

修订前后都是两款,第二款未作修改。第一款的变化在于,对该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主

刑之外增加了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对该罪中的积极参加者,主刑之外增加了并处罚金

的附加刑;对该罪中的其他参加者,主刑之外规定了可以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并处与否留

待司法裁量。

2)(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新旧条文对比,该罪的主刑和附加刑没有变化,但增

加了一款即修订后的第二款。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旧条文只针对

资助直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组织和个人,新条文扩大了打击恐怖活动的范围。并明确对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这

就意味着某人虽然没有资助具体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但资助了培训恐怖活动的机构,同

样构成该罪,而不论该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

3)(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新增条款,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

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恐怖

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

罪。该罪构成要件: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客体为公共安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条文所

列举的四种情形:准备犯罪工具型;培训型,包括培训者与被培训者;与联络型;策

划型。本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有后果或情节。

4)(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新增条款,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

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

5)(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新增条款,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众破坏国

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新增条款,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

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构成该罪,要求的手段是采

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与暴力、胁迫等同的方式,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

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7)(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新增条款,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

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简单,明知是上

述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即够罪。所谓非法,指的是没有法律依据。

感谢凯程考研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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