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

更新时间:2024-11-06 10:49:5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急转弯)

劳动合同法38

篇一:《劳动合同法》37 38条。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

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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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

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

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

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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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

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

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

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

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

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

定。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

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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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

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

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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